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特困人员生活困难、无依无靠、无人照料,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为规范我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供养范围,根据国家、自治区及盟级相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
该文件依据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等国家、自治区及盟级有关政策文件制定。
三、起草过程
依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组建工作专班,采取调查研究、征求意见、集中研讨、合法性审查等方式开展起草工作。形成目前的《办法》。
四、主要内容
(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旗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明确了特困人员申请及受理;
(三)明确了特困人员审核确认;
(四)明确了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五)明确了终止救助供养等方面的规定。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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