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乌珠穆沁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3-01-20 15:20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救助工作的不断发展,现行的救助办法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工作需求。为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修订东乌珠穆沁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该文件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内政发〔2015〕47号《内蒙古自治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74号)和《锡林郭勒盟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推动落实措施的通知》(锡党办发20228)等有关政策文件制定。

三、起草过程

依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组建工作专班,采取调查研究、征求意见、集中研讨合法性审查等方式开展起草工作。形成目前的《办法》。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8章30条,主要包括总则、救助对象救助方式及标准、申请受理、审核确认、资金筹集与发放管理保障和附则,主要政策变化为:

(一)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旗人民政府负责制,要求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统筹协调好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旗民政部门负责统筹临时救助工作的政策完善和组织实施,做好资金发放和定期监督检查工作。苏木镇(场)人民政府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和日常监管等工作。 

(二)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支出型困难救助对象;已纳入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因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其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

(三)进一步细化救助方式及标准; 明确了救助对象分类,根据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延续时限等因素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实行分类救助。原则上申请人同一年内,以相同事由申请救助不得超过两次。特殊情况下根据救助对象遭遇困难的实际情况,采取“跟进救助”、“一次性审批、分阶段救助”方式进行救助。

1.急难型救助标准

(1)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原因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或住房严重损毁不能居住,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及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

(2)突发重大疾病(含重性精神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的家庭和个人,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及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重大疾病和重性精神疾病种类,按照《东乌珠穆沁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3)遭遇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基本生活存在较大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及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

(4)遭遇自然灾害,经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必须立即救助的家庭和个人,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及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

(5)在我旗行政区域内遭遇重大事故,疫情、身患疾病等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非我旗户籍人员,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及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

(6)对无法提供身份证明的临时遇困人员,由旗民政部门按照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2.支出型救助标准

支出型困难家庭一般救助标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

支出型困难家庭要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即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倍(含1.5倍)以内,且家庭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规定。根据救助家庭困难程度,将临时救助对象分为一类困难对象、二类困难对象、三类困难对象。

一类困难对象: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0.5倍(含0.5倍)以内的认定为一类困难对象,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全额实施救助。

二类困难对象: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0.5-1倍(含1倍)以内的认定为二类困难对象,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70%实施救助。

三类困难对象: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5倍(含1.5倍)以内的认定为三类困难对象,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实施救助。

(7)家庭成员罹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提出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认定为一类困难对象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及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认定为二类困难对象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及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认定为三类困难对象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及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

(8)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家庭和个人,认定为一类困难对象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及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认定为二类困难对象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及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认定为三类困难对象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及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

(9)因照料家庭成员中的重病患者或重度残疾人员,无法外出务工3个月以上的家庭和个人,认定为一类困难对象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及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认定为二类困难对象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及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认定为三类困难对象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及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

3.特别救助标准。对遭受重大生活困难,家庭刚性支出经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由苏木镇(场)人民政府根据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民主评议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由旗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按照“一事一议”研究确定救助金额,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审批依据。

(10)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其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我旗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1倍以上的;

(1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我旗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以上的;

(12)低保边缘家庭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对象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我旗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以上的。

(四)重点对救助申请程序、救助时限、救助标准、备用金的使用及相关部门的责任、临时救助资金筹集及发放方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文中明确提出了办理急难救助的机制。在紧急程序时,苏木镇(场)人民政府采取直接受理审批、小额先行救助的方式,无需核查申请家庭及赡、抚(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简化民主评议、公示等环节。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现场核验、电话询问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实际生活状况、致困原因等调查核实,搜集家庭刚性支出、遭遇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在调查核实程序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急难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充说明材料。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8月24日印发的东乌旗临时和急难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东政办发201560号)同时废止

  

  
来源:东乌旗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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