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2525011676612K/2024-00020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发文机构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东政办发〔2024〕15 号
成文日期 2024-05-27 13:43:24 有效性 有效

东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乌珠穆沁旗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 (蒙医药) 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修订版) 》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27 13:40 浏览次数: 来源: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旗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东乌珠穆沁旗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蒙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修订版)》 已经东乌旗人民政府 2024 年第 7 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 年 5 月 27 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乌珠穆沁旗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蒙医药) 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修订版)

  中医药(蒙医药)作为中华民族的瑰宝,赢得了广大群众信  赖和支持,成为我旗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和显著优势。 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进一步扶持和促进我旗中医  药(蒙医药)事业发展,更好地满足群众需求,根据《内蒙古自  治区中医药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在卫生计生工  作中加快中医药(蒙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内卫计规范〔2015〕 3 号)和《锡林郭勒盟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蒙医药)事业发  展的若干意见(修订版)》(锡署字〔2024〕21 号),结合我  旗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完善中医(蒙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体系,着力提升 中医(蒙医)服务能力

  (一)加强中医(蒙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公 立中医(蒙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旗人民医院和妇幼保健 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要设置中医(蒙医)科和中药(蒙药)房,力 争到 2020 年使所有苏木镇(场)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 立标准化的中医(蒙医)科和中药(蒙药)房,70%以上嘎查卫 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蒙医药)服务。

  (二)加强中医(蒙医)机构规范化建设。认真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中医药条例》关于“旗县级中医(蒙医)医疗机构原则 上达到二级甲等以上等级医院建设标准”的规定,要在基础设施、 医疗设备、床位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按照设置标准规划建设。 旗蒙医医院床位规模要达到 80-200 张,人员按照国家等级医院 建设标准床位与人员 1:1.6 比例配备。

  (三)加强中医(蒙医)机构内涵建设。注重中医(蒙医) 领先学科、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特色专科建设。鼓励和支持专  科(专病)建设,经专业评审机构确定为国家级重点学科(专科  专病)、自治区级重点学科(专科专病)和盟级重点专科(专病) 的,由同级财政给予必要的专项资金支持,用于培训学习、技术  创新、购置必需的医疗设备。

  (四)加强中医(蒙医)机构信息化建设。支持以电子病 历 为核心的信息化平台建设,实现与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 基本医 疗保险、综合统计及相关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推进中医药(蒙 医药)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中医(蒙医)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经 费列入财政专项预算。

  (五)加强中医(蒙医)预防保健服务能力。积极开展中医 (蒙医)“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中, 要充分发挥中医药(蒙医药)优势,开展中医(蒙医)体质辨识 和慢病管理,定期开展中医药(蒙医药)养生保健知识普及,进 行健康指导和干预,构建集预防、治疗、康复、保健于一体的中 医药(蒙医药)预防保健服务体系,提高全民健康素质。

  (六)扶持发展健康服务业。积极推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利 用中医药(蒙医药)在保健、养生等方面的特色,开发生产酸马 奶、降脂茶等保健品。建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 机制,在养老服务中充分融入健康理念,建立医养结合的养老机 构。鼓励各级各类中医(蒙医)医疗机构探索开展老年护理和康 复服务。支持和培育以健康文化和生态度假养生旅游为理念的多 样化健康服务,打造集旅游、保健、康复、养老、医疗为一体的 疗养中心。

  (七)加快发展非公立中医(蒙医)机构发展。积极促进非 公立中医(蒙医)医疗机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中医(蒙 医)预防保健服务机构,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 的办医格局,并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政策待遇。鼓励国内外企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资、投资、技术合作等方式开展 中医药(蒙医药)新技术、新业务、新项目。

  二、加强中医药(蒙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八)用好现有人才。各级各类中医(蒙医)医疗机构要高 度重视专业技术人员的在职培训学习,不断精修深造。充分发挥 名医效应,创立名医工作室,做好传承工作。实行绩效 工资, 稳步提高人员待遇,充分调动好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保持队 伍稳定。

  (九)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全面落实《锡林郭勒盟人才引进流动暂行办法》(锡署发〔2022]133 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积极引进高级紧缺人才,努力提升我旗中医(蒙医)诊疗水平。一是高级管理和业务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 二是 旗 中医(蒙医)医疗机构引进具有国民教育学士学位(含)以上的 人员或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引进正高级、博士以上层 次人才的,可随时申报“绿色通道” 引进申请,对符 合条件且 材料齐全的,主管部门进行能力测试(笔试或面试),并提出引 进意见,报盟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由盟人才引进 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办理引进手续。

  (十)鼓励中医药(蒙医药)师承教育。鼓励知名中医药(蒙 医药)专家及确有专长人员开展师承教育、带徒授业,经内蒙古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考核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出徒 一个奖励带徒老师 2 万元,所需费用由旗财政负担。

  (十一)加大中医药(蒙医药)学科带头人培养力度。凡被 评为自治区级学科带头人的奖励 3 万元;被评为盟级学科带头人 的奖励 1 万元,所需费用由旗财政负担。

  三、鼓励推进中医药(蒙医药)继承与创新

  (十二)做好中医药(蒙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  保护。加强中医药(蒙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保护和传承。 重视保护和利用有价值的中医药(蒙医药)古籍文献,加强中医 药(蒙医药)文献的收集、整理、研究、翻译和出版 工作,建 立中医药(蒙医药)综合信息数据库。

  (十三)挖掘和整理民间中医药(蒙医药)。鼓励单位和个人捐献中医药(蒙医药)秘方、偏方、验方,挖掘、整理、研究 民间中医药(蒙医药)传统技艺,经专家评审临床验证疗 效显 著的方子或技艺可给予适当的奖励,所需费用由旗财政负担。

  (十四)支持中药(蒙药)新药研究开发。支持和鼓励研制 中药(蒙药)新药和多样化的中药(蒙药)临床新制剂,旗财政 对研制成功的新制剂给予必要的费用补助。中药(蒙药)验 方 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使用 5 年以上的,经过盟药事委员会推荐, 可以作为医疗机构新制剂申报的历史性资料。

  (十五)支持中药(蒙药)院内制剂的调剂使用。要按照《内 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办法》,开展中药(蒙 药)院内制剂调剂使用,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调剂使用中药(蒙 药)院内制剂;允许中医(蒙医)经典处方、中药(蒙药)协定 处方、中医 (蒙医)经验方在符合规定的中医(蒙医) 医疗机 构制剂室按照传统的调配方法配制使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 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制膏(含膏药)、丹、丸、散等传统中药 (蒙药)制剂,并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简化申报和注册程序。

  (十六)保护中药材(蒙药材)资源,支持研发中药材(蒙  药材)种植基地建设。加强中药(蒙药)道地药材原产地保护工 作,将道地药材优势转化为知识产权优势。支持和鼓励道地中药 材(蒙药材)绿色无污染规范化种植基地建设,实现中药材(蒙 药材)规模化、规范化生产,并保障药材的质量。中医(蒙医) 科研机构将野生道地药材经研究驯化种植成功的品种,由企业推广大规模规范化种植。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应以公益性用地 提供给中医(蒙医)科研机构种植土地,并在驯化、购买种子、 育苗、建造贮存种子特需环境库房、科研和种植设备等方面给予 专项资金扶持。

  (十七)在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中体现中药(蒙药)特点。将中药(蒙药)成药、饮片、院内制剂纳入各级医疗机构用药范 围,按照基本药物使用,不受数量和品种的限制。各级医疗机构 可以直接使用中药(蒙药)饮片,是经过清洗、炮制、加工生产 的中药材(蒙药材)以及单纯的药用部分混合的多味散剂、单味 散剂、汤剂不作为院内制剂管理,应按中药饮片管理并可在院内 配药室配制后使用;中药(蒙药)院内制剂要由医院制剂室中药 (蒙药)人员严格按照炮制加工等地道程序来生产,保证中药(蒙 药)原有的特色和疗效,进一步稳定中药(蒙药)价格,更好地 让中药(蒙药)院内制剂和饮片惠及百姓,生产流通药品的企业 不得参与中药(蒙药)院内制 剂和饮片的采购、加工、管理和 调剂。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盟级的鼓励政策措施,充分考虑 中药(蒙药)特点和广大人民群众需求,按照 国家基本药物制 度,使用中药(蒙药)院内制剂和中药(蒙药)饮片不取消药品 加成;在开展旗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计算基本药物占比 和药品收入占比时,将中药(蒙药)院内制剂和中药(蒙药)饮 片除外。

  (十八)按照中医药(蒙医药)特点建立分级诊疗体系,推进中医药(蒙医药)旗苏木镇(场)嘎查一体化管理。按照中医  药(蒙医药)诊治特点,明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任务分工, 建立起科学合理的中医(蒙医)分级诊疗体系。要积极推进中医  药(蒙医药)旗苏木镇(场)嘎查一体化管理工作。科学规划、 合理使用现有中医药(蒙医药)资源,明确旗蒙医医院、苏木镇  (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嘎查卫生室中医药(蒙医药) 服务功能定位,将苏木镇(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嘎查卫生室中医药(蒙医药)服务纳入旗中医(蒙医)医院,实  行“五统一”管理(统一机构设置、统一人员调配、统一技术服  务、统一药械(包括中药(蒙药)院内制剂及饮片)配送、统一  业务管理),实行编制固定、县聘乡用、人员轮换流动、连续服务,达到中医药(蒙医药)广覆盖的目标。

  四、加强中医药(蒙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九)要在对外援助、政府合作项目中增加中医药(蒙医  药)项 目。鼓励有条件的中医(蒙医)医疗机构、中药(蒙药)企业、科研院所以及中医药(蒙医药)学会、协会开展对外交流 与合作。加强中医药(蒙医药)学会和学术期刊建设,发挥其在 对外学术交流、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举办国际性 中医药(蒙医药)研讨与交流活动,加强与蒙古国相关学术团体 间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引境外资金,加大对中医药(蒙医药) 医疗及产业的投入。

  五、强化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对中医药(蒙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加  强对中医药(蒙医药)工作的统筹协调,成立由卫健、发改、财 政、民族事务、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文化、 法制、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中医药(蒙 医药)工作协调小组,每年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协调、指 导中医药(蒙医药)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中医药(蒙医药)事业 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协调组织好对口支援工作。

  (二十一)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旗县。要高度重视 中医药(蒙医药)工作,加大投入力度,按照全国基层中医药示 范县建设标准,在政策、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大力扶持,争 取 3-5 年内达到全国基层中医药示范旗县标准。

  (二十二)加大对中医药(蒙医药)事业投入。要逐步加大 对中医药(蒙医药)事业的扶持力度,为中医药(蒙医药)事业 的发展提供经费保障,实行事业费财政预算单列,并视财力增长 情况逐年增加,用于中医(蒙医)医院设备更新、人才培养与引 进、特色专科建设的专项推进经费;对列入国家和自治区重点扶 持的中医药(蒙医药)项目要确保配套资金的落实。

  (二十三)实行对中医(蒙医)医疗机构的倾斜政策。公立 中医(蒙医)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 贴、税收减免及基本建设免交有关附加、配套费用等优惠政策。 公立中医(蒙医)医疗机构的建设用地,依法以公益性用地划拨 方式取得。

  (二十四)落实中药(蒙药)及中药饮片价格政策。苏木镇 (场)卫生院、嘎查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逐步推开基 本药物制度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使用中药饮片按照实际购进价 格顺加不超 25%销售,中药(蒙药)院内制剂在核定价格时按照 原定价格政策执行,成本利润按不超过 30%掌握,以解决中药(蒙 药)在购买、运输、清洗、消毒、炮制、包装 、加工及人员劳 务服务过程中的损耗问题。

  (二十五)鼓励在医疗保障制度中使用中医药(蒙医药)服  务。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蒙医)诊疗项目、中药(蒙药)成药、 中药(蒙药)饮片和医疗机构中药(蒙药)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鼓励优先使用传统方法进行治疗,并将中  药(蒙药)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蒙药)医院制剂、中药(蒙药) 饮片、煎药费、辨证论治费和处方调剂费及卫健部门确定的中医  药(蒙医药)适宜技术和传统治疗方法费用列入城乡居民和城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二十六)加大宣传力度。确定每年10月为锡林郭勒盟传统医药宣传月(10 月 22 日世界传统医药日),卫健、教育、文 化、科技、广播电视等部门特别是中医(蒙医)医疗机构、行业 协会、学会要在每年集中宣传一个月,弘扬中医药(蒙医药)文 化,普及中医药(蒙医药)知识,旗财政予以资金支持。

  (二十七)加强中医药(蒙医药)管理体系建设,理顺管理体制。加强旗级中医药(蒙医药)管理机构建设,设置中医药管理局,强化管理职能,加强中医药(蒙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和管 理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在中医药管理部门中 医药(蒙医药)专业人员要达到 60%以上。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要加挂中医药管理局牌子,并设置专门的中医药(蒙医药)管理 科室,配备专职人员管理中医药(蒙医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