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点人群范围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享受政策的脱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
二、参保资助政策
对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个人不缴纳参保费用;对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按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50%给予定额资助,个人缴纳剩余50%参保费用。
三、医疗保障待遇政策
(一)基本医保待遇方面
旗内住院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总体稳定在75%左右,门诊慢特病药品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60%。
在苏木镇、嘎查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医药费用每人每年医保基金支付限额100元。对符合规定的单次门诊医药费用,按50%的比例支付。门诊统筹支付标准限额按年度结算,不设起付线,结余不滚存使用。
(二)大病保险方面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享受政策脱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为7000元。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1.4万以上10万以下部分按60%比例报销,10万以上部分按70%比例报销,年度最高限额10万元。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人口(享受政策)各段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三)医疗救助方面
1.医疗救助对象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
(2)低保对象;
(3)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
(4)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5)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6)盟行署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2.医疗救助范围
(1)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因患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
(2)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含门诊紧急抢救)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
3.医疗救助标准
(1)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救助
起付标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返贫致贫人口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救助不设起伏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门诊慢特病救助起付标准为1000元,住院救助起付标准为30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门诊慢特病救助起付标准为1500元,住院救助起付标准为8000元。
救助标准: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政策范围内费用给予全额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内,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政策范围内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盟行署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政策范围内费用按60%比例给予救助。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救助,不得重复救助。
年度救助限额:门诊慢性病年度救助不超过2000元,门诊特殊疾病、住院年度累计救助不超过5万元。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2)倾斜政策:对规范转诊且在自治区范围内就医的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盟行署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依申请给予救助。住院起付线参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特困人员起付标准7000元确定,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3万元,倾斜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
(四)其他方面
1.门诊慢性病:门诊慢性病审批登记权限已下放到盟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公立医疗机构,经个人申请,符合鉴定标准的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待遇。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认定的参保人员,提供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认定的疾病诊断证明、门诊就医手册及相关检验检查报告单或住院病历,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认定、即办即结。认定为门诊慢病患者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纳入相关部门牧区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易返贫致贫人员和脱贫享受政策的参保人员可自行选择定点医药机构购买符合要求的门诊慢病用药。在定点医药机构购买慢特病处方药品,使用社会保障卡或电子医保凭证实现药品费用线上直接结算,患者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不能实现线上直接结算的,凭定点医药机构购药有效票据、购药明细、外配处方或长期处方原件(复印件)、社会保障卡(银行卡)复印件,到东乌旗医保中心窗口办理慢特病药费报销。
2.门诊两病(高血压、糖尿病):参加东乌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规范诊断确诊为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需要服用降血压、降血糖药品的,但未达到参保地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的患者,可认定为“两病”用药保障对象。可在苏木镇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认定。“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高血压300元、糖尿病600元、“两病”并发的600元。享受“两病”待遇不影响下一年度慢性病认定和享受待遇。
3.异地就医政策:凡东乌旗参保人员可直接在自治区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无需进行备案,出院时直接结算。东乌旗参保人员在旗医保中心或线上自助备案后,可以转诊转院到自治区外相关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出院时直接结算。除急诊和抢救外,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东乌旗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咨询电话:3226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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