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乌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一季信用监管减少企业检查频次案例(第一期)

发布日期:2026-03-19 11:17 浏览次数:

  一、办事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第四章、《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二、办事事项: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在市场监管工作中选择诚信典型企业予以激励措施。

  三、执行部门:东乌珠穆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奖励对象: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东乌珠穆沁旗分公司(911525257722275636)。

  五、奖励措施:因企业信用良好,在日常监督检查中予以减少监管频次激励措施。

来源:东乌旗市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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