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加强对禁牧和草畜平衡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草原生态环境。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锡林郭勒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五章、三十条。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旗人民政府是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政策实施单位,苏木镇(场)人民政府是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政策实施责任单位,嘎查委员会是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政策实施主体单位,草牧场承包牧户是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政策实施主体,旗生态保护局是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政策实施监督管理责任单位,森林公安机关是涉林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政策实施监督管理责任单位。
(二)实施禁牧和草畜平衡的区域实行草原生态管护员制度。草原生态管护员要协助草原生态保护执法人员,对所管护的区域开展巡查,监督管理牧户履行禁牧和草畜平衡责任落实情况,并将偷牧和超载放牧行为及时上报旗生态保护局,并建立工作日志。将草原生态管护员补贴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对草原生态管护员实行绩效考核管理。生活补贴分基础部分和绩效部分。对每月考核绩效不达标的扣发当月绩效补贴,扣发的绩效补贴用于奖励工作表现突出的管护员。对不能胜任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四)旗人民政府建立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落实情况公示制度。苏木镇(场)人民政府以嘎查为单位,定期公示禁牧和草畜平衡落实情况。嘎查以牧户为单位,定期公示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落实情况。嘎查应当建立实施禁牧和草畜平衡自我监督管理组织,充分发挥嘎查、牧民之间相互监督作用。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资金要以牧户申请,嘎查初审公示,苏木镇(场)复审公示,旗生态保护局抽查等程序进行发放。
(五)旗人民政府建立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落实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草原生态保护执法部门和森林公安部门以及苏木镇(场)人民政府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受理偷牧、超载放牧和牲畜统计瞒报以及工作人员执法不力、不公、渎职等事件,一经查实,交由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对举报违反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行为的举报单位或个人实行严格保密,对举报内容属实的举报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六)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鼓励、支持牧民加入专业合作社,不断提高畜牧业组织化程度,多渠道增加牲畜出栏,达到草畜平衡。
(七)嘎查应当充分运用“村规民约”,加强对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宣传教育,引导牧民保护草原植被,严格执行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八)规范草牧场流转范围和程序,草原承包经营权在本嘎查内部流转的,由流转双方共同向嘎查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苏木镇(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旗生态保护局备案;流转给本嘎查外,在本旗内流转的,由流转双方共同向嘎查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嘎查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牧民代表同意,报苏木镇(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旗生态保护局复核备案,流转给本旗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由流转双方共同向嘎查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嘎查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牧民代表同意,报苏木镇(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旗生态保护局复核,并在旗人民政府备案;对未承包到户的草场,须经嘎查三分之二的牧民代表同意后方可流转;对于生态移民搬迁禁牧区、生态建设项目区草场承包经营权不得流转。流转草牧场要核定载畜量的,要以旗生态保护局备案合同为准,防止重复计算载畜量。
(九)草原承包经营者或使用者应当签订禁牧和草畜平衡责任书,并认真履行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有关规定。对不签订禁牧和草畜平衡责任书的草原承包经营者,由草原生态保护执法部门责令限期签订,逾期仍不签订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十)旗人民政府要对在执行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牧民给予资金补助和奖励,对在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落实监管工作中作出贡献、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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