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26-09-15 10:27
一、出台背景与法律依据
为防范秋季草原、林区火灾风险,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森林草原资源与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发布本次秋季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在划定区域实施防火戒严管控。
二、核心管制范围与时间
戒严管制期:2026 年 9 月 15 日 —11 月 15 日,可根据火险形势顺延。
戒严管制区域:除旗城区、各苏木镇(场)政府驻地以外,东乌旗其余全境均属于戒严管制区。
三、戒严期核心管控要求(火源 + 作业管理)
(一)野外用火刚性禁令
戒严区内严禁一切野外违规用火;高火险天气直接禁止所有野外用火。
禁止行为清单:焚烧垃圾、动火祭祀、点燃牧草、野外吸烟、烤火、野炊;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草原。
(二)打贮草作业专项规定
打贮草单位、个人必须落实防火措施:
作业车辆必须配备防火装置,无防火装置车辆禁止在戒严区内行驶、作业,防范设备漏火、漏电起火;
临时宿营地周边开设20 米宽防火隔离带;
配齐风力灭火机、二号工具等应急装备,安排专人值守。
(三)野外施工单位要求
铁路、公路、电力、通信、油气管道、工矿企业野外施工作业:火灾易发地段必须设置防火隔离带 + 防火警示标志。未设置警示标志责令改正并处罚;未设置隔离带责令限期消除火灾隐患。
(四)清山清林管控
各苏木镇(场)组织开展清山、清沟、清林,劝离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戒严管制区人员,拒不服从管理依法处罚。
(五)特殊用火审批
确需实施计划点烧、清除可燃物隐患的,必须报请旗政府批准,落实全套防火管控措施,严禁私自点烧。
四、责任体系、应急与值班要求
工作原则: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督导,发生火情要到一线指挥扑救。
扑火队伍备战: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进入临战状态,检修机具、备足物资;火情发生快速响应、科学处置,扑火人员做好安全防护。
值班与信息管理:实行24 小时值班 + 领导带班,杜绝脱岗漏岗;严格火情报告制度,严禁迟报、瞒报、谎报火情。火情信息以旗森防指统一发布为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传播未经核实信息,编造传播虚假火情依法追责。
案件查办:公安、林草、应急、苏木镇派出所联合查办火灾案件,快查快办,落实 “四不放过”,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五、法律责任(重点)
单位、个人违反戒严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处罚;
引发森林草原火灾:赔偿损失、承担扑救费用;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群众义务
戒严期,机关、企业、群众、外来人员在林区草原活动必须服从旗森防指统一调度;任何人发现火情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
七、通俗一句话总结
9 月 15 日起东乌旗除城镇驻地外全域进入秋季防火戒严,草原林区禁止野外吸烟、上坟烧纸、野炊等用火,打草、野外施工要落实防火隔离带和车辆防火措施;未经旗政府批准不能计划烧除。违规用火会被行政处罚,一旦失火要赔偿,严重的追究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