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525011676612K/2023-00014 | 主题分类 | 农牧业、林业、水利 | ||||
发文机构 | 东乌珠穆沁旗 | 文号 | ——— | ||||
成文日期 | 2023-05-25 09:01:27 | 有效性 | 有效 |
为科学保护、永续利用打草场,进一步规范打草行为,切实保护草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 禁牧休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锡林郭勒盟关于加强天然打草场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和《东乌珠穆沁旗天然打草场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本着“提前公告,社会共治”的原则,现将我苏木秋季天然打草场管理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执行打草备案制度。每年打草作业时,打草场面积1000亩以上的打草牧户或者流转租赁打草场的打草牧户(或其他各类经营主体)需提前向所在苏木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苏木人民政府办理《打草作业证》和《野外用火许可证》,并配备防扑火设备。苏木人民政府将申请备案的打草牧户(或其他各类经营主体)统一建档汇总后报送至旗林草局备案。1000亩及以下牧民自备打草场不需要向苏木申请备案,需向嘎查小组组长或包联小组干部备案。
二、刈割作业规程:
(一)轮刈方式。1000 亩以上的打草场实行轮刈制度,采取二区二年轮刈,每年保证一区停止打草作业;1000 亩及以下的牧民自备打草场可不执行轮刈制度,但必须执行本办法其它条款规定;
(二)间作制度。每打草 300 米宽,必须保留不小于 20米的草籽繁育带;
(三)留茬高度。根据我旗草地类型特点和地形条件,打草场留茬高度不得低于 6 厘米;
(四)耧耙要求。为保护草原土壤腐殖层,保水保墒,耧耙齿端要与地面平行,严禁过度耧耙和打搂枯草、枯落物,防止造成地表裸露草场退化。
三、植被平均盖度30%以下、草群平均高度15厘米以下、或干草产量亩产30公斤以下的打草场,禁止刈割。
四、针对打草场打完草后存在放牧的问题,《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打草场划入轮刈禁牧区管理,禁止放牧。
五、严格限制常规禁牧区、湿地禁牧区打草。对植被恢复较好的禁牧区,经旗林业和草原局评估批准后,可以进行保护性打草。保护性打草作业后,两年内禁止打草。干旱年份原则上禁止打草。
六、牧户必须保证冬季及休牧期间储草需要的前提下方可出租打草场或出售牧草。
七、租赁承包草场的打草作业人员不得以牧户名义登记备案,所有手续需提供租赁合同及身份证自己登记办理。
符合《东乌珠穆沁旗天然打草场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有打贮草作业需求的牧户,联系嘎海乐苏木党群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提前备案登记,办理相关手续。
备案时间:2023年6月1日至6月15日
登记负责人:那其格道尔吉 党群服务中心副主任13947990291
登记人员:达木丁苏荣 党群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15247971503
格日图 党群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17747995777
政策解读:曙光 宣传委员、副苏木长 15148672866
嘎海乐苏木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