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乌旗天然打草场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3-31 15:37

    

  科学保护、永续利用打草场,进一步规范打草行为切实保护草原生态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内蒙古治区森草原防火例》和《锡林郭勒盟关于加强天然打草场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法。  

  一、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为切实规范打贮草行为,党中央、自治区和盟相继出台了一些重要政策和文件。2016年12月,盟行署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强天然打草场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2021年3月,国务院出台了《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2021年7月,自治区人大颁布了《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均对打草场保护利用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24条明确要求,“旗县人民政府应当规范打草场管理,对割草期、采种期、留茬高度、采割强度、轮割轮采、预留草籽带等作出明确规定”。机构改革后相关管理部门名称和职责发生了变化,对各有关部门及苏木镇行政执法层级及执法权限进行了整合和调整,需重新明确各级各相关部门管理职责。  

  二、《管理办法》调整和完善的主要内容  

  新的《管理办法》共21条内容,相较2015年出台的《管理办法》的13条内容更为丰富和完善,主要修改和增加完善内容如下:  

  一是从优化营商环境、方便群众办事的角度考虑,将打草申请备案权限下放到了苏木镇办理。同时,明确1000亩及以下牧民自备打草场不需要申请备案;  

  二是轮刈方式。在充分考虑牧户及市场牧草需求的基础上,1000亩以上的打草场实行轮刈制度,采取二区二年轮刈,每年保证一区停止打草作业;1000亩及以下的牧民自备打草场可不执行轮刈制度,但必须执行本办法其它条款规定;  

  三是间作制度。每打草300米宽,必须保留不小于20米的草籽繁育带;  

  四是留茬高度。根据我旗草地类型特点和地形条件,打草场留茬高度不得低于6厘米。  

  五是植被平均盖度30%以下、草群平均高度15厘米以下、或干草产量亩产30公斤以下的打草场,禁止刈割;  

  六是针对打草场打完草后存在放牧的问题,《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打草场划入轮刈禁牧区管理,禁止放牧;  

  七是严格限制常规禁牧区、湿地禁牧区打草。以前对于禁牧区是否允许打草没有明确规定。这次进行了严格限制。对植被恢复较好的禁牧区,经旗林业和草原局评估批准后,可以进行保护性打草。保护性打草作业后,两年内禁止打草。干旱年份原则上禁止打草;  

  八是明确了打草作业禁止的行为:  

  (一)不得使用改装和破坏草原的打搂草机具,禁止使用指盘式搂草机;  

  (二)大型运输车辆在指定捆草堆放地点装草,严禁进入打草场内装草;  

  (三)禁止打草车辆随意碾压草原,破坏草原植被。  

  九是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嘎查委员会以及旗直林草、农牧、财政、交管、路政等部门职责;  

  十是明确了打草场利用状况动态监测以及违反规定进行处罚和扣发草原生态补奖资金的条款。  

 

来源:东乌旗林业和草原局

上一篇:

下一篇:


X
选择其他平台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