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525011676612K/2023-00010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
发文机构 | 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东政办字〔2022〕50号 | ||||
成文日期 | 2022-12-31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
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旗直、驻旗各有关单位:
现将《东乌珠穆沁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乌珠穆沁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程序,强化临时救助功能,发挥临时救助急难、托底线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内政发〔2015〕47号)《内蒙古自治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74号)和《锡林郭勒盟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推动落实措施的通知》(锡党办发〔2022〕8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特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由政府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都能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量力而行。临时救助标准应与我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程度和困难延续时限等因素制定救助标准。
(三)坚持制度衔接,资源统筹。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亲邻互助、家庭自救相结合。
(五)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程序规范,合法合规,体现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旗人民政府负责制,建立各苏木镇(场)、民政、财政、公安、人社、住建、卫生健康、教育、医保、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组成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旗民政部门负责统筹临时救助工作的政策完善和组织实施,做好资金发放和定期监督检查工作。旗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民政部门的工作计划,做好临时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的筹集、拨付和监管。公安、人社、住建、卫生健康、教育、医保、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临时救助工作。
苏木镇(场)人民政府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和日常监管等工作;嘎查(社区)受苏木镇(场)委托,配合做好对临时救助对象的排查,及时发现、及时报告。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临时救助。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或突发公共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二)支出型困难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因教育、医疗、自然灾害、残疾、突发事故、人身伤害等其他特殊原因使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三)已纳入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因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其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个人,不得享受临时救助。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导致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的;
(二)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参与邪教组织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
(三)因投资理财、经营不善等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四)拒绝配合工作人员调查核实,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救助的;
(五)参与或从事政策和法律明令禁止活动的,或受到处罚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
(六)属于人为事故,已得到(或应由)责任人足额赔偿或保险机构赔偿的;
(七)有劳动能力且无特殊原因拒绝就业进行谋生的;
(八)旗人民政府认定的其它不予救助人员。
第三章 救助方式及标准
第七条 临时救助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资金。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财政“一卡通”,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紧急情况下,可采取现金形式发放。
(二)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采取发放衣物、食品和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实物救助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三)转介服务。在实施临时救助过程中,发现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符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给予帮扶的,及时转介。
第八条 临时救助应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延续时限等因素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实行分类救助。
原则上申请人同一年内,以相同事由申请救助不得超过两次。特殊情况下根据救助对象遭遇困难的实际情况,采取“跟进救助”、“一次性审批、分阶段救助”方式进行救助。
(一)急难型救助标准
1.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原因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或住房严重损毁不能居住,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及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
2.突发重大疾病(含重性精神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的家庭和个人,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及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
重大疾病和重性精神疾病种类,按照《东乌珠穆沁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3.遭遇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基本生活存在较大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及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
4.遭遇自然灾害,经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必须立即救助的家庭和个人,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及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
5.在我旗行政区域内遭遇重大事故,疫情、身患疾病等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非我旗户籍人员,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及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
6.对无法提供身份证明的临时遇困人员,由旗民政部门按照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二)支出型救助标准
支出型困难家庭一般救助标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
支出型困难家庭要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即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倍(含1.5倍)以内,且家庭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规定。根据救助家庭困难程度,将临时救助对象分为一类困难对象、二类困难对象、三类困难对象。
一类困难对象: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0.5倍(含0.5倍)以内的认定为一类困难对象,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全额实施救助。
二类困难对象: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0.5-1倍(含1倍)以内的认定为二类困难对象,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70%实施救助。
三类困难对象: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5倍(含1.5倍)以内的认定为三类困难对象,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实施救助。
7.家庭成员罹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提出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认定为一类困难对象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及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认定为二类困难对象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及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认定为三类困难对象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及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
8.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家庭和个人,认定为一类困难对象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及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认定为二类困难对象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及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认定为三类困难对象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及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
9.因照料家庭成员中的重病患者或重度残疾人员,无法外出务工3个月以上的家庭和个人,认定为一类困难对象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及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认定为二类困难对象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及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认定为三类困难对象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及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
(三)特别救助标准。对遭受重大生活困难,家庭刚性支出经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由苏木镇(场)人民政府根据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民主评议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由旗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按照“一事一议”研究确定救助金额,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审批依据。
10.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其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我旗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1倍以上的;
1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我旗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以上的;
12.低保边缘家庭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对象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我旗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以上的。
第四章 申请受理
第九条 依申请受理。凡符合救助条件并持有我旗户籍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向户籍所在地苏木镇(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嘎查(社区)委员会、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非我旗户籍人员,在我旗行政区域内遭遇急难型临时困难的,可以向临时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苏木镇(场)人民政府提出救助申请。
对无法提供身份证明的临时遇困人员,苏木镇(场)人民政府应协助其向旗民政部门提出救助申请。
第十条 主动发现受理。苏木镇(场)人民政府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协助其申请救助。
第十一条 申请临时救助时,应提交以下所需材料。
(一)临时救助申请书(填写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表、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授权书);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法定赡(扶、抚)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簿户主第一页复印件;
(三)申请人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裁决书)
(四)申请人房产证或租住合同复印件;
(五)申请人草原承包经营权证(租赁合同书)复印件;
(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工作的,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七)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患有重特大疾病、慢性病的需提供上年度以来旗级以上(含旗级)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病历、医药费报销单等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九)因学致困者应提供学生在校证明(录取通知书)、学费缴纳票据;
(十)因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致困者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十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下岗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需提供养老保险缴费凭据;
(十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人户分离,需要异地核查的,需提供现居住地嘎查(社区)委员会开具的居住证明。(证明内容包括现居住地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家庭收入情况及住房、机动车辆等财产状况)。
(十三)通过政务服务平台能够查询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人员、孤儿只需要提供困难情况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苏木镇(场)人民政府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对申请人下达《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受理通知单》;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第五章 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急难型临时救助适用于紧急程序。苏木镇(场)人民政府采取直接受理审批、小额先行救助的方式,无需核查申请家庭及赡、抚(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简化民主评议、公示等环节。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现场核验、电话询问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实际生活状况、致困原因等调查核实,搜集家庭刚性支出、遭遇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在调查核实程序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急难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充说明材料。
第十四条 支出型临时救助适用于一般程序。苏木镇(场)人民政府,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在嘎查(社区)委员会协助下,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核实和民主评议工作。
第十五条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对不符合条件的临时救助申请,苏木镇(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苏木镇(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第十六条 苏木镇(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和民主评议情况,对已受理的临时救助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嘎查(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下达《临时救助申请不予确认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同意确认,填写《东乌旗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审核确认表》,下达《临时救助确认通知单》,完成临时救助信息系统录入,从确认之日下月起发放救助金。
公示有异议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重新审核公示。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或者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可将12个月内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作为临时救助审核审批依据。
第十七条 苏木镇(场)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姓名、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遭遇困难类型、拟给予救助金(实物)数额等信息进行公示。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第六章 资金筹集与发放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资金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旗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临时救助备用金。旗民政、财政部门要根据苏木镇(场)人口基数、上年度临时救助人次数、救助水平及结余资金等情况确定下拨额度,并于年初预拨到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作为备用金,用于开展小金额先行救助。同时,根据备用金实际支出情况,适时予以补充。
第二十条 急难型救助(小额先行救助)资金不得超过3000元,支出型救助资金不得超过1万元,特别救助金不得超过1.5万元。
第二十一条 临时救助资金1万元(含1万元)以内的,由苏木镇(场)人民政府审批;救助金额1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内的,由旗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按照“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二条 对采取现金形式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发放实物,苏木镇(场)应建立发放台账,现金发放时由受助人和经办人签字,受助人确实无法签字的,应有至少两名相关证明人签字;实物救助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临时救助资金不得用于走访慰问、居民福利补助以及上访维稳等支出。
第七章 管理保障
第二十三条 旗民政、财政、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和审计。对临时救助办法的落实情况定期进行抽查,防止临时救助工作中的随意性和其他不规范做法,确保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四条 旗民政部门和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要公开临时救助政策及申请、审核确认程序,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临时救助经办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相关党纪法规严肃追究其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偏差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第二十六条 申请救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物资的,由苏木镇(场)人民政府负责限期追回冒领的临时救助款物,取消其再次申请临时救助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苏木镇(场)人民政府要规范完善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及时将审核确认过程和结果的纸质、电子材料归档保存。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档案包括申请书、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委托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材料、家庭经济状况事项申报承诺书、审核审批确认表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档案包括遭遇急难情况事实承诺书、个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 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在受理、调查、审核确认过程中,应当对涉及申请人的隐私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旗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8月24日印发的《东乌旗临时和急难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东政办发〔2015〕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