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旗牧区宅基地规划管理和用地审批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5-31 14:26

  为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保护农牧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更好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优化农村牧区宅基地审批流程,切实保障农牧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农牧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旗牧区宅基地规划管理和用地审批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关于加快农村牧区宅基地审批有关事宜中涉及的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一、农村宅基地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2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二、牧区牧民申请宅基地面积的审批标准。按照我旗宅基地面积牧区每户不得超过660平方米的用地标准。 

  三、牧区牧民是否可以拥有多处宅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四、“一户一宅”中的“一户”的定义。本办法所称一户是指持具有公安部门核发的农牧民户口簿,并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农牧业户人口。 

  五、牧区牧民申请宅基地所需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牧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一为无宅基地的;二为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三为现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四为符合政策规定迁入嘎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五为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六为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情况。

  六、城镇居民能否到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来源:东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上一篇:

下一篇:


X
选择其他平台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