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等政策法规精神,进一步提高我旗政务公开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落实文件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进一步做好政策性文件的解读工作,切实保障社会公众对涉及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增进社会公众对我旗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的知晓、理解和认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一)抓好文件公开属性源头认定
文件的公开属性认定要与文件的产生同步进行,随公文一同签批。各地、各部门要坚持按照“依法、及时、高效”、“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和“应公开、尽公开”原则,明确拟发文件的公开属性。要在发文拟稿纸适当位置增设“公开属性”的勾选内容,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对拟定为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要说明不能主动公开的依据和理由,报批本地、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对于未明确公开属性或未说明不主动公开依据和理由的,不得发文。起草和制作文件时,应按照文件确定的公开属性,在文件附注位置(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2字符 )加括号说明“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
以旗政府或旗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起草部门要确定文件的公开属性,由旗政府办公室对各部门报送文件的公开属性进行审核,无明确公开属性建议或未说明不主动公开依据和理由的,作退文处理。
在依申请公开工作中涉及到的未确定公开属性的历史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该文件的公开属性认定工作。
(二)建立健全文件公开属性源头动态调整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逐步扩大文件的公开范围,防止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属性滥用,并逐年压缩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文件的数量。建立健全文件公开属性源头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对公开属性为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文件进行复核,对因情势变化或依申请公开的人数和频次达到一定范围的文件,由发文单位或起草单位提出建议,属性可以由依申请公开转为主动公开。
(三)加强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
1.明确解读主体。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文件解读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多部门联合发文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以旗政府或旗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做好文件的解读工作。
2.规范解读流程。政策性文件的解读方案或解读材料,要与文件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部门印发的政策性文件,解读方案或解读材料要随文件一同发布。以旗政府或旗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解读方案或解读材料要一并报送旗政府办公室,和原文同步审签;旗政府办公室要对上报材料不齐全的,作退文处理。对于非政策性文件不需解读的,要在文件报审时予以说明。
3.优化解读内容。解读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政策性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具体举措、适用对象、解读机关等,如有必要还应包含注意事项、关键词解释、新旧政策差异等。各地、各部门要严格审查解读材料内容,坚决避免误解误读,对于因政策解读内容有误而造成负面影响的,将进行追责。
4.丰富解读形式。政策性文件的解读鼓励采用图片、图表、图解、动漫、音频、视频等多样化方式,增强政策解读的可视性、可感性和传播力、影响力。各地、各部门的政策解读应以多样化方式为主,大幅度降低文字形式的解读比例。以旗政府或旗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旗政府办公室对其解读形式进行审核把关,确保解读形式合规合格。
5.拓宽解读发布渠道。旗政府网站是政策性文件和解读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要设立政策性文件解读专栏,发布政策性文件解读信息,并与文件相互关联。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运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专题访谈、广播电视等渠道,发布政策性文件的解读信息,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
二、监督与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协调好组织、人员、设施等方面的保障,配备专职人员,精心组织实施,扎实有序推进,坚决做好文件公开属性认定和政策性文件的解读工作,确保此项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二)加强督促检查和责任考核
旗政务服务局负责定期对文件类政府信息公开与政策性文件解读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结果。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按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期限公开政府信息,不按规定对政策性文件进行解读,或违反保密审查程序造成泄密事件的,要对相关部门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其他事宜
(一)各地、各部门要将主动公开属性的文件和文件解读电子版第一时间报送至旗政务服务局,旗政务服务局统一在旗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二)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指派专人认真填写《全旗公文公开解读目录清单》(附件1)务于每月28日前报送至旗政务服务局,由旗政务服务局统一汇总上报至盟行署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政务服务局),旗政府办将全程跟进督办,对迟报、谎报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通报。
(三)请各地、各部门于10月15日前将政务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报送至旗政务服务局。
2022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