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2525011676612K/2023-0001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构 东乌珠穆沁旗 文号 东乌发改字〔2022〕218号
成文日期 2022-06-22 00:00:00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东乌珠穆沁旗电力接入工程政企共担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22 09:59 浏览次数: 来源:东乌旗发改委

参照《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电力接入工程政企共担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锡能源发[2022]16号文件),结合东乌珠穆沁旗实际,特制定了《东乌珠穆沁旗电力接入工程政企共担机制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东乌珠穆沁旗电力接入工程政企共担机制暂行办法

  东乌珠穆沁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东乌珠穆沁旗自然资源局

  东乌珠穆沁供电分公司    东鸟珠穆沁旗财政局

  东鸟珠穆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22日

  附件:

  东乌珠穆沁旗电力接入工程政企共担机制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分工方案》(内政办字(2021)59号)、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电力接入工程的相关政策和工作机制,降低电力接入成本,有效减轻企业负担,营造一流电力营商环境,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电力接入工程是指依据供电方案,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的电力工程。其中涉及的线路、柱上断路器、计量表计等电力设备建设工程,简称为“电气工程”;如包括新建电缆入地的,涉及的线路通道、电缆管沟管廊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简称为“土建工程”。第三条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以政府发布的最新规划确定)范围内,2021年3月1日后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自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原则上以用户不动产权证上的规划中心线或围墙确定的建筑区划红线为依据,或由双方协商)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电力接入工程费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销售电价分类使用范围规定,由政府和供电公司分担。同一用户执行多种电价时,以用电容量最大的部分执行的电价来判断投资主体。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得由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用户承担其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电力接入费用。

  第四条以用户用电需求为导向,推行政府、供电公司、用户三方高效协同的电力接入契约服务机制,打造自治区一流电力营商环境。

  二、分担机制

  第五条按照“政企共担、分类实施、专款专用、据实结算”的原则,落实政企分担范围规定。

  第六条政府分担电力接入工程范围: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1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用户(含住宅项目、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的电力接入工程费用; 自治区及以上开发区至边界外,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的各电压等级用户的电力接入工程费用,不包含电动汽车充换电项目、电能替代改造和新建项目(电能替代设备容量占用户报装总容量比例高于50%的项目)和低压小微企业。

  第七条供电公司分担电力接入工程范围:电能替代改造和新建项目(电能替代设备容量占用户报装总容量比例高于50%的项目),电动汽车充换电项目,低压居民和小微企业的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21年3月1日后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用户的电力接入工程费用;自治区及以上开发区内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的各电压等级用户的电力接入工程费用。

  第八条用户承担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临时用电、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或者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且2021年3月1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项目(除供电公司承担项目外)的电力接入工程费用;用户提出的超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供应或个性化需求延伸服务的电力接入工程费用。政府或供电公司已经投资建设到位或者正在建设中的电力接入工程,因用户原因造成电力接入工程废止或供电方案变更,引起新增电力接入工程的,由用户承担工程费用。用户须据实申请用电报装,报装容量应与自用受电变压器容量相匹配,否则政府或供电公司可强制调整供电方案,避免造成投资浪费。

  三、工程建设资金管理

  第九条政府分担的建筑区划红线外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费用,以及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电力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健全资金拨付机制,纳入年度预算,作为投资到红线项目的资金保障。落实工程建设资金,依合同按工程进度及时足额拨付,项目实施完毕按竣工财务决算金额进行清算,不得由承建企业垫资建设。

  第十条电力接入工程由供电公司分担的,按照供电公司现行资金管理流程进行。

  四、定额标准及调整机制

  第十一条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电力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根据规划用途,按照储备地块的土地面积,用电项目报装容量,实施分类定额计算。混合用地类项目按照规划明确的混合性质比例对用地面积进行分摊计算。定额费用不含土建工程投资。试行期内定额标准如下:

  第十二条 《办法》试行期满后开展一次定额标准评估, 将结合土地储备实施和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实际情况,对定额标准进行评估,确定定额标准是否调整,以后每3年评估一次。

  五、实施流程及要求

  第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加强与供电公司项目信息传递和沟通,尽早将用户用电需求告知供电公司,供电公司为用户提供主动超前的用电报装服务。对于涉及政府分担的项目,建立政府、供电公司、用户三方契约制度,签订书面承诺书,约定电力接入土建工程、电气工程及用户内部工程完工时间,明确各方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审批严格执行有关行政审批时限要求,全面实行电力接入工程行政审批在线并联办理,能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要加强抽查核验力度,对虚假承诺、违反承诺等行为提请当地政府实行惩戒。

  第十五条供电公司分担的电力接入工程,具体建设流程按照供电公司内部工程项目要求进行管理,但完工时间须满足三方契约约定。

  第十六条政府分担的电力接入电气工程,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由政府组织进行工程设计、监理和施工,相关费用列入工程预算。政府分担的电力接入土建工程,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电力路由规划,城管部门落实工程破道手续,住建部门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并组织工程实施,但完工时间须满足三方契约约定。为保证土建工程与后续电气工程建设能够高效衔接,在土建工程实施的可研、设计、验收等关键环节,项目管理主体部门应通知供电公司共同参与。验收通过后开展后续电气工程部分的施工。

  第十七条 以上政府分担的工程项目也可委托电力客户或供电公司代为实施管理,如委托电力客户或供电公司代为管理,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项目启动。供电公司依据电力客户申请组织现场勘查,判断客户红线外部接网工程投资主体。由政府承担的电力接网工程,由供电公司或电力客户报送至能源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对供电公司、电力客户报送的工程方案进行审核确认。

  2.概(预)算评审。能源主管部门根据供电公司答复的供电方案及项目终期用电规模。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图纸和概(预)算书,如项目用电需求发生较大变更,应重新进行概(预)算评审。有关部门建立财政专户,能源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资金需求,向政府申请,经政府批准后将资金拨付至能源主管部门。

  3.预付款拨付。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概算书安排概(预)算30%资金,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电力客户或供电公司专户。

  4.接网工程建设。电力客户或供电公司收到电力接网费用资金后,履行相关工程项目管理流程,组织开展工程建设。

  5.进度款拨付。电力接网工程竣工后,电力客户或供电公司向能源主管部门再提请安排概(预)算的50%资金,能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电力客户或供电公司专户。

  6.项目结算。电力接网工程竣工后,电力客户或供电公司向能源主管部门提交结算申请,能源主管部门按照盟行署投资项目结算有关规定办理结算。

  7.尾款资金拨付。项目结算确认后,能源主管部门10个工作日内将工程尾款(含施工、设计、监理等工程相关所有费用,约20%比例)资金拨付至电力客户或供电公司专户。

  六、工程建设标准及后期运维

  第十八条 电力接入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规范实施,建设中应采用技术成熟、少(免)维护、低损耗、小型化、具备可扩展功能的设备,各类设备关键组部件应采用优质品牌产品,设备品质和技术参数不低于供电公司现有电网设备的选用水平。

  第十九条对于非供电公司投资建设的电力接入工程,要提前通知供电公司参与工程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应明确后期运维管理主体,原则上无偿移交供电公司实行专业化管理;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应在建设单位整改合格后再予以接入供电和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做好电力接入工程信息化支撑,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供电公司要加强信息系统集约建设、整合优化和互联互通,进一步推进“信息全共享、业务全线上”,实现电力接入工程资料线上传递,建设进度线上共享。

  七、特殊项目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成片开发区域,其外部电力接入工程应根据该片区多个土地受让方用电需求统筹考虑,打包建项,费用按照相关比例分别纳入该区域土地开发支出,由各级政府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明确电力接入费用方案。

  第二十二条对于特殊用电需求及其他重点项目,由各级政府专题研究,“一事一议”明确电力接入费用方案。

  八、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完善组织架构。依托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设置,能源主管部门、财政局、东乌珠穆沁旗供电公司要成立接网工程资金拨付工作专班,建立工作机制,密切配合,有序推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细。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联络员工作机制专班成员单位指定相对固定的相关专业科室负责电力接网工程资金拨付专项推进工作,确定1-2名联络员,开展日常联系协作,确保联络渠道畅通。

  第二十五条统筹协作明确职责。能源主管部门、财政局要明确负责电力接网工程资金拨付专项的科室或人员及流程,确保电力接网工程延伸投资界面政策落地。供电公司要积极协助电力客户,按照要求向能源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做好能源主管部门与电力客户的沟通桥梁。

  第二十六条定期反馈报告机制。能源主管部门、供电公司每月报告电力接网工程实施情况。财政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对于投资不到位的,要督促

  责任单位限时整改,确保每个接网工程投资精准、应投尽投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对电力接网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项目按计划建成投运。

  九、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依法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