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乌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一季度信用监管惩戒案例

发布日期:2026-03-19 11:18 浏览次数:

  一、办事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第四章、《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二、办事事项:结合东乌珠穆沁旗企业实际情况,在市场监管工作中给予信用监管惩戒。 

  三、执行部门:东乌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惩戒对象:《东乌珠穆沁旗通达客运站(911525257013721656)》。

  五、惩戒措施:未年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来源:东乌旗市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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