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地名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为有效推进地名管理工作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构建全旗地名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根据国务院2022年5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地名管理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指导、督促、监督地名管理工作”的要求,建立《东乌旗区划地名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二、起草依据
该文件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民政部令第71号)《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7号等有关政策文件制定。
三、起草过程
依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组建工作专班,采取调查研究、征求意见、集中研讨、合法性审查等方式开展起草工作。形成目前的《制度》。
四、主要内容
《联席会议》的建立,体现了我旗对地名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强化了单位部门的协调联动,促进地名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的提高,对我旗地名管理工作的发展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
《联席会议》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有:第一部分:工作职责。明确了联席会议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名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旗委、旗政府工作要求,统筹、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全旗地名管理工作,推动标准地名在各领域的规范使用,起草拟订地名管理有关政策、措施、办法、制度,研究地名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建议,完成旗委、旗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二部分:成员单位。成立了由旗人民政府领导为总召集人,旗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旗民政局主要领导同志为副召集人、各相关单位(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确定各项具体工作的负责单位。第三部分: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明确了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确定各项具体工作的负责单位,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关成员单位积极参与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第四部分:联席会议工作规则。明确了会议制度、报告制度、调研制度、协同制度。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