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乌旗司法局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24-01-13 10:03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现发布《东乌旗司法202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

1.东乌旗2023年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公示(2023年10月3日公示)

2.关于选聘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公告(2023年9月27日公示)

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定期(全年3次)公开协同监管监督检查情况。

4.其他政务信息公开97条。

依申请公开情况

本年度未收到依申请公开。

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司法局多举措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公开信息准确可靠。严格落实各类平台信息发布“三审制度”,规范信息审核、发布流程,凡对社会公开的信息须经相关股室(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能予以发布,确保上网信息不涉密,不出现原则性错误。严格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原则,确保发布及时、真实、准确、安全。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我局依托旗政府门户网站,丰富政务信息内容,按照法定时限及时发布并实时更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充分利用三务公开平台、微信公众号,认真做好信息发布、法律法规宣传普及等各项工作,2023年度,定期在三务公开平台发布信息;利用“东乌司法行政”微信公众号共发布230余条信息。不断提升政务新媒体的引导力、传播力、影响力,增强群众的获得感,营造法治氛围。

(五)监督保障情况。

强化监督保障,推进政务运行公开透明。一是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办公室为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工作。二是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全局各股室业务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以考促进,以考促行,进一步推进政务运行公开透明。三是认真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定期开展政务信息公开自查,对发现的问题限时整改,限期整改,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到位。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3年度,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相比,工作上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原因:一是由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学习宣传的力度还不够,公开的内容也不够全面。二是我局工作人员少,业务工作多,政府信息公开的稳定性、系统性、及时性还有欠缺。为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继续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条例》的学习领会,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二是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与日常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确保及时公开。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进行补充完善,保证公开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既定工作程序高效运作。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 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2023年度我局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2024年1月13日

来源:东乌旗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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