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 禁牧休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和《锡林郭勒盟关于加强天然打草场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和《东乌珠穆沁旗天然打草场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本着“提前公告,社会共治”的原则,出台本公告。
二、出台目的
为科学保护、永续利用打草场,进一步规范打草行为,切实保护草原生态环境。
三、主要内容
(一)执行打草备案制度。每年打草作业时,打草场面积1000亩以上的打草牧户或者流转租赁打草场的打草牧户(或其他各类经营主体)需提前向所在苏木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苏木人民政府办理《打草作业证》和《野外用火许可证》,并配备防扑火设备。苏木人民政府将申请备案的打草牧户(或其他各类经营主体)统一建档汇总后报送至旗林草局备案。1000亩及以下牧民自备打草场不需要向苏木申请备案,需向嘎查小组组长或包联小组干部备案。
(二)制定了刈割作业规程,明确了轮刈方式、间作制度、留茬高度、耧耙要求及天然打草场禁止行为。
(三)租赁承包草场的打草作业人员不得以牧户名义登记备案,所有手续需提供租赁合同及身份证自己登记办理。符合《东乌珠穆沁旗天然打草场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有打贮草作业需求的牧户,联系嘎海乐苏木党群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提前备案登记,办理相关手续。
(四)备案时间:2023年6月1日至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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