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为合理利用草原资源,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促进草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划定和调整工作方案》(内政办字〔2022〕3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对全旗基本草原进行了划定和调整。
三、主要内容
(一)划定和调整了全旗苏木镇草原各类型及面积
东乌珠穆沁旗国土“三调”草原总面积5362.58万亩,其中基本草原总面积5095.07万亩,占草原总面积的95.01%。其中:重要放牧场5089.47万亩、人工草地1.17万亩,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它草地4.43万亩。
(二)基本草原保护的主要措施
(一)由旗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全旗行政区域内的基本草原保护管理工作;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原的保护管理工作,对基本草原依法给予保护。
(二)基本草牧场使用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书的规定履行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基本草牧场的义务,坚持以草定畜、增草增畜的原则;建立合理的轮牧制度,严防基本草牧场超载过牧和退化、沙化、盐碱化。
(三)鼓励和支持基本草牧场使用者种植多年生牧草等各种途径和方式进行基本草牧场建设。
(四)旗草原主管部门对基本草原实施动态监测,每年度向旗人民政府提出基本草原生产力动态监测报告及保护和提高生产力的相应措施,强化基本草原的保护管理措施。
(五)对征占用、使用基本草原的,要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严禁在基本草原上乱采滥挖野生药材资源和矿藏资源等破坏草原的行为。
(六)严格禁止在基本草原上开垦草原,对非法开垦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查处。
(三)公告期限
202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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