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局访谈】加强外来牲畜和异地转场越冬返乡牲畜管控工作 促进草原畜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发布日期:2024-05-29 09:38

  东乌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金莲

  主持人:广大网友大家好,欢迎参与东乌旗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今天我们邀请到的嘉宾是东乌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金莲同志。金主任您好,欢迎您!

  金莲: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很高兴能在东乌旗人民政府网站“在线访谈”节目中和大家进行沟通交流。  

  主持人:金主任,5月28日,旗人民政府发布了《东乌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牲畜和异地转场越冬返乡牲畜管控工作的公告》,能不能请您介绍一下发布《公告》的目的是什么?  

  金莲:好的,关于《公告》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科学合理利用草原资源,切实防范动物疫病跨区域传播,全面加强草原生态资源保护,促进我旗草原畜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主持人:金主任,发布《公告》的依据有哪些?

  金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相关规定,发布了此公告。

  主持人:金主任,加强外来牲畜和异地转场越冬返乡牲畜管控工作,《公告》中有哪些具体措施要求?

  金莲:全旗范围内严禁私自引入外来牲畜(包括种畜)和异地返乡牲畜,凡已引入外来牲畜的要第一时间与所在苏木镇(场)、嘎查(社区)取得联系,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经属地核定未超过适宜载畜量、符合动物疫病防控要求的牧民自购牲畜方可备案;对不符合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草畜平衡管理条件私自招揽外地牲畜寄养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一律予以清退。对逾期未清退,拒不履行动物疫病防控和草畜平衡、禁牧责任的,一经查实,将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依法进行查处,且符合取消相关各类涉农涉牧补助法定情形的,依法取消其当年各类涉农涉牧补助政策。确需自购外来牲畜或有异地转场越冬即将返乡牲畜的养殖场(户),应提前3日向所在苏木镇(场)、嘎查(社区)提出申请,并出具牲畜交易凭证或异地转场越冬证明、始发地旗县市(区)以上动物防疫机构开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跨省区需要A证、省内需要B证)和口蹄疫、布病等相关重大动物疫病检测阴性报告,经属地人民政府查验无误后方可引入。严禁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私自招揽寄养外地牲畜。

  养殖场(户)自购外来牲畜或异地转场越冬返乡牲畜抵达引入地后,畜主需及时通知属地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由属地苏木镇(场)核定适宜载畜量,并指定牲畜隔离场所(每批外地牲畜均需单独隔离,严禁混合隔离)进行隔离观察(大畜45天,小畜30天),隔离期间费用由养殖场(户)自行承担。对谎报瞒报迟报或不按程序报告、阻碍他人报告,导致动物疫情发生、扩散、蔓延或造成草原生态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主持人:金主任,《公告》中对苏木镇(场)人民政府和嘎查“两委”管理有哪些要求?

  金莲: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和嘎查“两委”要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加强外来牲畜管控工作的宣传引导力度,使各养殖场(户)熟知外来牲畜引入流程,切实担负起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和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和义务,形成外来牲畜严格管控的普遍共识和良好氛围,从源头上降低动物疫病跨区域传播风险。

  主持人:金主任,是否公开了相关投诉举报电话?

  金莲:为切实加强外来牲畜和异地转场返乡牲畜管控工作,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动物疫病防控和草原生态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公告》中已公布了旗农科局、林草局和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电话,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并积极投诉举报。

来源:东乌旗农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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