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旗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程序,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迅速有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危害和社会影响。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8)《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11)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12)《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13)《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14)《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15)《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6)《锡林郭勒盟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暂行)》
(17)《锡林郭勒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18)《锡林郭勒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1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2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东乌珠穆沁旗境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装卸、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由东乌珠穆沁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的危险化学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协助处置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指导全旗境内危险化学品较大事故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对处置、恢复重建等工作。城镇燃气运营及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燃气泄漏、爆炸、火灾等事故,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废弃处置过程中的事故,民用爆炸物品以及烟花爆竹公共安全事故,特种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等特殊领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适用其专项预案,不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旗委、政府统一领导和旗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苏木镇(场)和旗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做好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等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旗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依规。采用先进救援装备和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增强应急救援能力。科学有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等工作。
(6)区域协同,联防联控。健全完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强化旗县间协同,加强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资源共享,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实现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联防联控。
1.5分级标准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和四级(一般)。
1.6分级应对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重大及以上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较大事故(三级)由盟行署组织应对;一般事故(四级)由旗人民政府组织应对。涉及跨旗县市(区)行政区域的,超出旗政府应对能力时,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盟行署及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1.7响应分级
旗级层面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启动一级响应,由旗委和政府决定启动;启动二级响应,由旗政府决定启动;启动三级、四级响应,由旗应急管理局决定;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引发舆论热议,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可视情况报批提级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1.8预案体系
全旗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及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应急专项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组成。本预案与《东乌珠穆沁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锡林郭勒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相衔接。
2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析
东乌珠穆沁旗境内危险化学品的风险主要在储存环节,重点防范的事故类型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储存的液化石油气、和成品油等危险化学品的泄漏、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
事故 环节 |
企业名称 |
危险物质 |
事故类型 |
储存 场所 |
各加油站 |
汽油罐、柴油罐 |
泄漏、火灾、爆炸 |
重点防范目标、区域我旗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是加油站,无风险较高的油库。主要防范为各加油站加油区的加油作业。
3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3.1旗应急指挥机构
在旗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东乌珠穆沁旗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以下简称旗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旗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旗直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其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所监管行业领域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包括:编制管理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并完成旗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旗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设立应急救援工作组,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物资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
3.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急指挥机构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成立应急指挥机构,作为事故的第一响应机构,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物资,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配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
3.3应急专家组
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成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专家从自治区专家库、盟专家库中选调,为灾情研判、应急救援、恢复重建、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供技术支持。专家组可直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协助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分析研判事故原因,判断事故发展趋势、危害程度,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措施,为现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4预防、监测与预警
4.1风险预防
4.1.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4.1.2旗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4.2监测
4.2.1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的各部门建立本行业危险化学品单位普查、登记、评估等管理制度和监测制度,完善监测信息系统建设,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实施全天候监测,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持续进行跟踪。旗自然资源局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预警;盟生态环境局东乌分局做好环境应急监测、预警;旗住建局做好城镇燃气运营及使用和施工过程风险预警;旗交通局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环节风险监测、预警;气象局做好气象监测、预警。通过专业监测、企业上报、公众投诉等渠道收集信息,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4.2.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掌握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种类、理化性质、危害程度和急救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监测系统并提供监测数据;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监控,及时上报、处理可能导致事故的异常情况,做到早辨识、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建立完善本单位应急处置队伍和保障物资等;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涉及央企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在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的同时,应当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4.3预警
4.3.1预警分级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预计可能发生的事故等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特别严重)红色、二级(严重)橙色、三级(较重)黄色、四级(一般)蓝色,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一般预警由旗政府确定并报告盟行署;较重预警由盟行署确定并报自治区政府;严重预警和特别严重预警由盟行署提出意见报自治区政府。特殊情况下,盟行署可以确定较重预警。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部门依托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预警系统、气象监测系统、地质灾害预警系统、生态环境监测系统等手段,监测、预警并发布各类信息。
4.3.2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建议或强制性防范措施、咨询电话以及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预警信息发布方式主要包括: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各级主管部门根据监测信息的分析情况,做好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产生的原因、不利因素及发展趋势的预判和把握,核实后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报送。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当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扩大或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将要升级,预计现场应急救援力量无法有效消除事故险情时,发布单位应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突发事件威胁已经消除,按照发布权限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4.3.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旗指挥部办公室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
根据事故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相应防范应对措施。
(2)值班值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常态化值班值
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
(3)防范处置。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和道路。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4)应急准备。组织旗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应急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响应的准备,视情况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5)舆论引导。媒体单位应优先做好应急宣传和预警信息传播,随时掌握并报告发布事态进展情况,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立即向事故发生地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旗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第一时间逐级报送至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报送。
信息初报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别、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和损害程度的初步估计、现场救援情况、事故已采取的措施等。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须及时进行信息续报。信息续报的内容包括: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故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须及时进行信息终报。信息终报主要内容:现场救援处置完结情况、人员伤亡数量等最终情况、救援力量返回归建情况、现场踏勘和事故原因研判分析结果、财产损失情况、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批示精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情况。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涉外机构通报。
5.2分级响应
5.2.1事发单位先期应急处置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5.2.2旗政府先期应急处置
旗政府接报后,迅速核实事故基本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向盟行署和盟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并立即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5)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5.2.3四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四级响应时,旗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四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旗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信息通报相关成员单位,跟踪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信息。旗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应标准级别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及时收集事故信息,评估事态发展,组织专家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在事故发生区域设置警戒线、维护好社会治安,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现场出现人员伤亡的,协调组织医疗救治;及时、准确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5.2.4三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三级响应时,旗指挥部办公室进入三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旗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信息通报相关成员单位,跟踪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信息。旗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应标准级别响应,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及时收集事故信息,评估事态发展,组织专家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在事故发生地设置警戒线、维护好社会治安,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现场出现人员伤亡的,协调组织医疗救治;及时、准确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旗指挥部要对事故应急处置加强指导协调。
5.2.5二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二级响应时,旗指挥部办公室进入二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事故应对工作,并视情况向事发地派驻工作组和技术组指导事故救援工作。旗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跟踪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信息。旗指挥部应当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调剂,指挥调派旗级专家组及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交通、电力、通信等保障工作;及时、准确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5.2.6一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一级响应时,旗指挥部进入一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旗级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跨地区协调专业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进行支援;接收和分配救援物资,组织社会救援,分配搜救任务;对危险区域内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等临时保护措施,防止二次事故和次生灾害;必要时,请求盟救援队支援。旗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按规定向盟行署、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报告事故信息。
5.3处置措施
各级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科学处置,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1)制定方案。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类型,收集现场信息,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2)应急启动。调配与事故类型相匹配应急力量和资源,调集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应急处置专家。
(3)现场管制。划定警戒区域,在警戒区域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将警戒区域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及时撤离至安全区。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控制、记录进入事故救援核心区的人员。
(4)抢险救援。组织开展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工作;组织事故处置、工程抢险、道路交通设施抢修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组织开展相关影视资料留存,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5)医疗救护。调度医疗队伍,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事故受伤人员、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向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6)环境监测。开展事故现场及周边可能受影响区域的环境监测,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预测事故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采取控制污染扩散的措施,提出现场救援工作建议。
(7)现场安全防护。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事故类别及应急人员职责,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危险区域的人员应配备基本个人防护装备;消防、救援和侦检等进入危险区域的人员应配备隔离型密闭防毒面罩、适用的化学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防护装备。
(8)后勤保障。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5.4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5.4.1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1)现场侦查。在充分做好个人防护的基础上,对现场被困人员情况,以及着火部位、蔓延方向、火势范围、毗邻威胁程度、生产装置、控制路线、建(构)筑物损坏程度、现场及周边污染情况等进行初步侦查。(责任单位:事故发生单位、事故救援组)
(2)实施警戒。根据侦查结果研判火灾爆炸发生位置、危险化学品性质,以及火势扩大或二次爆炸的可能性,综合考虑事故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及可能对周边的影响,确定警戒范围。将警戒范围划分为重危区、中危区、轻危区和安全区,并设立警戒标志,在安全区外视情况设立隔离带。对警戒区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警戒区内实施停电、停火措施,并立即将警戒区内无关人员有序疏散至安全区域。(责任单位:事故发生单位、交通管制组、环境监测组)
(3)制定救援方案。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燃烧范围、燃烧物品、周围物品危险性及火势蔓延途径等影响因素,选取合适的灭火剂和灭火方式,制定救援方案。(责任单位:事故发生单位、专家组、综合协调组、事故救援组)
(4)实施救援。在做好充分的救援准备及安全防护后,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救援。搜救受伤及被困人员,采取正确的救助方式,将所有遇险人员转移至上风或侧上风方向空气无污染地区,对救出的中毒窒息人员、高温液体烫伤人员、化学烧伤人员等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现场急救,伤情较重者及时送往医疗急救机构进行救治。制止泄漏,切断泄漏源,当不能有效堵漏时,可采取倒罐输转、放空点燃、惰性气体置换等方式进行泄漏处理。根据需要采取转移可燃物料、切断与装置及管线设施的连通等措施,利用消防水炮或消防水栓对着火罐、设备进行冷却。对周围受火灾威胁设施及时采取冷却、退料、泄压,采用沙袋或其他材料筑堤拦截飘散流淌的易燃液体或挖沟导流将物料导向安全地点,采用毛毡、沙袋等堵住下水井、窖井口等保护措施,防止火焰蔓延并对火场进行控制,当达到灭火条件时实施灭火作业。(责任单位:事故发生单位、事故救援组、医疗卫生组、专家组)
(5)现场监测。实时监测事故现场气体扩散和易燃易爆气体浓度,监测泄漏物质和消防废水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根据现场气体浓度及爆炸源的情况确定是否有二次爆炸的危险,确定应当采取的处置措施。(责任单位:事故发生单位、环境监测组)
(6)火灾扑救过程中,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危险区的危害因素和火灾发展趋势进行动态评估,及时提出灭火指导意见,调整救援方案,并将现场救援情况及时报旗应急指挥部。
5.4.2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1)现场侦查。在充分做好个人防护的基础上,对现场被困人员情况,以及容器储量、泄漏量、泄漏部位和形式,设施、建(构)筑物险情及可能引发爆炸燃烧的各种危险源,现场及周边污染情况等进行初步侦查。
(2)实施警戒。根据侦查结果研判泄漏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及性质、泄漏源的位置及气象情况,确定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及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将警戒范围划分为重危区、中危区、轻危区和安全区,并设立警戒标志,在安全区外视情况设立隔离带。对警戒区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警戒区内实施停电、停火措施,消除可能引发火灾和爆炸的火源,并立即将警戒区内无关人员有序疏散至安全区域。
(3)制定救援方案。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周围区域重大危险源的分布以及预测的事故现场泄漏扩散趋势等情况,确定主要的控制措施(如筑堤导流、堵漏、倒罐转移等),制定救援方案。
(4)实施救援。根据救援方案,在充分做好救援准备及个人防护的基础上,进入事故现场。搜救受伤及被困人员,采取正确的救助方式,将所有遇险人员移至上风或侧上风方向空气无污染地区,对救出的中毒窒息人员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现场急救,伤情较重者及时送医疗急救部门救治。根据现场泄漏情况,采取关阀断料、开阀导流、排料泄压、火炬放空、倒罐转移、应急堵漏、冷却防爆、注水排险、喷雾稀释、引火点燃等措施控制泄漏源,防止泄漏物进入下水道、地下室或受限空间。稀释泄漏物浓度,拦截、导流和蓄积泄漏物,防止泄漏物向重要目标或环境敏感区扩散。贮罐区发生液体泄漏时,及时关闭雨水阀,防止物料外流。
(5)泄漏物清理。当存在大量残液时,用防爆泵抽吸或使用无火花器具收集,集中处理;少量残液用稀释、吸附、固化、中和等方法处理。
(6)现场监测。加强对现场水质、大气、土壤、气象信息的监测,并采取措施防止泄漏物质进一步对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造成二次污染。
(7)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危险区的危害因素和泄漏物质浓度扩散趋势进行动态评估,及时提出指导意见,调整救援方案,并将现场救援情况及时报送旗应急指挥部。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置,综合参照上述现场处置要点,及时、科学、有效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5.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时,协助盟行署或组织指挥机构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启动二级、三级、四级应急响应时,旗人民政府或者组织指挥机构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等发布,具体发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党委宣传部门加强网络媒体、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同时,对社会上的不实报道和传言(谣言)及时予以澄清更正。
(4)未经负责组织应急响应的最高级别人民政府或者组织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事故发展态势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5)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旗或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旗政府依法向盟行署提出申请。新闻媒体公布紧急状态的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5.6应急结束
经现场检测、评估、鉴定和专家论证,确定事故已经得到控制的,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原则,现场指挥部报请旗指挥部应急救援结束,经旗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应当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1)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旗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指导协调,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事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旗工信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等部门单位参加。
(2)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保险理赔,征用物资补偿,污染消除等事项。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依据相关法律政策做好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对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督促辖区内保险公司积极做好理赔服务工作;及时归还调用和征用的财产,财产被毁损、灭失、消耗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疫病防治,事后恢复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带来的不利影响,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6.2事故调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
6.3总结评估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旗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提出改进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对于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旗政府协助配合国家、自治区、盟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国家、自治区、盟作出报告。对于较大事故,由盟行署授权有关部门会同旗县层面进行调查与评估。对于一般事故,由旗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与评估,旗政府认为必要时,可提级调查。重大、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7应急保障措施
7.1应急队伍保障
全旗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队伍由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旗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需掌握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分布、资源信息情况,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准备情况。
7.2资金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旗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旗人民政府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7.3装备物资保障
旗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不同行业、区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种类、风险和特点,结合应急队伍能力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设备及物资等,做好维护和管理,并及时更新和补充;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超出旗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报请盟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支援。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根据实际需求,配备必要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7.4医疗卫生保障
旗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信息,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组建医疗专家队伍和应急医疗救援队伍,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伤员的救治能力。
7.5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单位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和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依托解放军、武警部队等资源,健全紧急运输服务队伍体系。
7.6治安保障
公安局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制定治安维护应急保障方案,明确在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应做的各项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要迅速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警戒和治安管理,并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示标志;协助有关部门及时疏散附近被困人员和受伤人员,维护社会秩序。
7.7通信与信息保障
工信、文体旅游广电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督促相关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于公用通信网的应急通信系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7.8技术支持保障
旗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和有关机构等开展研究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7.9宣传、培训和演练
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
旗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旗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8附则
8.1预案制定
旗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编制,报旗政府批准后实施。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情况,以及应急处置过程和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与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旗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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