索引号 11152525011676612K/2024-00022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构 东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
成文日期 2024-05-31 14:26:12 有效性 有效

东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旗牧区宅基地规划管理和用地审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31 14:23 浏览次数: 来源: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

  宅基地是保障农牧民安居乐业和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重要基础,我旗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已下放至各苏木镇。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要求,全面加强和规范全旗各苏木镇牧区宅基地规划管理和审批工作,有效遏制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结合我旗实际,就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规划审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职责要求

  牧区宅基地管理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苏木镇政府要高度重视、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建立健全旗级主导、苏木镇负责、嘎查为主体的牧区宅基地管理机制,保持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整体性、系统性、连续性,实现牧民“户有所居”、土地集约利用、妥善化解矛盾、严防违法行为有机结合,为牧区稳定发展夯实基础。

  苏木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要坚持“规划先行、一户一宅、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充实力量、健全机构,确保工作有人干、责任有人负。严格执行我旗牧区宅基地一户一宅不超过660平方米的用地标准,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日常监管职责,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接得住、管得好,指导嘎查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分配使用宅基地。

  二、严格规范审批管理

  牧区牧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在审批工作中,旗农牧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嘎查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旗林草部门负责办理征占用林草手续。旗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等,并依法组织农用地转用审批材料,要件材料包括苏木镇政府的请示、旗农牧、林草部门的审批建议等内容,审核合格后报旗人民政府审批。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苏木镇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牧区宅基地批准书》,并以适当方式公开。苏木镇、嘎查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的行为,均应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牧区宅基地批准书》,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牧区宅基地批准书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苏木镇政府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之前要将具体坐标报审自然资源局,审查用地建房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等要求后上报旗人民政府审批。各苏木镇要在每年4月底前,主动服务集中办理宅基地相关用地规划手续,确保各类建设合法合规。严禁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林地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地区。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牧区宅基地批准书》是办理不动产权的法定要件,建房完工后,苏木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牧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牧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牧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三、强化牧区风貌管控

  苏木镇人民政府在实施规划许可和建设管理中,要以住宅外观形象特别是屋顶形式、建筑高度、立面形式、色彩的协调统一为审批和建设管理的重要原则。强化对地域特色的表达,并与嘎查整体风貌相协调,引导牧民建设高品质,实用、安全的住宅,严禁乱搭乱建行为。所有新建房屋必须采用坡屋面造型,建筑高度不得超过3层。其中:国省道两侧500米作为建筑控制区,禁止新建宅基地、棚圈等生活生产设施;县乡道路两侧300米作为建筑控制区;农村道路两侧视具体情况确定。现已建成位于建筑控制区内的宅基地,各苏木镇及相关部门不得批准原地改建、扩建和重建,需要重建的须迁至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外。确需在控制区建设的报旗规委会审批。

  《牧区宅基地使用承诺书》中要增加严格按照审批规模及所选择的建筑样式和风格进行建设内容,未能按照审批规划进行建设的,苏木镇人民政府不得对该住宅进行验收。新建宅基地效果方案和施工图纸可参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住宅庭院设计图集》参照执行。牧民也可自行委托设计高品质宅基地方案图,但要求效果方案与嘎查整体风貌相协调,严禁采用不符合地方实际效果方案。

  四、建立健全备案制度

  苏木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牧区宅基地批准书》等有关规划审批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农牧、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五、强化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管控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苏木镇严格按照《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牧区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巡查和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严禁城镇居民在牧区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要强化苏木镇职能,充分发挥苏木镇执法局、苏木镇自然资源所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苏木镇人民政府指导嘎查两委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并积极探索防范土地违法行为的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苏木镇要强化苏木镇执法职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机制,切实加强牧区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巡查和监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占用土地的行为采取严肃查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六、强化服务意识,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各苏木镇政府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加大对牧区建房.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明示建房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及相关要求,引导牧民节约集约用地,杜绝违法违规建房行为。让牧民知晓规章、依规而行,确保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

  附件:1 东乌旗牧区宅基地审批流程图.xlsx

  2 全旗牧区新建宅基地建房标准一览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