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旗直有关单位:
现将《苏木镇(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6月16日
苏木镇(场)人民政府耕地
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发〔2018〕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71号)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生态环境和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苏木镇(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根据《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18〕123号),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对《东乌珠穆沁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等负责,苏木镇(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作为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土地执法检查等工作负责。
第三条 旗政府负责对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当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旗自然资源局会同旗发改委、农科局、统计局等部门(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苏木镇(场)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充耕地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自行组织开展;从2020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定为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旗级考核部门负责实施;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旗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第五条 考核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结合补充耕地、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并根据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批准的旗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对各苏木镇(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旗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苏木镇(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 经国家、自治区认可的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自治区、盟行署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结果采用满分100分的评分制。考核检查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国家、自治区的标准共同制定,并结合我旗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条 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以及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1次自查。主要检查本辖区内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等方面情况。
第九条 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应于每年5月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报告,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将有关情况向各苏木镇(场)通报,并纳入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十条 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前两年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一条 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5月初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实地抽查,结合苏木镇(场)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对苏木镇(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
第十二条 期中检查结果由考核部门向各苏木镇(场)通报,纳入苏木镇(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期末考核,并向旗政府专题报告。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三条 苏木镇(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第十四条 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5月前向旗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部门。苏木镇(场)人民政府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考核部门对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抽查,根据苏木镇(场)自查、实地抽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等对各苏木镇(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并于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9月初将期末考核结果报送旗政府。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六条 旗政府根据考核的评分结果,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对认真履行责任,成效突出的苏木镇(场)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体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对考核未达标的苏木镇(场),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苏木镇(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
第十七条 苏木镇(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苏木镇(场)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旗纪委监委、旗委组织部、旗政府办公室、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苏木镇(场)耕地保护责任机制,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