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东乌旗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年9月10日更新)

发布日期:2023-09-10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旗财政局、发改委联合印发了《东乌旗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清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目前在东乌旗范围内实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目录清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今后东乌旗财政局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对目录清单实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不再以文件形式发布。

  二、凡未列入《目录清单》或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全国性和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批准的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三、凡变更自治区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需经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需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批准。

  四、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目录清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以其他名目乱收费,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应当在收费地点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内容,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多征、减免或缓征收费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东乌珠穆沁旗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截止2023年9月10日).xls

东乌珠穆沁旗财政局     东乌珠穆沁旗发改委

2023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