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旗直有关单位:
现将《东乌珠穆沁旗天然打草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3月10日
东乌珠穆沁旗天然打草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科学保护、永续利用打草场,进一步规范打草行为,切实保护草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和《锡林郭勒盟关于加强天然打草场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乌珠穆沁旗境内天然打草场的保护利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天然打草场的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护优先,科学确定刈割时间,严格落实刈割规程,杜绝“打光剃净”掠夺式经营;
(二)坚持强化管理,明确主体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和监督执法,依法依规保护天然打草场资源;
(三)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落实封育和改良措施,提高产量和质量,确保天然打草场永续利用。
第四条 执行打草申请备案制度。
(一)每年打草作业时,打草场面积1000亩以上的打草牧户或者流转租赁打草场的打草牧户(或其他各类经营主体)需提前向所在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苏木镇人民政府办理《打草作业证》和《野外用火许可证》,并配备防扑火设备。苏木镇人民政府将申请备案的打草牧户(或其他各类经营主体)统一建档汇总后报送至旗林草局备案。
(二)打草申报内容要明确打草场位置、打草面积、流转面积、留茬高度、预留草籽带宽度及打草起始时间等。
第五条 刈割时间。旗林草局在充分考虑草地类型、气候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刈割具体时间,报请旗人民政府同意,发布公告后,组织开展打贮草工作。
第六条 刈割作业规程:
(一)轮刈方式。1000亩以上的打草场实行轮刈制度,采取二区二年轮刈,每年保证一区停止打草作业;1000亩及以下的牧民自备打草场可不执行轮刈制度,但必须执行本办法其它条款规定;
(二)间作制度。每打草300米宽,必须保留不小于20米的草籽繁育带;
(三)留茬高度。根据我旗草地类型特点和地形条件,打草场留茬高度不得低于6厘米;
(四)耧耙要求。为保护草原土壤腐殖层,保水保墒,耧耙齿端要与地面平行,严禁过度耧耙和打搂枯草、枯落物,防止造成地表裸露草场退化。
第七条 植被平均盖度30%以下、草群平均高度15厘米以下、或干草产量亩产30公斤以下的打草场,禁止刈割。
第八条 打草作业禁止以下行为:
(一)不得使用改装和破坏草原的打搂草机具,禁止使用指盘式搂草机;
(二)大型运输车辆在指定捆草堆放地点装草,严禁进入打草场内装草;
(三)禁止打草车辆随意碾压草原,破坏草原植被。
第九条 按照政策要求,打草场已划入轮刈禁牧区管理,打草场禁止放牧。
第十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的打草场进行坐标点定位,并建立电子档案。
第十一条 打草场经营权租赁流转,应当符合《锡林郭勒盟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落实备案和保护管理要求。流转打草场的牧户要与租赁方签订打草场利用协议,明确刈割时间及刈割规程要求。
第十二条 牧户必须保证冬季及休牧期间储草需要的前提下方可出租打草场或出售牧草。
第十三条 严格规范商业化打草。加大对专业打草队、草业经营主体等商业打草行为的监管力度,对于市场经营主体以打草为经营手段的商业行为,严格依法依规进行管理,防止掠夺式经营。
第十四条 严格限制常规禁牧区、特殊草原生态功能区(湿地)禁牧区打草。对植被恢复较好的上述禁牧区,经旗林草局评估批准后,可以进行保护性打草。保护性打草作业后,两年内禁止打草。干旱年份原则上禁止打草。
第十五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打草作业前,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对打草场利用现状进行一次动态监测,建立植被状况档案,提供动态监测数据。对过度利用、造成退化的打草场,责令草原承包经营者采取封育、施肥、补播等措施恢复植被。恢复后经实地监测达到打草场利用标准的,方可打草利用。旗林草局对打草场监测制度实施情况定期抽查,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六条 明确各方责任:
(一)旗人民政府和苏木镇人民政府是天然打草场保护利用的责任主体。嘎查委员会和牧户是天然打草场保护利用的实施主体;
(二)旗林草局是天然打草场保护的监督主体,负责对天然打草场保护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负责打草场防火工作,加大防火宣传力度,与打草作业单位签订防火责任书;
(三)苏木镇综合执法局是执法主体,负责天然打草场保护管理的执法工作;
(四)旗农科局负责组织技术人员,深入打草企业和牧户,开展技术指导,推广有利于保护打草场的新型割草机械。牵头对打贮草合作经济组织、协会和社会化打草作业队进行牧草刈割方式方法、机械设备操作、维护等方面的职业技能培训;
(五)公安交警和交通路政等部门负责拉运饲草车辆的管理,严格规范饲草调运车辆规范运营;
(六)财政局要保障各苏木镇和有关部门打草场保护、管理和监测等必要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建立管护目标责任制,旗人民政府每年与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苏木镇人民政府与各嘎查、嘎查与打草牧户签订打草场管理责任书,将任务和责任,层层分解到每个苏木镇、嘎查委员会及牧户。
第十八条 打草场保护利用与草原生态补奖政策资金发放挂钩,对拒不改正提早打草及不执行申请备案、轮刈制度和不按要求预留草籽带、留茬高度过低、过度耧耙的,依照相关规定核减或扣发承包牧户当年全部打草场补奖资金。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打草或造成打草场破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旗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期间,如国家、自治区和盟级层面调整或出台有关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