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152525011676612K/2025-00004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
| 发文机构 | 东乌珠穆沁旗 | 文号 | 东政办发〔2025〕12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06-23 15:06:5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旗直有关单位:
现将《东乌珠穆沁旗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6月23日
东乌珠穆沁旗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为深化殡葬改革,减轻困难群众殡葬负担,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免除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体、重点优抚对象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和盟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东乌珠穆沁旗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确保惠民殡葬政策有效落实。
二、享受惠民殡葬政策基本补贴对象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
3.城镇“三无”人员;
4.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或补助金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
5.旗级公安机关开具证明允许火化的无名尸体;
6.旗人民政府认定的流浪儿童等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体。
三、免除项目
1.遗体接送费(含抬尸、消毒、清洗)。殡仪馆或停尸中心辐射半径50公里以内,普通接送遗体专用车的遗体接送费680元/具,每延长1公里加收5元,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
2.遗体火化费(含遗体火化、骨灰清理、包装)。遗体火化费600元/具。
3.普通灵厅(含防腐、冷冻冷藏)。三日内普通冷藏柜遗体存放费100元/具。
4.三年内骨灰寄存费120元/格。
免除累计金额1500元/具以内,超出以上免除项目额外费用由逝者家属自行承担。
采取绿色生态安葬方式的,在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外,奖补500元/具的生态安葬补贴。
四、免除标准
殡仪服务项目免费标准由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如有新的价格标准出台,将按照新的政策规定及时进行调整。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丧事承办人在逝者死亡后,持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等重要证件,以及丧属或承办人身份证原复印件2份、医院或乌镇卫生院或旗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逝者户口簿复印件、逝者身份证复印件,到旗殡葬服务中心提出减免申请。
2.审核:旗殡葬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免费对象资格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原因并退回材料。
3.结算:经审核确认符合减免条件的,在结算殡葬费用时,由殡葬服务中心直接免除和减免相关费用,避免家属先付费后报销。
六、经费保障
1.依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免除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体、重点优抚对象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和盟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旗财政局确定本级财政对惠民殡葬资金及生态安葬补贴的投入规模,并纳入旗年度财政预算。同时,旗财政局还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殡葬服务需求等因素适时适当提高标准,确保惠民殡葬政策能够落地落实,切实惠及广大群众。
2.规范资金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七、监督管理
1.旗民政局负责监督本地区惠民殡葬政策的落实情况,定期检查殡葬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费用减免情况。
2.殡葬服务中心要在业务大厅显著位置将惠民殡葬免费对象、免费项目、免费标准、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按照政策提供服务和减免费用,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服务范围、提高或降低减免收费标准。
3.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免除殡葬基本服务对象的资格,规范减免费用结算流程,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对符合条件人员应享未享殡葬服务收费减免的及时补发、支付,对多享补贴问题及时追缴资金并上缴财政。
八、附则
1.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实施细则由东乌珠穆沁旗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