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秋季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的命令》

发布日期:2024-09-16 10:17

  一、制定必要性

  今年入汛以来,全旗降水明显偏多,植被生长茂盛,进入秋季后,可燃物载量持续增加,风干物燥,火灾隐患大幅增加,防灭火形势不容乐观,防灭火任务十分艰巨。为进一步做好全旗秋季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坚决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

  二、制定依据

  根据《草原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了2024年秋季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防火期:2024年9月15日至11月15日。

  (二)划定防火区:除各苏木镇(场)城区外,东乌旗全境均为防火戒严管制区。

  (三)主要内容

  1、在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内,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在林区、草原内一切野外违规用火,生活用火的单位和居民严格按照戒严令规定执行,五级风以上天气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2、在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内,禁止在林区、草原焚烧垃圾、点燃牧草、吸烟、烤火、野炊等野外用火,各苏木镇(场)要增加巡护密度和频次,加大对违规野外用火的打击力度,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草原;严禁未配备安装防火装置的机动车辆在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内行使和作业,坚决排除火险隐患。

  3、在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内,铁路、公路、电力、移动通信、石油、燃气、化工管道的管理单位和工矿企业在野外施工作业,未在易引发火灾的地段和地带设置防火隔离带和防火警示标志的,各苏木镇(场)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责令整改,对规定时间未完成整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处罚,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的,依法赔偿森林草原损失、承担扑救火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各苏木镇(场)及部门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5、违反戒严令人员,依照《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处罚;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的,依法赔偿森林草原损失、承担扑救火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监督举报电话:6709688(旗林业和草原局);3221814(旗应急救援服务中心);12119(旗森林消防大队)3226882(旗应急管理局 )

来源:东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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