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525011676612K/2024-00017 | 主题分类 | 农牧业、林业、水利 | ||||
发文机构 |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东政办发〔2024〕11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5-10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
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旗直有关单位:
现将《东乌珠穆沁旗天然打草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乌珠穆沁旗天然打草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科学保护、永续利用及建设天然打草场,促进草原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盟行署《关于加强天然打草场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锡署办发〔2016〕267号)和《锡林郭勒盟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锡署办发〔2021〕16号),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旗内从事打草场培育、建设、生产作业的各类经营主体和打草作业服务队。
第三条 天然打草场的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护优先,科学确定刈割时间,严格落实刈割规程,杜绝“打光剃净”掠夺式经营;
(二)坚持强化管理,明确责任主体,严格责任追究和监督执法,依法依规保护天然打草场资源;
(三)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落实封育和改良措施,提高牧草产量和质量,确保天然打草场永续利用。
第四条 执行打草申请备案制度。
(一)每年打草作业时,打草作业面积1000亩以上的打草牧户或流转租赁打草场的打草牧户(或其他各类经营主体)需提前向所在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苏木镇人民政府办理《打草作业证》和《野外用火许可证》,并配备防扑火设备后方可打草作业。苏木镇人民政府将申请备案的打草牧户(或其他各类经营主体)建档汇总后报至旗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二)打草申报内容要明确打草场位置、打草面积、流转面积、留茬高度、预留草籽带宽度及打草起始时间等。涉及打草场流转的,必须符合《锡林郭勒盟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并向苏木镇人民政府提供流转协议予以备案。
第五条 刈割时间。旗林业和草原局在充分考虑草地类型、气候状况等实际情况下,科学确定刈割具体时间,报请旗人民政府同意,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公告后,各苏木镇方可组织开展打草作业。
第六条 刈割作业规程:
(一)轮刈方式。1000亩以上的打草场实行轮刈制度,采取隔年轮刈(即:同一片打草场必须间隔一年刈割一次)或两区两年轮刈(即:按照“集中连片、条块结合”的原则,同一片打草场实行划区“轮刈”,打草经营主体每年申请打草场总面积的1/2,并每年保证剩余1/2的打草场停止打草作业,上年刈割过的草场第二年严禁再次刈割);1000亩及以下的牧民自备打草场可不执行轮刈制度,但必须执行本办法其它条款规定;
(二)间作制度。每打草300米宽,必须保留不小于20米的草籽繁育带;
(三)留茬高度。根据我旗草地类型特点和地形条件,打草场留茬高度不得低于6厘米;
(四)耧耙要求。为保护草原土壤腐殖层,保水保墒,耧耙齿端要与地面平行,严禁过度耧耙和打搂枯草、枯落物,防止造成地表裸露草场退化。
第七条 植被平均盖度30%以下、草群平均高度15厘米以下、或干草产量亩产30公斤以下的打草场,禁止刈割。
第八条 打草作业禁止以下行为:
(一)不得使用改装和破坏草原的打搂草机具,禁止使用指盘式搂草机;
(二)大型运输车辆必须在指定捆草堆放地点装草,严禁进入打草场内装草;
(三)禁止打草车辆随意碾压草原,破坏草原植被;
(四)打草作业时,未办理《野外用火许可证》或未配备防扑火设备的严禁打草作业。
第九条 根据《东乌珠穆沁旗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打草场已划入轮刈禁牧区管理,打草场禁止放牧。
第十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打草场的规划布局,并进行GPS定位,建立电子档案,实行微机化管理,报旗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第十一条 涉及打草场经营权流转的,应当依据《锡林郭勒盟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签订打草场流转合同,明确刈割时间及刈割规程,认真履行打草场登记备案和保护管理等制度。
第十二条 规范商业化打草行为。加大对专业打草队、草业经营主体等商业打草行为的监管力度,对于市场经营主体以打草为经营手段的商业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管理,防止掠夺式经营。
第十三条 严格限制常规禁牧区内打草。对植被恢复较好的禁牧区,经旗林业和草原局评估批准后,可以进行保护性打草。保护性打草作业后,两年内禁止打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乌拉盖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禁止打草作业。
第十四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打草作业前,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对打草场利用现状进行一次动态监测,建立植被状况档案,提供动态监测信息。对过度利用、造成退化的打草场,责令草原承包经营者采取封育、施肥、补播等措施恢复植被。恢复后经实地监测达到打草场利用标准的,方可打草利用。旗林业和草原局对打草场监测制度实施情况定期抽查,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五条 明确各方责任:
(一)旗人民政府和苏木镇人民政府是天然打草场保护利用的责任主体。嘎查委员会和各类经营主体是天然打草场保护利用的实施主体;
(二)旗林业和草原局是天然打草场保护的监督主体,负责对天然打草场保护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同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会同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进一步健全防火责任制,加大防火宣传力度,通过层层签订责任书,逐级分解防火任务,全力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和林草资源安全;
(三)各苏木镇综合执法局是天然打草场管理的执法主体,负责天然打草场保护管理的执法工作;
(四)旗农牧和科技局负责组织技术人员,深入打草企业和牧户,开展技术指导,推广有利于保护打草场的新型割草机械。牵头对打贮草合作经济组织、协会和社会化打草作业队进行牧草刈割方式方法、机械设备操作、维护等方面的职业技能培训;
(五)公安交警和交通执法部门负责拉运饲草车辆的管理,
严查打草、运草、贮草车辆超高、超宽、超限和夜间上路行驶和占道停放行为,加强对车辆示宽标志,反光标识、灯光等安全设施的管理,严禁报废、“三无”(无保险、无牌、无证)、安全设施不全的打贮草车辆、拖拉机等农用机械上路行驶的行为;
(六)财政局负责保障各苏木镇和有关部门关于打草场保护、管理、监测等必要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建立管护目标责任制,旗人民政府每年与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苏木镇人民政府与各嘎查、嘎查与打草牧户签订打草场管理责任书,层层压实任务和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打贮草作业原则和以上禁止规定的处罚如下: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打草的,依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由苏木镇人民政府处每亩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条有关规定,以非法碾压草原论处。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第八条第四款规定,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的,依照《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五十八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资源及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东乌珠穆沁旗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期间,如国家、自治区和盟级层面调整或出台有关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