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规范低保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拟定了《东乌珠穆沁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最低生活保障是党和政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作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是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中最基本、最核心的制度安排,在保障基本民生、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起草依据
该文件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和《锡林郭勒盟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制定。
三、起草过程
依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组建工作专班,在深入调研并征求各苏木镇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我旗的《办法》。《办法》着眼于进一步增强最低生活保障功能、精准确认保障对象、提高经办服务能力和提升困难群众获得感,在遵循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旗实际从操作层面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相关环节和程序提出了新要求、作出了新规定。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8章52条,主要包括总则、申请和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合理性支出的扣减、审核确认、管理和监督、和附则,主要政策变化为:
(一)取消审批字样。低保作为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权益的工作,实行确认制,不再实行审批制,低保办理过程为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环节,不再出现审批字样。同时明确嘎查(社区)委员会履行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报告职责,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申请社会救助。
(二)适度拓展低保保障范围。明确规定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并将低保边缘家庭重残单人保的范围由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扩大到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明确我旗低保边缘家庭是指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条件的家庭。
(三)优化简化低保审核确认程序。深入推进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目前已全部按程序将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到苏木镇(场)。明确了下放之后的低保审核确认流程,按照个人申请、苏木镇(场)受理审核、公示、苏木镇(场)确认的程序进行办理。
(四)更新重特大疾病及慢性疾病认定。(以旗卫健部门公布的重病病种更新确认)。
1.重特大疾病病种。主要包括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耐多药结核、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膀胱癌、卵巢癌、肾癌、重性精神疾病、风湿性心脏病等30种疾病及旗人民政府认定应纳入的其他疾病。
2.慢性疾病病种。主要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脑卒中后遗症、癫痫、脑血管病后遗症、支气管哮喘、帕金森氏综合症、重症精神症、抗凝治疗、肝硬化、结缔组织病、冠心病、类风湿性关节炎、高血压2级及以上、二型糖尿病及并发症、结核、病毒性肝炎、慢性活动性肝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症、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肾病综合征、银屑病、布鲁氏菌病、脑动脉高压、大骨节病等27种慢性疾病及旗人民政府认定应纳入的其他慢性疾病。
(五)对第三章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内容的经营净收入的认定核算进行了修改。
1.从事牧业生产经营及牧区无畜户家庭收入的认定:
家庭生产经营性年收入=上年度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80%)×家庭成员×个人劳动力系数。其中收入系数60%-80%为平均年景和收成。
2.家庭养殖业年纯收入的核算。平均每头(只)牛羊等牲畜年收入核算标准,分别乘现有大小畜数量,测算牧区家庭养殖业年收入。
扣除经营中各项投入后,核定每头(只)年收入核算标准(大畜每头按2000元纯收入核算,小畜每只按300元纯收入核算)。牧区用于家庭基本生产生活的耕牛(马、骡)、猪、鸡鸭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六)
在第五章合理性支出的扣减中增加:按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参保部分,按实际数额予以扣减,需提供养老保险缴费相关证明;
(七)
增加第七章管理和监督内容,进一步细化了管理条例及监督责任。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6月14日印发的《东乌旗城乡低保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暂行)》(东政办发〔2016〕44号)和2017年4月24日印发的《东乌旗城乡低保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暂行)的补充通知》(东政办发〔2017〕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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