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第四章、《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二、办事事项:结合东乌珠穆沁旗企业实际情况,在市场监管工作中给予信用监管惩戒。
三、执行部门:东乌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惩戒对象:《东乌珠穆沁旗通达客运站(911525257013721656)》。
五、惩戒措施:未年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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