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有关部门分配学生资助名额和安排学生资助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学生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因。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申请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学生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国家和自治区级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干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水平以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等。
第六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
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级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第三章 认定工作程序
第七条 认定工作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申请表》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按时向学校提交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并承诺所填信息及提供材料真实可靠。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国家和自治区级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学生,需 提交相关佐证材料,送学校核对,复印件由学校存档备查。
(三)学校认定。学校认定小组学校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据民政、扶贫、工会、残联等部门提供的贫困家庭相关信息数据,综 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索开展认定工作,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认定等级。学校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四)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等级,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呆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 《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按学期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申请表》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订完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2.学生或监护人不如实填写《申请表》的,提供相关材料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二章相关责任
第十条 学校要建立严格规范的提前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定等级、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上报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同时,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学校要服从各级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工会、残联等部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 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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