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厘清苏木镇职责边界,切实减轻基层负担,规范“属地管理”责任,提高基层治理效能。
二、制定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
2、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9〕22号)
3、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和街道职责准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机编办发〔2023〕143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10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目的、准入含义及原则、审核机制、准入申请及审核、批准实施、简易程序、退出机制、动态调整、保障措施、工作要求等内容。对进一步明确苏木镇职责定位,厘清旗苏木镇职责关系,规范属地管理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苏木镇职责准入,是指旗直职能部门将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除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权力事项外)委托或交由苏木镇承担的,应在充分听取基层意见基础上,经政府审核后,报盟行署批准实施。如有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确需苏木镇承担的,由旗委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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