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为巩固边防、改善边境地区民生,增强边民守边戍边积极性,根据《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9〕62号)《2019年自治区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内财预〔2019〕60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边民补助管理办法》(内财预〔2020〕1221号)相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核心要求制定实施细则。
二、补助对象和条件
(一)一线边民解读
本细则所称一线边民指:我旗与蒙古国毗邻国界的抵边行政村(嘎查)的牧区居民。(1)户籍所在地为嘎达布其镇巴彦都兰嘎查、尚都嘎查、汗乌拉嘎查的牧区居民;(2)户籍所在地为萨麦苏木塔日根敖包嘎查、吉仁宝力格嘎查、巴彦霍布尔嘎查、陶森宝力格嘎查、霍尔其格嘎查、巴彦敖包嘎查的牧区居民;(3)户籍所在地阿拉坦合力苏木巴达拉胡嘎查、阿拉坦合力嘎查、布力彦嘎查、巴彦杭盖嘎查的牧区居民;(4)户籍所在地为嘎海乐苏木阿尔善宝拉格嘎查、额仁高毕嘎查、额仁宝拉格嘎查的牧区居民;(5)户籍所在地为满都宝力格镇巴彦布日都嘎查、满都宝力格嘎查的牧区居民。
(二)非一线边民解读
本细则所称非一线边民指:除一线边民外,我旗与蒙古国毗邻国界的抵边苏木镇的非抵边行政村(嘎查)的牧区居民。(1)户籍所在地为嘎达布其镇夏日哈达嘎查、巴彦吉拉嘎嘎查的牧区居民;(2)在萨麦苏木满都拉图嘎查的牧区居民;(3)在嘎海乐苏木哈达图嘎查、巴彦高勒嘎查、巴彦宝拉格嘎查的牧区居民;(4)在满都宝力格镇陶森淖尔嘎查、浩勒宝嘎查的牧区居民。
(三)边民补助发放基本条件解读
一线边民补助发放条件:户籍地为我旗与蒙古国毗邻国界的抵边行政村(嘎查)的牧区居民且有固定住所并依法承包草地的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成员,同时每年在抵边行政村(嘎查)需居住满6个月。
非一线边民补助发放条件:户籍所在地为我旗与蒙古国毗邻国界的抵边苏木镇的非抵边行政村(嘎查)的牧区居民且有固定住所并依法承包草地的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成员,同时每年在抵边苏木镇的非抵边行政村(嘎查)居住满6个月。
(四)特殊人员不享受边民补贴边民补助解读
1.户籍所在地为第二项第(一)(二)条所指以外地区。
2.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编外聘用及财政供养人员、国有企业职工。
3.公示期结束前死亡人员。
4.服刑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
5.户籍所在地为第二项第(一)(二)条所指地区,但未在上述地区居住6个月以上(含6个月)人员。
三、边民补助标准及认定程序
(一)补助标准解读
边民补助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边民补助管理办法》(内财预〔2020〕1221号)相关内容予以执行,即2020年起,符合发放条件的一线边民和抵边乡镇居住的非一线边民补助标准均为3000元/人/年,并根据管理办法变更及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认定程序解读
边民补助发放条件的认定工作由各抵边苏木镇政府牵头,边境派出所、民政、自然资源等部门配合落实。各抵边苏木镇政府确定享受一线边民和抵边苏木镇居住的非一线边民的补助人数,并按照规定时限完成边民补助的申请、公示、审批和上报等工作。享受边民补助的人数以上年符合发放条件人数确定。边民补助的申请、公示、审批和上报工作需按照上级规定的时限完成,否则,本年度不予安排补助资金。
四、边民补助发放
各抵边苏木镇政府上报边民补助发放清册,财政部门根据上报自治区财政厅的补助人数审核,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将边民补助发放到人,确保边民及时领到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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