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91号)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经旗政府2024年第16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将《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继续有效、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二、主要内容
1、确定1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需要修订的,由原起草部门或单位及时组织重新修订。
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各地各部门不得再将其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4、对1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废止。
(1)关于印发《东乌旗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关于印发《东乌珠穆沁旗关于扶持和促进蒙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3)关于印发《东乌旗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4)关于印发《东乌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5)关于印发《东乌旗群众举报涉枪涉爆“黄赌毒”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6)关于印发《东乌珠穆沁旗信用户、信用嘎查、信用苏木镇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7)关于印发《东乌旗保障农牧民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8)关于印发《东乌旗牧区集中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9)关于印发《东乌珠穆沁旗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综合评定“红黑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0)关于印发《东乌珠穆沁旗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1)关于印发《东乌珠穆沁旗天然打草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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