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政务服务“全区通办”“全盟通办”,是推进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政务服务能力的重要工作。旗委、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要求加快建立“全区通办”“全盟通办”合作机制,在推动更多事项“全程网办”的同时,围绕与企业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有异地办事需求的高频事项,加快建立“收受分离”工作模式,打破事项办理的属地化管理限制,实现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
二、总体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健全完善纵向与本系统盟级单位、横向与全区本系统内兄弟单位,以及我旗政务服务部门和涉及通办事项办理业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由相关业务部门的分管领导牵头,组织相关业务处室研究解决实行“全区通办”“全盟通办”行政审批服务事权的承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做好与本系统省级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确保“全区通办”“全盟通办”行政审批事项能够真正落地见效。
三、具体任务
(一)在开展“全区通办”“全盟通办”工作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积极主动与本系统盟级单位、全区本系统内兄弟单位,以及我旗政务服务部门和涉及通办事项办理业务部门进行对接,加强业务工作上沟通,争取各地各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强化和提高审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
(二)各单位在开展“全区通办”“全盟通办”审批服务工作过程中存在困难的,要主动与政务服务部门沟通,及时准确弄清问题症结,尽量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切实保障正常的审批服务工作不受影响。政务服务部门要发挥好牵头抓总的作用,及时协调解决“全区通办”“全盟通办”业务办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三)针对原由盟级单位开展的并联审批,但个别盟级单位单方面下放审批事权的情况。承接下放事权的旗级单位应及时主动提请本系统的盟级单位协调该事项相关并联审批的盟级单位,进行对应的事权下放,便于承接单位按照盟级并联审批模式开展旗级并联审批工作。
(四)重大事项实行“会商联审”制度,由旗政务服务局根据“全区通办”“全盟通办”事项的难易程度及涉及审批部门情况,及时提请政府分管领导或由政务服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会商联审会议,确保“全区通办”“全盟通办”审批事项及时办理。
(五)若在开展“全区通办”“全盟通办”审批服务工作过程中,出现个别地区和部门对各单位的推进工作不予支持的,各单位可将沟通协调情况函告我局,由我局提请相关地区和具体业务部门进行进一步协调解决。
四、建立《东乌旗“全区通办”“全盟通办”事项办理沟通协调领导小组》,明确组长、副组长及成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旗政务服务局,主要负责“全区通办”“全盟通办”事项办理过程中的日常协调工作,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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