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依据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 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
二、出台目的
为持续提升东乌珠穆沁旗提高供电可靠性,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改善用电营商环境。
三、主要内容
对东乌地区供电可靠性管理指标定义、管理周期进行规定以及解读;
对东乌地区供电可靠性监督管理、考核标准、考核方式进行规定
对持续优化供电服务案提出要求,制定保障措施。
四、实施步骤
本机制自2023年3月15日执行,暂定有效期三年,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自治区、盟级重大政策调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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