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面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完善学校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长效机制,不断规范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幼儿园规范管理,促进幼儿园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 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现代制度体系,全面提高办学质量、保教质量和社会影响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相应有关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登记名称:东乌珠穆沁旗第二幼儿园;办学地址:东乌珠穆沁旗乌里雅斯太镇乌拉盖大街西路。
第三条东乌珠穆沁旗第二幼儿园隶属东乌珠穆沁旗教育局,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办幼儿园。本幼儿园实施3年制学前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幼儿园根据社会需要、上级计划和办学条件,招收2—6岁幼儿,确定办学规模为24个班级,能容纳720人。
第四条幼儿园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776万元。幼儿园具体经费实行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条办园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书育人的公益属性,培养体智德美诸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幼儿园发展目标:
一、抓好管理班子建设,确保班子成员清正廉洁、秉公办事、吃苦耐劳、率先垂范、团结奉献,切实为群众和幼儿多办事、办实事。
二、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工作,扎实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教师政治素质。
三、重视园务建设,持续优化环境设施,实现园区美化、净化、儿童化、教育化、安全化目标。
四、强化科学管理,构建符合我园实际的现代化管理制度体系,着力提升管理规范化水平和保教工作效能。
五、普及卫生保健知识,完善卫生保健设施设备,规范食堂管理,健全卫生保健工作标准化体系,打造自治区级示范卫生保健工作和优质的幼儿膳食服务品牌。
第七条 培养幼儿目标:依据教育目的,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循序渐进、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保教活动,充分利用周围环境的有利条件,积极调动幼儿感官功能,灵活采用集体或个别活动的形式,为幼儿提供充足活动的空间,注重活动过程,促进每个幼儿在原有水平上获得发展。
第八条 教师发展目标: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着力提升教师的业务素质,在完成日常的保教工作的同时,大力开展基本功训练,促使每位教师逐步形成专长,打造独特的教学特色。
第九条幼儿园文化和特色:幼儿园秉持“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办学方向,以“崇尚爱与责任”为园训,“快乐工作、展现自我、收获成长”为园风,以“乐学、上思、合作、分享”为学风,以“陶怡心灵、洗迪智慧”为教风,将“培育爱心、守护童心”作为办园特色。园徽由三个身着不同服饰的小朋友手拉手的图案构成,代表着各民族的小朋友在幼儿园这个大家庭里共同生活、相互学习、一同成长,他们脚下的一片绿色象征着我们美丽的乌珠穆沁大草原,小朋友身后有一轮初升的太阳,则寓意着未来与希望。
第二章党的建设
第十条幼儿园党支部全面领导幼儿园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幼儿园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将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园、教书育人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秉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园教职工推动幼儿园改革发展,培养体智德美劳全方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幼儿园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以及幼儿园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园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幼儿园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幼儿园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幼儿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幼儿园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园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幼儿园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强化党建带团建,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幼儿园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幼儿园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均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支部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幼儿园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支部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支部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支部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十三条 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园长在幼儿园党支部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幼儿园党支部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一)研究拟订并执行幼儿园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以及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和教研活动,强化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和幼儿学籍管理。
(三)加强幼儿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组织开展幼儿园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幼儿园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以及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并负责执行,同时做好幼儿园资产管理与保护工作。
(五)研究拟订并执行幼儿园年度预算以及大额资金使用计划,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职工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职工订立聘用合同,办理合同结束或终止手续。
(七)做好幼儿园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幼儿园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幼儿园与社会、家庭的联系,构建三位一体育人机制。
(九)向幼儿园党支部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年度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幼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
(一)幼儿园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幼儿园重大问题。党支部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支部书记确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支部班子成员到会。
(二)园务会议作为幼儿园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需提交幼儿园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具体措施,审议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日常工作。园长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会议议题作出决策。
(三)幼儿园党支部会议和园务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幼儿园重大问题时,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涉及干部工作的方案,在提交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前,需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事关师幼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要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教师、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要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四)完善协调运行机制
1.实行党支部领导的园长负责制,发挥幼儿园党支部领导作用,保证园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合理确定幼儿园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幼儿园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2.党支部书记和班子成员要及时交流思想、工作情况,带头维护班子团结。集体决定重大问题前,党组织书记、园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3.发挥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群团组织作用,健全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和园务公开,及时向教职工、群团组织等通报幼儿园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组织领导
(一)根据《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我园实行党支部书记、园长“一肩挑”,设专职副书记1名,副园长、保教主任等分别担任党支部委员。
(二)幼儿园党支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严肃党的组织生活,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对优秀教师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双培养”机制。建立与幼儿园党支部领导的园长负责制相适应的保障机制,健全党务工作机构,充实党务工作力量,落实党务工作队伍激励保障措施。
(三)建立和落实幼儿园党支部领导的园长负责制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幼儿园党支部要结合年度考核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执行情况,幼儿园领导班子成员要在组织生活会、述职评议、年度工作总结中报告个人执行情况。
第三章其他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幼儿园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等规定,设置保教室、安保室、后勤室、保健室、财会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七条幼儿园依法接受教育、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幼儿园建立健全园内申诉制度,由园务委员会和工会办公室作为园内教师和幼儿申诉处理工作组织,明确受理申诉程序,保障幼儿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申诉流程: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在30天内提出申诉申请;园务委员会、工会办公室园务委员会、工会办公室5天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园务委员会、工会办公室不受理时,当事人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园务委员会在30天内调查取证、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包括调解、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教师如不服,可在30天内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审核。
幼儿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其监护人在30天内提出申诉申请;园务委员会、工会办公室园务委员会、工会办公室5天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园务委员会不受理时,当事人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园务委员会在30天内调查取证、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园务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办公室要制成决定书、由园务委员会成员签字,加盖公章);幼儿如不服,可在30天内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审核。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幼儿园实行校园安全“三化管理”+3+N管理追求化零为整,将多条管理线路有机融合统一,整合幼儿园时间、空间、人力和物力成本,引入社会多方资源,进一步补齐短板,全面提升工作效率。
幼儿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幼儿及家长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幼儿,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四章保育教育管理
第二十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幼儿园有教学材料选用、课程设置的自主权,可参考相关资料进行决策。
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科学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劳全方面和谐发展。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关注个别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面向全体幼儿,关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方式。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展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
第二十一条 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保证幼儿愉快且有益的自由活动。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且合理的常规,坚持一贯性、一致性和灵活性的原则,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应是有目的、有计划地引导幼儿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教育活动应根据教育目的,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循序渐进、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组织活动时,应根据不同的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周围环境的有利条件,积极调动幼儿感官作用,灵活地运用集体或个别活动的形式,为幼儿提供充分的活动的空间,注重活动的过程,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
第二十三条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科学地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不开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应依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游戏,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材料)。游戏材料应强调多功能和可变性。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鼓励幼儿自主游戏,根据幼儿的实际经验和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让幼儿保持愉快的情绪,促进幼儿个性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应在各项活动的过程中,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尤应注意根据幼儿个体差异,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不强求一律。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五章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旗人社部门再教师招聘工作中,依法监督并指导幼儿园实行符合规定的用人制度。
幼儿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聘任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实行岗位管理。
第二十九条教师承担教书育人的职责,负有培养幼儿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综合素质的使命,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幼儿园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幼儿园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更新教育理念,提高业务能力。
幼儿园教师应当遵循适合幼儿园班主任工作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转岗、晋升和奖惩的基本依据。
幼儿园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称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幼儿园对违反园纪园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有违约情节的,违约方需依据聘用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幼儿管理
第三十五条凡按教育局招生有关规定被本园录取或转入本园的幼儿,即取得本园学籍。幼儿园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幼儿享有公平接受国家法律和幼儿园规章规定的权利及幼儿园教育的机会。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查监督。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的校舍、土地资源、设备设施和无形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幼儿园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幼儿园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幼儿园主要收入来源是财政拨款,以及事业收入,包括本地幼儿保教费每人每月320元、外地户籍幼儿的保教费每人每月140元(依据幼儿园级别变化做相应的调整);伙食费每人每天16元,每月预收320元,伙食费进行多退少补制度。幼儿园经费使用范围包括:教育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文体艺术活动、水电费用、外出培训参赛费用、仪器设备与专用材料购置以及图书资料购置、后勤保障维修维护等。
第四十条 幼儿园依法依规施行公用经费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集中监管、统筹使用、分级预算、计划调控。幼儿园会计加强对幼儿园公用经费预算编制指导及使用的监管。幼儿园票据报销首先由财务室会计审核票据,其次是票据经办人签字后由财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最后园长审批的程序进行。经过“四签”后,再由财务室出纳审批列支。幼儿园费用收支账套在财政预算一体化系统内核算,以准确反映幼儿园财务收支情况。
第四十一条幼儿园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二条幼儿园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学校和家长委员会成员,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的职责。
幼儿园建立与家长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幼儿园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四十三条幼儿园要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有计划地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改进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质量。
幼儿园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园教育合力,促进幼儿园健康成长。
第四十四条幼儿园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园风、教风、学风在社区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
幼儿园配合社区开放园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幼儿园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幼儿园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四十五条幼儿园依靠乡镇政府、居委会、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幼儿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九章 校园环境建设
第四十六条 全体教师应齐心协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幼儿园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室外环境有整体规划,努力创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安全文明环境。
第四十七条幼儿园要营造健康向上的浓郁的校园文化氛围。幼儿园、年级组、班级应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四十八条 全体教职工要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四十九条 加强校园管理。建立卫生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
第五十条切实加强行政值班工作,实行领导巡视制度,加强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经常检查园舍和设施,及时排除隐患,确保幼儿园安全无事故。
第十章 卫生保健管理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律、规章和制度。
第五十二条 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每学期体检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与评价。
第五十三条 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等制度,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急病防治工作。幼儿园内严禁吸烟。
第五十四条 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通过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防止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五条 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均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摄取量。
第五十六条 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一小时,加强冬季锻炼。要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环境,有计划地对幼儿肌体进行锻炼,增强幼儿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对体质较弱或残疾的幼儿,教师需给予特别关注和特殊照顾。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经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上报旗教育局核准。自核准后开始实施。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九条章程的修改,需由幼儿园决策机构或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幼儿园决策机构通过,报旗教育局核准。
第六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幼儿园决策机构。
东乌珠穆沁旗第二幼儿园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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