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东乌珠穆沁旗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施细则》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4-06-10 15:10

  管理办法制订背景与目的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

  2021年4月,国务院出台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2022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制订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其中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第八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承担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综合监管职责,负责制定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二、制订依据

  为切实加强盟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20〕130号),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资〔2019〕47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三、目标任务

  办法出台的主要目标任务是有效规范东乌珠穆沁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明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的职能职责,有利于加强相关人员对制度的把握,及时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更好地发挥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效能,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有重要意义。

  四、涉及范围

  直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及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适用本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允许出租出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不包括办公用房,下同)、大型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等。

来源:东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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