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由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东乌珠穆沁旗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就《办法》相关内容进行政策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意义和依据
为加强全旗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保证饮水工程长效良性运行,规范牧区供水经营活动,确保供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供水水费收缴工作方案》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运行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旗境内为解决饮用水需求而兴建的各类饮水安全工程。饮水工程是指为解决牧区群众生活生产用水需求而修建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
三、主要内容
《办法》的内容共分八个章节四十个条。
(一)第一章为“总则”,共分五条,说明了管理办法的起草依据和背景;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管理机制和考核机制。
(二)第二章为“管理体制”,共分四条,对饮水安全工程等指导部门;所有权归属和管护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
(三)第三章为“工程运行管理”,共分九条,主要针对工程设备运行管理、维修资金的使用、工程运行管理中不规范的处理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四)第四章为“水源水质管理”,共分四条,主要针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安全管理,以及水质检验等进行了明确。
(五)第五章为“供水管理”,共分八条,主要针对工程工程管护主体和用户责任及义务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六)第六章为“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及财务管理”,共分五条,主要针对水定价和运行费用落实与管理方面进行了明确。
(七)第七章为内容为“奖惩”,共三条,主要针对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及工程运行管理人员在管理中的奖励与惩罚方面进行了明确。
(八)第八章“附则”,共两条,明确管理办法的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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