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关于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9-18 15:18

  为落实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规范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管理,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结合东乌旗实际情况,制定了《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关于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暂行规定》,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程序的函》(内自然资函〔2023〕102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41号)《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延续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52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转发关于延续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23〕1546号)等文件规定。

  二、制定的必要性

  (一)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0条、《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程序的函》(内自然资函〔2023〕1027号)文件,为规范土地征收范围规定外的建设项目用地审批行为,解决征收范围规定外的建设项目在用地审批时面临的无法征收土地问题,使用《土地管理法》第60条,在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该暂行规定是必要的。

  (二)为有效保障乡村振兴等项目用地需求,进一步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土地资源要素保障,确需制定该暂行规定。

  三、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共五章二十五条。

  第一章 总则共3条,主要对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手续的意义及适用范围进行阐述。

  第二章 审批条件共3条,主要阐述拟以联营(入股)方式使用集体土地建设项目的基本条件。

  第三章 审批程序共12条,明确了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的审批流程,确定了土地增值收益、方案批复、公示公告、签订合同、补偿费用、农转用审批、土地供应、备案登记、土地收回的具体要求。

  第四章 监督管理共3条,重点讲述各主体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共4条,明确“联营(入股)用地单位”指通过签订联营(入股)合同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东乌旗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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