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方案》制定背景
盟行署印发《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锡署办发〔2021〕95号),要求正确处理草原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守生态和民生底线,发挥各类政策资金集成效应。严格落实草原生态保护制度和相关措施,推动畜牧业转型升级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大草原生态补偿投入力度,切实减轻草原放牧压力,促进草原休养生息,加快草原生态恢复,统筹推进草原牧区生态、生产、生活协同发展。
二、《实施方案》制定依据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指导意见》(财农〔2021〕82号)、《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内人常发〔2021〕53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林草局《内蒙古自治区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内财农〔2021〕1190号)、《锡林郭勒盟草地适宜载畜量核实工作指导意见》(锡署办发〔2021〕15号)和《锡林郭勒盟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锡暑办发〔2021〕95号),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三、《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一)禁牧区。将重度退化沙化草原、不适宜放牧利用的部分中度退化沙化草原、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区、草原野生采种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重要水源涵养区、天然打草场划为禁牧区。其中乌拉盖湿地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南区核心区为重要生态功能区禁牧区,天然打草场为轮刈禁牧区,其它禁牧区为常规禁牧区。
(二)草畜平衡区。禁牧区以外的草原根据承载能力核定适宜载畜量,划定为草畜平衡区。
(三)区域管理。禁牧区严禁放牧,严格限制打草,对植被恢复较好的禁牧区,经旗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后,可以进行保护性打草。禁牧区应在显著区域设立标志。草畜平衡区严格执行草畜平衡制度,实行春季休牧制度,鼓励推行划区轮牧制度。打草场纳入轮刈禁牧区管理,打草利用要严格按照锡林郭勒盟《关于加强天然打草场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执行。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一经划定,原则上五年调整一次,确需变更调整的,由旗人民政府报盟行署同意后方可变更调整,并履行备案手续。
(四)补奖标准。承包到户草场草畜平衡补奖资金按3元/亩发放、常规禁牧区补奖资金按9元/亩发放、重要生态功能区补奖资金按30元/亩发放、轮刈禁牧区(天然打草场)补奖资金按5元/亩发放。其中未承包到户国有草场、集体草场和国有农牧场的补奖政策资金均用于草原生态保护及修复支出和畜牧业产业发展、良种推广、生产方式转变。
(五)征占用草原。已征占用草原面积需剔除实施范围,并根据每年草原征占用情况,实时扣除征占用草原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