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乌珠穆沁旗综合高级中学章程

发布日期:2025-03-27 15:1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面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完善学校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长效机制,不断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学校规范管理,促进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 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现代学校制度体系,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现学校办学目标,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和社会影响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关于建立中小学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新时期基础教育发展形势的新要求及实际情况,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东乌珠穆沁旗综合高级中学(简称东乌旗综合高级中学)

  学校始建:2005年

  学校地址: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阿拉坦合力西街7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东乌旗综合高级中学隶属于东乌旗教育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公办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牢固树立依法办事、尊重程序、法律法规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形成学校依法办学,教师依法执教,社会依法和参与学校管理的格局;增强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学校改革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的能力;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学制及办学规模:学校是一所实施三年制高级中学全日制教育机构,占地面积94039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37160平方米,设有33个教学班,学位供给1100余名。

  第二章  理念与文化

  第五条  办学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践行“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和使命,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教师的专业化发展为关键,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不断完善和增强学校服务功能,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发展定位:立足于东乌旗实际,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坚持普职融通、特色多样的办学方向,培养兼具文化素养与实践技能的应用型人才。突出办学的综合性、实践性、地域性。

  第七条  育人目标:学校紧紧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通过文化融入、德育活动、学生社团、家校合作、社会实践等各种教育活动,努力建成盟、区内优质综合高中,提供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融合发展的多元路径,满足学生升学与就业双重需求。

  第八条  办学理念、办学目标

  办学理念:多元融合 学用相长

  办学目标:普通高中教育、职业高中教育、成人教育“三驾齐驱”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把我校建成一所社会认可、家长满意、师生喜欢的综合性高级中学。

  第九条  校训 校风 教风 学风

  校训:多元融合 学用相长

  校风:求知砺能 进业修身

  教风:启智润心 厚德善导

  学风:勤学善思 强技躬行

  第十条  校徽

  校徽设计理念融合地域与育人元素,蓝天白云象征着广阔的知识天空和纯净美好的学习环境;

  展翅的雄鹰寓意着学生拥有远大志向,能在知识的天空中勇敢搏击、自由翱翔,展现出拼搏进取的精神;

  圆形太阳代表希望与光明,寓意着知识如阳光,照亮学生的成长之路;

  蜿蜒的道路和绿色大地象征着求学之路虽有曲折,但充满生机与活力。

  第十一条 办学特色。各民族师生紧密相融,文化课程与职业技能课程相辅相成,为学生铺就升学与就业兼顾的多元成长之路。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学校党支部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东乌珠穆沁旗教育系统工作委员会。

  (一)党支部书记主要职责。主持学校党支部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支部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支部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支部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1.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带头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上级党组织工作安排;

  2.团结带领我校全体教职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3.主持研究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4.主持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以及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德育工作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5.抓好党支部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支部班子开展理论学习,主持召开党支部领导班子组织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思想政治工作。

  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我校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

  7.按照党管人才原则,负责我校人才队伍建设,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等工作。

  8.按照有关规定和党内法规,负责召集和主持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员大会及党支部的其他重要会议,代表学校党支部定期向党员大会及旗教工委报告工作。

  9.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头抓好意识形态工作,履行抓学生德育工作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抓重要工作推进和重难点问题破解,指导党务工作者认真履职,不断提高我校党的建设质量。

  10.协调党组织与行政的关系,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组织负责人的工作关系,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

  11.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学校设党支部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设党支部专职副书记1名,全面负责党支部各项工作。支部设委员3名,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二)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4.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计划及政策措施,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

  5.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清廉建设,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6.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7.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8.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校长。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支部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支持配合学校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我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组织开展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校园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我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支部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常设机构。教代会的职权如下: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代表教职工群体利益的群众性组织,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事务。教代会每届任期3年,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事项须参会代表达到三分之二,代表总数半数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相关法律规组建、行使职权并承担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工会。学校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组织和上级教育工会的领导,在学校中配合党、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教育广大教职工,为推进学校各项工作,加强教师师德规范建设,促进良好教风的形成,发挥积极作用。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接受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

  第十七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党组织领导,对青年学生进行教育,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八条 学校内设机构。为加强学校管理,学校设立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安保处、职教实训处6个职能部门,作为协助校长对学校实施管理的内设执行机构,其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单位日常运转,承担学校党务、政务及服务事项的组织协调落实工作;负责学校党建、人事、信访、督查等工作;负责教职工思想政治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负责文明校园创建工作;负责开展现代教育技术应用研究的普及、推广;负责校园信息网络管理与维护;承担校园网络安全和建立网络舆情管控制度、应急机制等工作。

  (二)教导处。负责制定学校教育教学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教学管理、课程设置、开发课程及教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考试和考务工作,评估分析及反馈教学质量,学生登记评价认定工作;负责大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建设工作;负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学校体育、美育、卫生健康、心理健康教育等工作;负责书香校园建设及第二课堂工作;负责实验室、教材、教辅用书和学具管理工作;负责校园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工作;负责师资培训、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组织开展示范课、观摩课、公开课等活动。

  (三)政教处。负责学校德育教育、劳动教育等工作;承担学生军训、学生会管理、学籍管理、学生宿舍管理、家庭学校社会共育等工作;协助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四)总务处。负责学校财务管理、财产管理、生活管理环境管理、食堂管理;落实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拟订教育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建议,监督管理教育经费使用情况。

  (五)安保处。负责贯彻落实校园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负责制定和落实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校园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预案;组织师生开展安全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组织师生开展各类安全疏散演练;对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改。

  (六)职教实训处。负责职业班师生管理、职业教育宣传、职业招生、实训课安排及管理、成人培训等工作。

  第十九条  设立共青团委员会。执行上级党组织、团组织决议,负责组织和引导学生中的共青团员积极参与各项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十条  建立年级管理机构,各年级设年级主任1名,负责对年级的全面管理。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组织者、教育者、指导者,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联系的责任,按照各处室和年级组的安排开展工作。

  以上各机构组成学校管理网络,各司其职,又分工合作,协调配合,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四章  决策机制

  第二十一条 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处理,由全体教职员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学校通过党支部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校长办公会、校务委员会等形式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建立和规范议事制度,完善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度。

  (一)学校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党支部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支部班子成员的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支部书记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支部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支部班子成员到会。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制度;审议通过教职工聘任方案、校内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方案、岗位设置与聘任方案、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考核实施细则及其他与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工作方案、制度或措施等,并提出修订意见和建议;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学校财务工作报告、校领导述职报告和工会工作报告;监督学校管理,提出建设性、合理化的意见与建议;选举工会主席、工会副主席、工会委员。

  (三)校长办公会。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校的党政校级正副职人员参加,主要研究贯彻执行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上级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审议学校规划、人事、经济、档案、福利、教师晋级等工作。

  (四)学校行政办公会。由校长或副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校中层及副职以上人员参加,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处理重大问题。

  (五)校务委员会。由校长或副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参会人员包括教师代表、学生及家长代表。校务委员会通过民主决策程序,保证学校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六)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全体家长民主选举产生,承担支持教育教学工作、参与和监督学校管理、促进学校与家庭沟通、合作等职责。

  第二十二条 校内申诉制度。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建立受理和处理规则。学校成立由工会为责任单位,女工委、团支部、教务处、教师代表组成的教师申诉调解委员会,负责接受教师申诉和调解;成立由党支部为责任单位,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调解委员会,负责接收学生的申诉和调解;学校师生如对学校处理或其他事宜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和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相应的申诉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申诉调解委员会会对师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申诉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师生如对申诉复查结论不服,在接受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旗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党务、校务、财务公开。按照《东乌珠穆沁旗综合高级中学三务公开制度》以及有关规定,落实公开的具体措施;全面推进三务公开制度,丰富公开内容,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监督渠道。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学校通过召开党支部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务委员会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东乌珠穆沁旗综合高级中学党支部会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

  第五章  德育管理

  第二十五条 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坚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学校重点工作,落实“三全育人”机制,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创新德育工作途径和方式,落实德育实效。

  第二十六条 加强德育常规管理,加强班级建设,提高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干部职工的教育水平,增强全员育人意识,培养良好校风、教风、学风、班风。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养成良好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法治意识和行为习惯,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心理品质。

  第二十八条  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不断加强和改进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将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有机融入到课堂教学、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校园文化建设中,贯穿于学校教育教学全过程,育人各环节,不断完善培育模式,创新方式方法,强化五个注重,着力推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

  第二十九条 坚持正确的德育工作原则和方法,从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思想实际出发,以正面教育、启发引导、表扬鼓励为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循循善诱,寓教于乐;规范合理使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充分发挥广播、走廊、墙报等校园文化阵地的宣传教育作用,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三十条 重视学生德育实践的过程和期末评价,开展多元评价,让老师、同学、家长和社会人员参与评价,把学生品行表现列为学生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通过评价考核树立先进集体和个人榜样,发挥德育评价的教育、激励、导向功能。

  第三十一条 建立班主任例会训研机制,开展德育主题研修与微课程研发活动,开展案例学习、研讨活动,引导老师撰写教育叙事,促进班主任队伍的专业化成长,积极探索有效德育的规律、途径和方法。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施班级量化管理,从班级常规管理、班级荣誉、公物管理、综合实践活动、学生视力和安全等方面进行考核,由学校德育处负责考核。班级管理细则面向所有班级,以量化的方式对各班学期工作进行评定,以推动各班学期工作不断完善,为评选优秀班集体提供重要参考。

  第三十三条 建立家长学校,开展家长培训,引导家长开展好家庭教育活动,发挥家庭的育人优势,提高学校与家庭德育的合力。

  第三十四条 积极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艺术工作条例》,加强学校体、艺工作,认真落实两课、两操,确保学生平均每天有两小时的体育锻炼,积极开展文艺、科技、美育、健康教育等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健全学校卫生保健制度,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开展学生卫生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生活和卫生习惯,控制近视率,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在校园内全面实施禁烟。学校定期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师生健康档案。

  第三十六条 学校重视学生的劳动教育。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结合学校实际,构建“班级、年级、学段”三级立体融通的劳动教育体系,培养学生做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在学校制定劳动值日制度,每年组织学生参加社区公益活动,培养他们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公益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养成劳动习惯。

  第三十七条  学校重视国防教育。每年组织学生开展军事知识教育活动,以此增强学生的国防意识。

  第六章 课程与教学

  第三十八条 课程与教育

  (一)按照《普通高中课程方案(2017年版2020年修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课程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严格执行锡林郭勒盟中小学校历开展教学活动。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等诸方面的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二)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三)按照国家课程标准,使用国家审定或国家授权审定的教材实施教学,使用国家统编教材,因地制宜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校本课程特色。学校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向学生征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之外的教辅资料,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推销的国家规定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书刊和音像制品。

  (四)坚持多元评价。关注教与学的过程,将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全面、系统、多元的评价体系。各门课程的学业评价坚持体现课程性质。学校建立各学科学业评价机制,关注各学科的关键能力的循序渐进,切实落实等级评价,发挥学业评价的诊断、改进和激励功能,通过对学生学习态度、学习能力、交流合作能力、身体素质、审美情趣和劳动实践能力等方面的评价,引导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育等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促进教师改进教学行为。

  第三十九条 教学管理

  (一)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务处负责落实教学常规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的操作指南和管理制度。减轻师生过重负担,明确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考试、评价等教学常规实施要求,加强教学工作管理。

  (二)坚持以课堂教学为中心,教科室积极打造“三实”课堂,积极推进“生为主体,学为中心”的教学模式,依据学科学习特点和学生认知规律,不断更新教学理念,创设适宜的教学情境,重视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养成,重点培养学生浓厚的学习情趣、良好的学习习惯和有效的学习方法,切实提高课堂教学效能、减轻学生负担。

  (三)建立教学质量监控调研制度,针对教学常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组织由学校管理者和骨干教师组成的教学调研组,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调研活动,关注常态课堂的质量。通过跟进调研强化管理的指导功能,使教学调研同时成为管理者与教师共同研修的过程。

  (四)对所有课程一律按课程标准要求,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建立针对学困生的帮扶制度,正确对待后进生,查漏补缺,做好转化工作。

  (五)学校倡导开放的、与生活实际紧密结合的社团活动方式,鼓励学生在有特长的教师以及社会热心人士的指导与带领下,经本人申请和指导教师的认可,即可成为社团成员,有效期一年。

  社团活动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同时,充分挖掘学生的潜能,充分挖掘校内外资源,使学生初步形成某些特长,并不断提高学生艺术、文学、体育、科技与生活能力等方面的修养。学校社团引导学员积极参与学校及各级各类组织的各种形式的表演、比赛以及文化交流活动,推动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六)按照《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端正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遵循育人规律,明确办学目标,使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更趋科学化、民主化、人性化。

  (七)学校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工作。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与课程标准,按职业教育现代化发展需要,积极开展课程和实习实训,形成学校特色专业群和实习基地,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

  (八)依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提出专业设置方案,学校审定后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充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及时提出调整专业设置的方案。

  (九)探索中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立足自治区中等职业教育改革方案,紧紧围绕增加教育选择性,以打造多样化的选择性课程体系为切入点,深入探索建设“模块化课程”的选择机制、“工学交替”的教学机制和“做中学”的学习机制,积极创新中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加快推进职业教育现代化建设进程。

  (十)教学工作坚持以文化课为基础,专业课为主体,实践操作为重点,坚持工学结合的培养模式,坚持专业教学和实践相结合,加强学生的职业技能素养,着重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十一)建立校企合作制度,共同建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强化专业建设和教学指导,加强校内外实训基地和实验室的建设,保证实践性教学活动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十条 考试管理。考试是检查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考试内容要依据课程标准,依托教材,难易适度,分量适当。学校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各学科特点、课改精神及实施素质教育相适应的考试制度,改革考试内容、形式与方法,学校的各类考试严格按《教育部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通知》精神执行,考后应进行必要的质量分析,对学生进行讲评反馈。教师不得对学生的考试分数进行排名、公布。学校不得以学生的考试成绩作为对教师考核评价的唯一标准。

  第四十一条 体艺教育。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中小学体育卫生工作条例,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学校着力保障学生每天两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学校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和《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办法》的规定,每年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以及组织学校体育工作自评,及时改进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按规定开齐、开足音乐、美术课,每年举办文化艺术节。艺术学科教师应在教学中培养适合学生年龄特点的体验美、欣赏美、创造美的情趣和能力,使学生受到美的熏陶。学校结合各类艺术社团活动进行艺术审美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提高学生的艺术修养。

  第四十二条 科技教育。学校重视科技教育,培养学生实验能力、探究精神等科学素养。认真上好科学课,开齐开足开好科学实验,开设科技创新社团和创客社团,每年举办科技节,保护学生的好奇心,从小培养学生了解科学常识,培养科学意识、科技兴趣和乐于探究、动手实践的能力。

  第四十三条 劳动与国防教育。学校重视学生的劳动教育。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结合学校实际,构建“班级、年级、学段”三级立体融通的劳动教育体系,培养学生做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在学校制定劳动值日制度,定期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培养他们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公益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养成劳动习惯。

  学校重视国防教育。每年组织学生开展军事知识教育活动,以此增强学生的国防意识。

  第四十四条 心理健康教育。学校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开展集体心理辅导和问题学生的个别跟踪指导。加强由心理教师、班主任、学科教师、家长共同组成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共同维护学生心理健康。

  各班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活动,提高班级凝聚力,集中解决班级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在课堂教学中渗透心理健康教育,通过召开讲座、团体辅导、个别咨询、自学材料、外出培训等途径提高教师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把心理健康教育和班会、队会结合起来,落实发展与预防功能;充分利用国旗下讲话、红领巾广播站、学校宣传栏、班级板报等宣传途径,让更多的人正确认识心理健康教育。

  第四十五条 法治教育。学校制定法治教育工作制度,聘请法治副校长,定期开展法治教育课程,学校要分学龄段组织开展普法活动,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知识;

  用多种方式开展校内法治教育活动,例如:在学校宣传栏设置法治栏目、印制普法宣传手册为学生发放、开展法治班会、制作法治主题教育系列课程等。

  第七章  培训与教研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四十七条 建立健全教学管理系统。不断完善教学质量分析与监控制度,发挥骨干教师的示范引领作用,健全备课上课、听课评课、作业辅导、考试诊断和说课反思等教学各环节的管理制度,保证教学质量和教师专业水平同步提高。

  第四十八条 鼓励教师从事课题研究、学术交流。建立各种业务档案,充分发挥业务档案材料在教育教学、教科研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十九条 依托国家、自治区、全盟、全旗教育资源,积极为教师的专业发展搭建平台,构建以校本研修为主、多种培训模式有机结合的、融教研训为一体的教师研训机制。组织教师参加上级规定的训研活动,支持教师参加学历提高培训,资助并鼓励教师参加高级研修和培训,每位老师每五年至少要有360学时的培训。

  第五十条 建设研究型学校。努力探索开展教师阅读活动、主题研讨与微课程开发、专题培训与课例研讨、教师结对帮扶或互助式培养、外出学习和参与课题研究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教师校本培养方式,促进学校教师的专业成长。

  第五十一条 学校高度重视并加强教师培训和教科研工作,制定年度教科研和教师培训计划,依据学校体制的优势,充分保障经费落实到位。

  第五十二条 加强教师的信息化能力培训,不断提升教师恰当运用信息化手段的能力,能很好地优化课堂教学、开展课后一对一辅导,提高教育教学能力。

  第八章  后勤与财务管理

  第五十三条 坚持总务工作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实行服务承诺制,强化服务育人意识。坚持服务性原则、教育性原则和讲求效率的原则。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于政府的全额拨款。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禁止设立任何名目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

  第五十五条 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学,进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合理地节约使用资金。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校务公开,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协调全面、严格把关,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受赠资金、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受赠物品,学校建立使用制度,加强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七条 加强校舍、校产的管理,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加强对学生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校产分类造册,落实管理责任,每学期进行一次检查、清理,防止人为的流失和损坏。

  第五十八条 学校按校园建设整体规划,分步合理进行基础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符合学校文化特色的净化、绿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五十九条 积极开展平安校园建设。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落实年度安全风险自我评估,制定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突发传染病预防和防控管理,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防溺水、实验室、食品卫生、心理健康、国家安全、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等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断完善安全风险化解机制。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细化安全管理岗位职责,明确责任与任务,落实安全工作的各种应急预案与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安全责任制度、领导带班和保安岗位责任制。

  第六十一条 建立健全“三防”建设(人防、物防、技防),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等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学校师生和财产的安全。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第六十三条 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学校定期向师生进行各种安全教育活动,开展紧急疏散演练,提高师生遵纪守法的意识,培养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与能力。保证师生安全。

  第六十四条 加强学校治安管理工作,严格值班、来客登记制度,未经联系人员严禁进入校园,积极与当地派出所配合,保证校园师生安全。

  学校加强健康教育工作,宣传卫生常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积极预防季节性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十章  信息化建设

  第六十五条 选派责任心强、业务强的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维护和设备设施使用工作,不断完善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建立网络系统和设备设施使用、维修档案,确保所有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第六十六条 学校统筹规划,加快管理信息化进程。依托智慧数字校园开展教学管理,加强教学质量监控,通过网络技术、网络平台在学生多元评价、功能室管理等工作实行学校管理信息化办公。

  第六十七条 教师依托国家中小学智慧校园平台、国家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AI人工智能等,开展备课、制作课件、组卷和自主学习。

  第六十八条 积极探索现代信息技术与各学科教学整合模式,教师要充分利用希沃白板、希沃授课助手等信息技术手段开展课堂教学,提高课堂效率。建立奖励机制,制定相应措施,积极开展信息技术与各学科教学整合的研究与实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十九条  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最新教育信息,展示科研成果。

  第十一章  教职员工

  第七十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组成。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未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七十一条 教师的基本职责是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适应社会生活和学校办学要求,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的国家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对处分有申诉权;

  (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享受参加业务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七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任制度。根据旗编办、人社局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科学的教职工考核与评价体系,坚持内容全面、主体多元原则,综合考虑师德表现、工作态度、专业发展、工作数量、工作难度和工作实绩等方面情况,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对教职工的工作进行综合考评。教职工的年度考核由学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及学校主管人事的部门根据上级人事、教育部门有关规定,通过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考评。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给予评定,考评结果作为评优评先奖惩、职称岗位评聘、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六条 学校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学校给予表彰、奖励或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十七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七十八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教职工有违背职业道德、违规违法、对学生造成严重身心伤害或恶劣影响的,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及程序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诉。重大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八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员工权益保护制度,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学校设立教师申诉调解机构,按规定程序受理教师申诉,公平公正的处理教师申诉 。

  第十二章  学生

  第八十一条 学校实行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教育制度。学校依法保障适龄青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八十二条 学籍管理。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并报到注册为学校学生的,学校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八十三条 招生与分班。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新生招收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招生过程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与家长的监督,公示招生政策、招生程序、招生结果及咨询投诉电话,不得向家长收取任何招生费用。

  按常态随机编班,均衡配置教育教学资源,不得人为分设或变相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八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享受国家有关规定应享受的两免一补政策;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五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生应当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声誉,积极为校争光。

  (二)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要求自己,尊敬师长、孝敬父母、团结友善、举止文明,有着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勤奋学习,认真完成规定的学业。

  第八十六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执行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八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十八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记入学生档案。

  学校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对情节严重的学生给予处分。

  第八十九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多种形式提供资助。

  第九十条 学校建立共青团员委员会、学生会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按规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益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设立学生申诉调解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公平公正的处理学生申诉。

  第九十二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六)保障程序权利。实施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有国家规定学生享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听证或者其他程序权利之情形的,应当予以保障。

  第十三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九十三条 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是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的群众组织。

  学校的家长委员会由校级、年级、班级三级家长委员会所组成,建立章程与工作制度,由一名行政干部担任校级家长委员会的联络员,由年级组长担任年级家长会员会联络员,由班主任担任班级家长会员会联络员。

  学校平时由政教处负责联系、指导家委长会开展工作。学校为家长委员会运作在场地、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学校有权拒绝家长委员会对教育教学活动的干涉。

  第九十四条 学校定期召开各级家长委员会会议,向家长通报事关学校、年级或班级发展方面的重大事项,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取得家长们的支持与理解。

  第九十五条 学校通过家长会、三进两联一交友活动、上门家访、家长开放日、电话等多种形式,相互联系,互相交换教育意见。及时反馈学生在校、在家的各种表现,以便共同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有效教育手段。

  设立学校对家长的开放日,请家长进入校园、进入课堂,提供家教咨询,听取建设性意见,对学校依法办学、行风建设、校务公开、师德师风等进行监督。

  第九十六条 学校努力依托社区和实践教育基地的教育资源,开展志愿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亲身经历、在经历中获得体验的机会。

  学校要主动为社区服务,积极组建志愿者服务队,组织师生为社区开展一些有益的服务工作,积极参与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

  第九十七条 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十四章 职业社会培训

  第九十八条  学校建立社会培训管理制度。学校承担为三农、企业和社会服务的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培育社会培训品牌,提升社会影响力。

  第九十九条  完善社会培训和继续教育岗位责任制。开展社会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农牧业技术培训、企业员工上岗培训等形式的培训,健全学校培训和继续教育项目的计划审批、材料审核、质量监控和证书发放等岗位责任制。

  第一百条 建立培训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培训质量效益评估指标体系,统一培训考核指标、考核程序和考核办法。规范培训工作管理流程,加强对培训工作全程的监管考评,做到培训信息公开、审核结果公示、培训过程透明。

  第一百零一条  统筹教育培训资源。根据培训对象实际需要,规范培训项目管理,整合培训资源,发挥企业和学校产学结合的作用,统筹安排,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加强培训资金监管。

  第一百零二条  完善培训结业考核和发证制度。规范结业考核程序,加强对考核过程、考核结果和证书发放的监督检查。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

  第一百零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应遵照本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和废止。

  第一百零五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校长办公室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支部会议审定后,报旗教育局核准。

  第一百零六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七条 本章程经旗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学校向社会发布。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来源:东乌旗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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