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525011676612K/2024-0000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构 | 东乌珠穆沁旗 | 文号 | ——— | ||||
成文日期 | 2024-03-13 16: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2024年3月15日至6月15日我旗进入春季森林草原防火期,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预防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森林草原资源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和宣传教育。
二、各苏木镇(场)、嘎查、工矿企业、野外施工企业等森林草原防火重点单位应组建扑火队,配备相应扑火工具和装备,定期进行防灭火培训演练,接受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调动,并接受旗应急管理局和林草局业务指导。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向所在苏木镇(场)和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员、孕妇、未成年人和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
四、森林草原防火期期间,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全旗境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
(二)吸烟、烤火、烧纸、烧香烛、野炊;
(三)燃放烟花爆竹和使用火把照明;
(四)焚烧垃圾;
(五)其它非生产性用火。
五、各苏木镇(场)、成员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车辆待命制度,保证通讯信息畅通。严格防火信息报告程序,坚决杜绝多头上报。
六、各苏木镇(场)、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手段,大力普及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和常识。
七、如违反有关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将依照《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报警电话:
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
乌里雅斯太镇:3223508
道特淖尔镇:3358176
嘎达布其镇:3363055
额吉淖尔镇:2770942
满都宝力格镇:3361177
呼热图淖尔苏木:3366014
萨麦苏木:3366627
阿拉坦合力苏木:3435021
嘎海乐苏木:3220906
宝格达山林场:2288075
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3226882
旗林业和草原局:6709688
旗应急救援服务中心:3221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