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关于草原相关法律法政策说明

发布日期:2024-03-04 16:49

  主题:关于草原相关法律法政策说明

  日期:2024-03-04

  嘉宾:东乌珠穆沁旗乌里雅斯太镇综合执法局局长 白音那

  访谈简介: 本期邀请东乌珠穆沁旗乌里雅斯太镇综合执法局局长白音那,就草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解读。


  提问:1、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目的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白音那: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是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法律法规、保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提问:2、违反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该如何处罚?

  白音那: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有关规定,实行严格的草原生态保护者得到补偿、损害者负责赔偿制度。对按要求、按规定落实草畜平衡、禁牧制度的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足额发放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对未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制度,在草畜平衡区放牧超载率超过百分之十或者在禁牧区放牧两次以上的,扣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一百元的罚款。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一百二十元的罚款。

  提问:3、乱扔病死畜的该如何处罚?

  白音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提问:4、乱扔垃圾的该如何处罚?

  白音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提问:5、私自在草场内建造房屋、棚圈、围栏等一系列施工项目和建筑(构)物的该如何处罚?

  白音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且不享有申请相关补贴或赔偿的权利。

  提问:6、采挖植物或破坏草原植被的该如何处罚?

  白音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提问:7、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该如何处罚?

  白音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东乌旗宣传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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