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2525011676612K/2024-0000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构 东乌珠穆沁旗 文号 东机编办发〔2024〕64号
成文日期 2024-06-14 09:09:24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东乌珠穆沁旗苏木镇职责准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17 09:06 浏览次数: 来源:东乌旗委编办

各苏木镇、旗直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厘清苏木镇职责边界,切实减轻基层负担,规范“属地管理”责任,提高基层治理效能,《东乌珠穆沁旗苏木镇职责准入管理办法(试行)》,经2024年旗政府第8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今后,旗直职能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或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委托或交由苏木镇承担的,严格按照《东乌珠穆沁旗苏木镇职责准入管理办法(试行)》,职责准入程序申请审批。不得以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指标、考核验收等方式,将工作责任转嫁苏木镇承担。

  附件:东乌珠穆沁旗苏木镇职责准入管理办法(试行)

  中共东乌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东乌旗司法局

  东乌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2024年6月14日

  东乌珠穆沁旗苏木镇职责准入管理办法(试行)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坚持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部署安排,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治理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厘清县乡职责关系,规范基层属地管理责任,切实为基层减负增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9〕22号)以及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和街道职责准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机编办发〔2023〕14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苏木镇职责准入,是指旗直职能部门将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除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权力事项外)委托或交由苏木镇承担的,应在充分听取基层意见基础上,经政府审核后,报盟行署批准实施。如有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确需苏木镇承担的,由旗委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条  苏木镇职责准入按照依法依规、权责对等、严格程序、动态调整、强化保障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  建立苏木镇职责准入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以下简称“旗级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机构编制、司法、政务服务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承担准入事项职责分工、法制审核、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工作衔接等相关工作。机构编制部门为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应明确审核程序、审核时限、审核结果。

  第四条  苏木镇职责准入程序

  (一)申请。旗直职能部门对确需由苏木镇承担的行政事务或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应书面征求苏木镇意见,形成协商意见。经协商一致后,旗直职能部门向旗级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职责名称、工作目标、权责内容、法定依据、协商意见、责任分工、办事流程、完成时限、运行机制、人员安排、保障措施等相关内容。

  (二)审核。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司法、政务服务等部门审核申请事项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旗委政府。必要时,可听取有关专家学者意见建议。审核时,重点审核工作内容、法定依据、责任分工、协商意见、保障措施等内容。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事项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三)准入。针对阶段性、临时性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工作任务,由旗委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事项报盟行署批准后实施。

  (四)退出。职责准入事项已完成或由于工作任务发生变化不适宜继续由苏木镇承担的,旗直职能部门或苏木镇参照职责准入程序及时调整或取消,并书面告知相关各方。

  (五)动态调整。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修订或相关政策调整变化,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转为常态化工作,属于苏木镇职责事项的,应当及时进行动态调整,纳入苏木镇职责事项清单或权责清单。对已列入苏木镇职责事项清单以及权责清单的事项,苏木镇应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五条  经批准的职责准入事项,旗直职能部门要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为苏木镇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技术力量以及业务培训等保障措施。

  第六条  旗直职能部门未经党委政府统一部署,不得以部门、议事协调机构等名义,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交由苏木镇承担。同时,不得以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指标、考核验收、硬性指派等方式,将工作责任转嫁苏木镇承担。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突发、紧急事件的处置工作不宜纳入苏木镇职责准入事项。

  第七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事宜,有关机关应当依法依规依纪查处和纠正。

  第八条  如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东乌珠穆沁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