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2525011676612K/2026-00005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命令(令) |
|---|---|---|---|
| 发文机构 | 东乌珠穆沁旗 | 文 号 | ——— |
| 成文日期 | 2026-09-14 10:13:48 | 公文时效 | 有效 |
来源:东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26-09-14 10:11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旗人民政府决定在全旗范围内实行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特发布此戒严令:
一、秋季防火戒严管制期:2026年9月15日至11月15日(视防火形势变化,戒严管制期可顺延)。
二、防火戒严管制区:除旗城区、各苏木镇(场)政府驻地外,东乌旗全境其余区域均为防火戒严管制区。
三、在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内,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林区、草原内一切野外违规用火,生产生活用火的单位或个人严格按照戒严令规定执行,高火险天气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四、在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内,禁止在林区、草原焚烧垃圾、动火祭祀、点燃牧草、吸烟、烤火、野炊等野外用火,各苏木镇(场)要增加巡护密度和频次,加大对违规野外用火的管控力度,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草原;各打贮草作业单位及个人必须严格遵守防火规定,严禁未配备防火装置的机动车辆在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内行驶和作业,严防设备漏火、漏电引发火灾,临时宿营地周边须开设20米宽防火隔离带,配备风力灭火机、二号工具等应急设备,并安排专人值守。
五、在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内,铁路、公路、电力、移动通信、石油管道管理单位及工矿企业开展野外施工作业,应当在火灾易发地段设置防火隔离带、防火警示标志。未按规定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由旗林业和草原局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未按规定设置防火隔离带的,责令限期消除火灾隐患。
六、在全面做好戒严管控工作的基础上,各苏木镇(场)、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开展清山、清沟、清林工作,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戒严管制区域的人员予以劝离。凡不服从管理或者违反戒严令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七、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坚持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旗应急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要强化物资储备,扎实做好扑火各项准备工作。戒严管制期内,确需对重点路段沿线可燃物实施计划点烧、消除火灾隐患的,须依法报请旗人民政府批准,并严格落实各项防火安全管控措施。各苏木镇(场)、旗直各单位要将森林草原防灭火作为当前重点工作,严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明晰职责、细化分工,把各项防控责任措施压实到戒严管制区、贯穿防灭火工作全过程。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安排部署防灭火工作,亲自督导检查各项措施落地;一旦发生火情,须亲临一线组织指挥扑救。
八、各苏木镇(场)要全时段、全方位监测火险,实时掌握风险动态。各级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全面进入临战状态,备足应急物资,检修维护灭火机具装备;一旦发现火情,做到迅速响应、快速出击、科学处置、重兵扑救,最大限度降低火灾损失。扑火期间,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做好各项支援保障工作;所有参战扑火人员必须服从指挥、严守纪律,落实好个人安全防护措施。
九、各苏木镇(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严禁脱岗、漏岗、擅自离岗等情况发生,确保政令和火情信息传递畅通。各职能部门要做好沟通会商,强化信息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报告制度,按规定逐级归口上报,不得迟报、瞒报、谎报甚至不报。火情信息以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发布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传播未经核实的火情信息,严禁编造、传播虚假森林草原火情信息,一经发现依法严肃处理。
十、旗公安局、林业和草原局、应急管理局、各苏木镇(场)派出所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案件查处工作,做到快查快办。严格落实火灾事故“四不放过”要求,对典型违法案件依法公开曝光。
十一、违反上述戒严令的单位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相应处罚;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的,依法赔偿森林草原损失、承担产生的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在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内,各苏木镇(场)、旗直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救援队伍以及广大干部群众和外来人员在林区草原内的一切活动必须服从防灭火工作大局,听从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要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要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组织扑救。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