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乌旗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15 15:35 浏览次数:
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旗直、驻旗各有关单位:
  经旗政府同意,现将《东乌旗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14日
  东乌旗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
  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l  编制目的
  为确保全旗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保障居民饮水安全,提高政府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编制。
  1.3  适用范国
  本预案所称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在东乌旗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突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全旗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居民饮水安全和对本地区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降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造成的危害。
  (2)坚持预防为先的原则。把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强预防措施,完善信息网络建设,增强预警分析,做好预警演练。
  (3)坚持科学处置的原则。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形成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的科学应急体系。
  (4)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宣传,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坚持依靠科技优先原则。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调度等技术措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6)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原则。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各部门的应急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l  组织机构
  旗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长:双  宝         旗政府副旗长
  成  员:陈海宝         旗政府办副主任
  曙  光         旗委宣传部副部长
  晓  明         旗发改局局长
  包海明         旗住建局局长
  陈巴特尔       旗环保局局长
  乌  兰         旗交通局局长
  哈斯额尔敦     旗林水局局长
  代  钦         旗农牧业局局长
  宝音那         旗卫计局局长
  斯琴图         旗安监局局长
  包青龙         旗食药工商质监局局长
  刘增山         旗气象局局长
  乔  河         旗公安局副局长
  王  良         旗财政局副局长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指挥事务,通过有效整合相关部门的力量和资源,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旗环保局,办公室主任陈巴特尔(兼),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执行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全旗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
  (3)建立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受、汇总、分析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区域水文、水质、气象等有关重要环境信息,向旗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理建议。
  (4)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本预案中的职责。
  (5)承担组织评估、修订本预案的具体工作。
  (6)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
  2.2  职责分工
  旗应急办:负责污染事件的总体协调和掌控,及时向旗委、政府及上级政府上报污染事件的进展和处理情况。负责联络、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演练。
  旗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旗的舆论导向,指导各新闻单位做好相关报道工作;协调、监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的预报、预警以及公众信息的引导、传播工作。
  旗发改局:负责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事件处置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协助组织工业企业地下水源井的应急供水能力恢复和取水设施的储备和维护。
  旗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重、特大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发生地对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负责维护事件现场治安秩序,参与事件现场处置调查、群众疏散,保障区域社会治安的稳定和交通道路的通畅。
  旗财政局:负责预警和应急所需经费的审核、划拨及其监督管理。
  旗住建局:负责公共供水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自来水企业采用特殊的自来水处理措施,如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停水等,确保饮用水安全;会商有关部门制定应急供水水量削减方案,督促区域供水达到水质标准;出现饮用水水源地水污染危机时,督促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必须的供水量和出厂水达到饮用水水质标准。
  旗环保局:负责对由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提出事件性质、等级和危害的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分析原因,确定污染源和污染物,提出处理意见,防止污染扩大;负责对污染事故调查取证,依法对污染事故责任单位作出处罚;负责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负责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
  旗交通局: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相关饮用水源地的交通秩序维护和管理,并协助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旗林水局:负责组织规划后备水源地必要的取水和应急供水能力建设,配合做好应急专家库的建设。
  旗农牧业局:参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域的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
  旗卫计局:负责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提出可能产生的疫情和防治信息。
  旗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贮存、经营等活动中导致危险化学品泄漏所引发的突发事故;协助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负责加强对全旗各类工矿商贸、重点高危行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采取措施,实现限水、停水期间的安全生产。
  旗食药工商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和配合开展由饮用水源污染引起的食品安全重大应急救援工作。
  旗气象局:负责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发生地气象资料的监测、采集,及时提供天气实况;根据需要制作发布天气预报和气象要素预报服务产品;根据需要和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旗供电分局:负责保障应急处置、指挥、通讯和信息传输所需要的电力供应。
  通讯企业:负责保证应急通讯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通信和信息传输的畅通。
  事件发生单位:负责疏散人员,关停设施,启动单位应急预案,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并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3  预警
  3.l  信息监测和报告
  (1)环保、住建、林水、气象等部门应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预警信息监测网络,实施信息监测与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水文、水质、气象和环境质量等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境外可能对我旗水环境造成影响的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与报告。
  (2)环保、住建、林水、气象等部门监测机构的预警信息,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接收和评估,并视情上报办公室。
  (3)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有关预警信息后,利用科学的预测手段,进行信息评估,根据不同等级,立即将预警信息报告给指挥部,由指挥部进行确认后,做出与预警信息相应等级的处置决定。
  3.2  预防工作
  预防工作应当坚持着眼于应对当前、考虑长远的原则,通过强化预警监测能力建设,加快实施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的有效控制和生态修复,改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水质。主要采取的措施为:
  (1)把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环保部门应着手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规划研究,住建部门应组织开展饮用水供给保障研究,并加强基础工作和完善网络建设,提高防范意识,做好应对可能产生的危机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2)各相关部门联合组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预警信息监测网络,通过现代化的监测、监控手段开展相关水文、水质和气象等各类参数的日常监测工作,利用地理信息系统等先进的表征手段切实做好信息监测与报告工作。
  (3)摸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资源供给条件、水污染和环境状况以及管理保护措施等现状,查明原因,制定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4)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5)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各种污染活动,治理可能导致保护区内水体污染的排污行为。
  (6)建立战略备用水源地,做好地下水合理利用规划,必要时按规定程序实施地下水补充措施,保证饮用水安全。
  3.3  事件信息发布
  按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安全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I级(特别重大,红色)、II级(重大,橙色)、III级(较大,黄色)和IV级(一般,蓝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高、降低或解除。
  预警信息由指挥部统一发布。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通信、信息网络、报警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4  预警措施
  在发布预警公告,进入预警状态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3)组织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加密监测,密切注意水文、水质和气象条件的变化对水源地水质的影响。
  (4)指令各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
  (5)根据实际情况迅速通知自来水公司做好水源和清水储备工作。
  (6)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4  应急处置
  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发生的等级,针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相关机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
  4.1  迅速报告
  在接到事故报警后,值班人员必须详细做好记录,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及其状况,同时予以核实。立即向办公室报告。对较大级以上突发事件,由办公室向指挥部和上级机关报告。环保、林水等部门分别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
  4.2  快速出击
  接到报告后,办公室立即通知各成员部门,携带污染事故专用应急监察、监测设备,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
  4.3  现场控制
  现场由公安和消防部门负责控制,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参与现场控制和处理,尽可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防止污染物扩散,并根据现场勘验情况,配合划定警戒线范围,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4.4  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根据事件的类别、性质作具体处理。总体步骤如下:
  (1)到达现场后,卫生部门应首先组织人员救治伤病员。
  (2)环保部门应进一步了解事件的情况,包括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可能原因、污染来源及可能污染物、污染途径及波及范围、污染暴露人群数量及分布、饮用水源类型及人口分布、疾病的分布以及发生后当地处理情况。
  (3)开展现场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健康危害特点及有关因素,如有病例,尤其要对首发病例进行详细调查;开展横断面和回顾性流行病学调查,寻求因果关系;根据水源水系寻找、排查污染源,根据原料、生产工艺和排污成份寻找可疑污染物,并估算排污量;开展环境监察。现场监察人员要测量水流速度,估算污染物转移、扩散速率。环境监察人员对事故发生地周围环境做初步调查;照相、摄像、录音,做好监督文书有关记录。
  (4)根据现场调查和查阅有关资料并参考专家意见,提出调查分析结论。调查分析结论应包括:该事故的污染源、污染物、污染途径、波及范围、污染暴露人群、健康危害特点、发病人数,该事故的原因、经过、性质及教训等。向现场指挥部提出科学的污染处置方案,对事故影响范围内的污染物进行处理,以减少污染。
  4.5情况上报
  现场调处人员将调查情况及拟采取措施报告指挥部,6小时速报,24小时确报。指挥部负责报告上级部门。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大小,指挥部决定是否增调有关专家、人员、设备、物资前往现场增援。
  4.6应急救援
  (1)及时救治病人,如有必要进行隔离。
  (2)采取控制措施。旗住建部门按照其预先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通知沿途居民停止取水、用水,启用备用水源;交通管制、疏散人群、保护高危人群等措施,保护公众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环保部门按照其预先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源,如污染企业停产、减产、限产,停止污染物排放,打捞、吸附污染物等。供水部门按照其预先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污染物浓度和影响程度,开关相应闸口,将受污染水体疏导排放至安全区域,如加入药水中和、净化污染,加大处理工艺,提高污染处理能力,如水厂加大或减少投氯量和净水剂用量,用活性炭处理过高的有机污染物等。
  (3)加强监测。包括增加监测指标和加密监测频次,降低仪器检出限,提高检测精度,掌握污染动态。
  (4)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5)观察水生动植物、农作物死亡情况。
  4.7  污染警戒区域划定和消息发布
  根据污染监测数据和现场调查,提出现场划定污染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的建议,向指挥部报告后发布警报决定。指挥部要召开事故处理分析会,确定对外宣传统一口径,指派专人对新闻媒体发布污染事故消息。
  4.8  污染跟踪
  相关部门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根据监测数据和其他有关数据编制分析图表,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及时调整对策。每24小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一次污染事故处理动态和下一步对策(续报),直至事故污染消失警报解除。
  4.9  调查取证
  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实地取证,确定事故责任人。对涉案人员做调查询问笔录,立案查处。
  4.10  行政处罚
  环保、卫计等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对突发事件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5  应急的终止
  5.l  应急终止的条件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状况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终止应急程序:
  (1)本次集中式饮用本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产生的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情况得到完全控制,发生水污染事件的水系水质基本得到恢复。
  (2)采取了有效的应急措施和防护措施,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水平。
  (3)本次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造成的对供水系统的影响已经消除,供水系统全面恢复正常。
  5.2  应急终止的程序
  根据应急监测、监控快报,确认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由办公室报请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终止;必要时,由指挥部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的公告。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应急终止后,各有关部门应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继续组织有关专业机构进行监测、监控、处置和评价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组织专业队伍对事件发生地现场清理及污染物进行处理,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组织有关专家对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生态环境恢复建议,并组织实施。
  6.2后评估
  应急援工作结束后,指挥部要指导相关部门及时查找事件原因,进行应急处置行动的后评价,编制应急处置评价报告,存档备案,并上报有关部门。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装备和物资贮备
  根据全旗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提供相应的物质保障:
  (1)配置技术先进的预警监测、监控设备。通过自动监测系统、远距离视频监控系统对饮用水水源地的水文、水质、气象及其变化情况进行全面的监控。
  (2)建立快速反应的信息沟通和指挥平台,保证预警信息畅通。
  (3)贮备足够的应急处置所需物品,做好自来水深度处理的物质准备工作。
  7.2  应急队伍建设
  组建一支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预警和应急队伍。成员由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专家组成。通过讲课、操作演练和模拟演习等培训,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专门人员的知识和技能,增强应急处置的能力。培训内容主要为有关法律、法规;各类相关应急预案;应急处置程序及其运行;应急处置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应急处置报告的编制和上报程序等。
  7.3  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公共信息网络,建立完善的信息处理系统、信息传输系统和指挥协调系统。
  7.4  资金保障
  用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调度、处置,按规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由财政部门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7.5  宣传与演练
  相关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进行广泛的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预防和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的能力。
  旗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联合演练,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应急预案做好本部门的应急演习,以确保本预案能有效发挥作用。
  8  预案的制定、管理和更新
  旗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本预案日常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根据全旗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水环境的动态,及时组织修订、更新,报旗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9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由东乌旗环保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东乌旗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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