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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乌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乌旗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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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旗直、驻旗有关单位

现将《东乌旗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20201120

东乌旗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国务院令公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锡林郭勒盟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持续优化我营商环境,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盟行署部署要求,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六稳”大局和落实“六保”任务的主要措施,以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便利度为目标,强化责任担当,坚持高位推进,补短板强弱项,切实解决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提升企业发展信心和竞争力,增强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用2年的时间完成本方案各项任务,推动我营商环境实现较大幅度提升,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二、举措及分工

  紧紧围绕企业投资生产经营等全生命周期,针对市场主体营商环境诉求,以开办企业、办理建筑许可、获得电力、用水用气、纳税、跨境贸易、获得信贷、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务服务等20个方面工作为重点,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量化指标,细化措施,明确责任,推动各项指标优化提升,切实打通利企便民各项政策落地。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全经济高质量发展。(方案落实举措及责任分工详见附件)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及优化营商环境组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组织协调,推动各项举措落地见效。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工作任务,承担起牵头和配合职责,狠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二)强化考核评价。各部门要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盟行署部署要求,认真配合做好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并强化评价结果运用,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各重点任务牵头单位要会同配合单位,结合各部门制定的具体工作措施,切实落实好各项具体落实举措的实施。

  (三)做好政策解读。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向企业精准推送各类政策信息,提高政策知晓度和覆盖面。加大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经验做法的宣传力度,及时展示我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的工作成效,形成良好舆论导向。

  (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同民营企业坦荡交往、主动对接、精准服务,不断建立完善对民营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服务模式和服务链条,尽全力为企业排忧解难,树立起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鲜明导向,以最优的营商环境争取高质量发展最大主动权。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东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19〕33号)同时废止。

 

    件:东乌珠穆沁旗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责任分工

 

 

附件:

东乌珠穆沁旗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责任分工

重点任务

落  实  举  措

牵头

单位

配合单位

一、开办企业

(一)精简企业开办流程

1.将企业开办设立登记与社保登记两个环节合并为一个环节同步办理。企业办理注册设立登记时同步采集社保登记信息并推送至人社部门,企业不需要再单独办理社保登记。

旗市场监管局

旗公安局、人社局、税务局

(二)压减企业开办耗时

2.实现设立登记、印章刻制、发票申领3个环节办理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企业登记、印章刻制、申领发票等环节分别控制在1个工作日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确保工作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

3.按照自治区、盟统一安排,配合自治区、盟级相关部门实现全旗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与政务“一网通”对接。

(三)降低开办企业费用

4.取消企业设立登记与社保登记、印章刻制、申领发票环节所有行政收费,降低企业开办成本。

旗公安局、人社局、税务局、发改委、财政局

(四)提升开办企业便利度

5.落实“一门”“一窗”“一网”“一次”行政审批服务,推行企业开办“一网通”,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推动企业开办全流程、跨部门网上办理。

旗公安局、人社局、税务局

6.深化“多证合一”举措,办理“多证合一”登记事项时同步备案证照整合事项,通过“对证合一”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不再另行办理被整合备案登记事项。推广“政银合作”免费代办模式,做好代办业务培训与解答,严格企业注册授权代办,增强业务规范和透明度。

二、办理建筑许可

(五)精简办理建筑许可流程

7.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梳理审批事项和流程,精简审批材料,确保清单之外无审批。完善东乌珠穆沁旗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审批功能。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和投资类别将我旗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五类,并制定不同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明确审批阶段、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和审批时限。

旗住建局

旗自然资源局、发改委、交通运输局、农科局(水利局)

8.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规划许可、规划选址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优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查机制,明确审查事项、简化审查材料,对于具备审查条件的设计方案,安排 “一次会议审核、一次性提出补正要求、限时完成审查任务”。

(六)压减办理建筑许可耗时

9.加快推进“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建设,实现利用审批管理系统的“多规合一”功能策划生成项目,大幅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

10.继续压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合并为一个审批事项,审批时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内。

(七)降低办理建筑许可费用

11.搭建统一的在线支付平台,实现工程建设领域办事、缴费“一站式”服务。推行电子证照,减少企业成本。

(八)优化建筑质量控制指数

12.构建多维度评价体系,加强效能监管。依托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健全覆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招标代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各类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

(九)提高办理建筑许可便利度

13.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发改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并入政务服务系统运行,实现系统深度对接,信息实时共享。

14.加快推进使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建议和投诉”微信小程序,拓展网上办事渠道。

三、获得电力

(十)精简获得电力流程

15.蒙西电网。10千伏及以上高压客户办电环节由6个压缩至4个,低压办电环节由6个压缩至2个。

旗供电分局

旗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发改委

(十一)压减获得电力耗时

16.低压报装办理时限压缩至15个工作日内,高压报装办理时限压缩至45个工作日内。

(十二)降低获得电力费用

17.蒙西电网。对大中型企业客户、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工业园区和重点项目供电,蒙西电网公司投资建设110千伏和220千伏供电线路、公用变电站间隔以及引起的公用电网改造工程,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清洁能源采暖和电采暖等电能替代工程,由蒙西电网公司投资建设配电设施至客户红线。对接入容量160千伏安以下的低压小微企业,客户零投资接电。

(十三)优化供电可靠性和电费透明度

18.蒙西电网。强化计划停电综合管控和设备运维质量管控,2020年锡林郭勒盟地区城市用户平均停电时间不超过9.55小时/户。主动宣传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电价电费知识和电费构成,确保全部客户应知尽知,做到政策宣传、告知全覆盖。

(十四)降低电力价格

19.落实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落实国家及自治区两部制电价支持性政策、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等各种降低电力价格措施,确保降价红利“应享必享”。

(十五)提高获得电力便利度

20.推广应用网上APP、扫码用电等互联网渠道功能,方便客户在线提交申请、确认方案和查询进程。深化移动作业终端应用,实现客户资料电子化采录收集、自动上传、线上审核确认。

四、获得用水

(十六)精简获得用水流程

21.利用政务服务平台,公开申请资料清单及办理流程,精简客户申请资料。将供水企业报装环节(不含外线工程施工环节)优化为受理申请、方案答复、竣工装表3个环节,其中不涉及外线工程的项目减至受理申请、装表通水2个环节。

旗住建局

旗发改委、农科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

(十七)压减获得用水耗时

22.供水新增业务办理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内,扩容、改装及临时用水业务办理期限压缩至15个工作日内。推广应用营业厅、热线电话及互联网等服务渠道申请新装服务。

(十八)降低获得用水费用

23.严厉打击用水设计、安装、施工领域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九)降低用水价格

24.组织在制定和调整供水征收标准前要开展成本监审,严格履行价格听证程序,建立成本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以成本监审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成本变化、社会承受能力、企业服务质量等因素,动态调整价格。

旗住建局

旗发改委、市场监管局

五、获得用气

(二十)精简获得用气流程

25.精简用户申请资料,减少办理环节,不断优化燃气报装流程,逐步在全旗范围内将用气报装环节由13个缩减为8个。

(二十一)压减获得用气耗时

26.不断压减办理用气手续耗时,将燃气报装时间压缩至10个工作日内。

(二十二)降低获得用气费用

27.严厉打击燃气设计、安装、施工领域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天然气设计、安装市场公告制度,定期公告、更新企业资质、收费、信用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选择权。

(二十三)降低用气价格

28.打破垄断,鼓励更多的市场主体进入天然气领域形成竞争,降低天然气价格。

六、获得网络

(二十四)精简获得网络流程

29.电信业务经营者对资费套餐进行“清单式”公示,用户可以自主选择资费套餐。

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

旗发改委、市场监管局

(二十五)压减获得网络耗时

30.严格执行获得网络耗时对外服务承诺,用户也可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约定有关的业务受理、开通、故障处理时限。

(二十六)降低获得网络费用

31.严厉打击用网设计、安装、施工领域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七)提高获得网络便利度

32.推动县级以上城市区域部署千兆宽带接入网络,2020年底前实现光纤接入端口占比达到93%

33.推动5G网络覆盖,实现5G规模商用,2020年底前全盟新建5G基站678个。

七、登记财产

(二十八)精简登记财产流程

34.优化流程,取消无法律依据的环节和资料。推进落实“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交易、税收联办类业务,推行线上、线下“一窗受理、并联办理”,实现一次身份认证、一次收件受理、自动分发、并行办理、联办信息实时推送。合并精简办事环节,精简申请材料,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核验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群众提供。

旗自然资源局

旗税务局、住建局

35.提供网上缴税渠道,将不动产登记簿、制证、缴费和领证环节合并。推进二手房转移登记与抵押登记等相关联登记事项一并申请、一并受理与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信息和权力人申请事项自动生成不动产交易合同,推送给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交易监管。

(二十九)压减登记财产耗时

36.实行信息共享集成、流程集成和人员集成,进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实施登记、交易、税收“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全流程优化,一般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办理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

37.落实房地产交易税收服务和管理指引要求,推动实现纳税人网上办理涉税事宜,开展网上预核,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税务业务办理时间力争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

七、登记财产

(三十)降低登记财产费用

38.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进一步减免不动产登记费。

旗自然资源局

旗税务局、住建局

(三十一)优化土地管理质量指数

39.优化全旗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系统,实现各类不动产登记数据可查询、可统计,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加快数据整合,提升不动产登记质量。存量房屋登记测绘成果(含土地、房屋权属和测绘成果)、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汇交入库。

(三十二)提高登记财产便利度

40.加强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依托各级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公安、民政、税务等部门与不动产登记机构信息共享,并嵌入登记流程,用于相关信息查核,不再让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供。

八、纳税

(三十三)减少缴纳税费次数

41.严格按照自治区要求落实《电子税务局规范》,不定期推送疑点数据,督促整改,实现纳税人90%以上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

旗税务局

旗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人社局、医保局

42.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实现网签合同备案、婚姻登记等信息共享,便利办税缴费。

43.实现税务登记等6类事项全区通办(有涉税违法行为未处理的不纳入全区通办),采用异地受理、内部流转、属地办理、办结反馈的模式,对跨省经营企业提供涉税信息报告等415项涉税事项全国通办。

(三十四)压减缴纳税费时间

44.严格落实“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方式,丰富“网上办、掌上办”多元化便民服务举措。

45.大力推进“一网、一门、一次”改革,落实“最多跑一次”服务事项,力争实现《纳税服务规范(3.0版)》90%的事项“最多跑一次”。

八、纳税

(三十五)降低总税收和缴费率

46.严格执行各项减免税收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国家更大规模减税降费。

旗税务局

旗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人社局、医保局

47.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持续在精准培训辅导、优化税费服务、完善统计核算、强化系统保障、加强风险防控、联动监督检查、推进协同共治等方面再加力。

48.发挥旗级减税降费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协同共治对减税降费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三十六)优化报税后流程

49.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优化退税流程,提高退税效率。

50.按照自治区、盟级要求落实企业自主更正申报制度,不断优化更正申报渠道,实现多渠道进行全税种更正申报。落实全程电子退税,实现退税审核、退库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

九、跨境贸易

(三十七)压减进出口边境审核耗时

51.制定公开口岸经营服务企业场内转运、吊箱移位、掏箱和货方提箱等操作时限标准。推行口岸作业单证电子化流转。以电子化方式传输和接收飞机起降、车船到发等各环节需要提交、申报、交换的单证(有特殊需求必须提供纸质单证的除外)。

旗口岸委

旗商务局、财政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东乌海关

(三十八)降低进出口边境审核费用

52.加强对口岸收费公示动态管理。发挥清理口岸收费工作机制作用,在地方政府网站、内蒙古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信息平台和收费现场及时公示口岸进出口环节收费目录清单,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做到清单之外无收费。依法查处乱收费行为,进一步降低通关整体费用。

(三十九)降低进出口单证审核费用

53.进出口单证审核所有环节零收费。

旗商务局、财政局、发改委、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东乌海关

(四十)提高跨境贸易便利度

54.开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多证合一业务;加强“一个窗口”建设,强化人员培训,全部行政审批事项、企业备案等实现一个窗口受理;提升口岸信息化水平,单一窗口货物报关等重要业务应用率保持100%

55.优化通关监管流程,将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数量由88种精简至44种,除4种安全保密需要外全部实现联网核查;推广汇总征税、集体中报、保证保函、电子支付等便利措施,巩固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成效,确保与2017年相比压缩50%的目标。

十、办理破产

(四十一)压减收回债务所需时间

56.推动网络司法拍卖,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推动债权人会议网络化,深度运用信息化手段,便利债权人参会。

旗人民法院

旗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局

57.破产清算期间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

(四十二)降低收回债务所需成本

58.加强执行与破产的程序衔接,着力解决企业破产中税务注销、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破产重整企业税收信用修复等问题。建立常态化府院协调机制,完善破产管理人名册动态调整机制,多措并举降低破产案件办理时间和成本。

(四十三)提高债权人回收率

59.建立府院破产统一协调机制,有步骤试点成立地方破产管理人协会及破产研究中心,加大培训力度,培养专业破产审判以及破产管理人团队。

(四十四)优化破产法律框架质量

60.加强破产案件的立案审查,优化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加强基层法院破产审判能力建设。完善破产信息公示平台,提高破产信息透明度。

十一、获得信贷

(四十五)优化合法权利度

61.推广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应用,服务市场主体融资需求。

人民银行

东乌旗支行

旗金融办、人民法院

(四十六)优化信用信息深度

62.推动从事信贷业务机构接入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不断扩大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覆盖面。

(四十七)扩大征信机构覆盖面

63.规范征信市场发展,支持和引导企业征信机构多渠道、广维度采集企业信息,开发更符合企业特征的产品和服务。

(四十八)提高企业融资便利度

64.增强信贷持续供给能力,加大民营和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信贷支持力度。加强金融产品服务创新,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积极推进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引导金融机构降低贷款利率水平,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65.积推动企业及金融机构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融资,拓宽融资渠道,达成增加企业信贷投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升企业金融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货币信贷和地区社会融资规模增长和经济增长相适应的目标。

十二、保护中小投资者

(四十九)增强信息披露透明度

66.严厉打击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依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体系,严格监管辖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关注媒体报道、处置举报投诉等方式,严厉打击说假话、做假账、隐瞒不报、虚报漏报等严重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旗金融办

旗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人民法院

67.强化公司日常监管,特别盯紧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重大资金使用、可能出现的资本运作等事项。以“给投资者一个真实的上市公司”为目标,做好年报监管。

68.充分运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执法手段和法律责任,加大对发行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的行政执法力度。

(五十)压实公司董事责任

69.强化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问责力度。严格落实“总对总”案件线索平行移送机制,加强日常监管与稽查执法的协调,突出打早、打小。

70.加强政策宣传和辅导服务,不断提升挂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践行“监管与服务并重”理念,以新三板改革为契机,通过优质挂牌企业公开发行融资的示范带动效应,提升各级地方政府、各部门及市场主体对新三板的关注,扶持优质重点企业在新三板挂牌。

71.继续做好“监管第一课”培训,做好股东人数在200人以上的银行等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五十一)提高诉讼便利度

72.进一步创新投资者保护路径。督促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质量管理,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监督检查,强化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监管。继续开展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走进上市公司等品牌活动,进一步创新投资者保护路径。

73.实施《内蒙古证监局诉求处理工作规程》,严格办理各类举报事项。

(五十二)保护股东权利

74.构建“政府职能部门、证监局、自律组织、市场主体”四位一体的投资者保护工作“大格局”。

75.发布《关于完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的意见》,推动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实践工作。

76.建立辖区市场主体投资者保护评价工作机制,有效提升市场主体投资者保护工作水平。采取多种方式有效提升民族地区投保投教工作。

十二、保护中小投资者

(五十二)保护股东权利

77.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并注意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旗金融办

旗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人民法院

(五十三)强化所有权和管理控制

78.全面落实《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切实增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开展公司治理专项自查活动,将公司治理纳入现场检查重点范围,对资金管控、财务舞弊、印章管理等存在重大内控缺陷的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化问责力度。进一步压实上市公司内幕信息防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79.开展大类风险研判、重点企业盯防,重点监管辖区公司可能出现的财务舞弊、关联方违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大额资产减值、通过政府补助等方式规避亏损、内控失效等事项。

80.对各方线索问题集中的审计评估项目执业质量,有针对性地实施全流程检查,对市场广泛关注、业务风险突出的特定类型执业项目开展检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确实存在欺诈发行及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从严追究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责任。

81.强化对违约风险较高债券的监测。在细化监测信息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到期和回售债券风险台账,做到“提前三个月排查、提前一个月预知违约”。重点监测排查弱资质民营企业债券、城投类债券等违约风险,并密切关注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等与债券违约风险的共振。

(五十四)增强公司透明度

82.做好挂牌公司日常监管。将业绩突出、融资并购和股东人数较多、交易较活跃、风险外溢性较高和具有精选层概念的创新层公司作为监管重点,全面掌握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规范运作等情况,对重点公司“说得清,管得住”。

十三、执行合同

(五十五)压减解决商业纠纷耗时

83.不断完善“两个一站式”建设,大力推广跨域立案、开辟绿色通道,促进商业纠纷快速立案。完善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机制建设,实现商事审判简案快审,繁案精审。严格审限管理,加强审判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实现案件在审限内提速。加强和规范执行信息化和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执行到位率,依法保障当事人权利实现。

旗人民法院

旗司法局、财政局、金融办

(五十六)降低解决商业纠纷费用

84.发挥诉讼费调节功能,严格把握诉讼费减、免、缓条件,依法降低商事纠纷的诉讼成本。

(五十七)优化司法程序质量

85.以移动微法院为载体,改进和完善移动电子诉讼框架,让司法服务触手可及。

86.加强司法公开,将案件流程节点信息通过短信、移动微法院等形式,主动推送给当事人以及代理人。

十四、劳动力市场监管

(五十八)提升备案审查效率

87.认真履行集体合同合法性审查监督检查职责,推行企业集体合同送审承诺制度,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实行许可承诺制,加强事后监管。

旗人社局

旗市场监管局

(五十九)严格执行工作时间规定

88.督促企业落实职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制度,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需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批后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六十)妥善做好裁员工作

89.企业裁减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人社部门接到企业经济性裁员登记备案报告后,积极指导企业妥善做好裁减人员的相关工作,为企业提供各项劳动保障服务。

(六十一)严格执行经济性裁员成本规定

90.保障被裁职工合法权益。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依法优先保障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强化裁员纠纷调解。

91.对于经济性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依法裁决,对于经济性裁员的劳动争议案件,优先适用调解原则。

(六十二)提升劳动力市场监管水平

92.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持续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实施“双随机”执法检查,指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秩序,营造和谐劳动关系。推动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创建活动,对认定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开展多部门联合激励,被评为国家、自治区和盟级“模范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的企业扩大联合激励措施。

十四、劳动力市场监管

(六十二)提升劳动力市场监管水平

93.全面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让群众投诉有“门”、少跑路。发生劳资纠纷第一时间介入,依法从速处置,确保劳资双方合法权益。

旗人社局

旗市场监管局

十五、政府采购

(六十三)完善电子采购平台

94.按照自治区财政部门制定统一的电子卖场分类标准、数据接口和交易规则,接入全区一张网(全区一张网包含政采商城电子卖场平台),提高集中采购目录内限额零星采购的交易效率。

旗财政局

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十四)优化采购流程

95.升级改造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按照财政核心业务一体化建设统筹推进,实现在线开展采购评审、投诉处理、合同签订、履约验收、信用评价、资金支付等。

(六十五)规范采购结果确定和合同签订

96.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六十六)强化合同管理

97.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建立适应不同需求特点,鼓励市场、合理分担风险的多种合同类型以及针对特定用途的特殊合同,完善相关合同条款内容。

(六十七)加强支付和交付监管

98.推进政府采购云平台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衔接。建立定期督查机制,严肃处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不及时等问题。

十六、招标投标

(六十八)大力推行“互联网+招标采购”

99.落实《“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大力发展电子招标投标,促进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完善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创新电子化行政监管,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强化信息拓展应用,完善制度和技术保障。

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旗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科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国资办

(六十九)严格投标和履约担保管理

100.积极推动电子担保保函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应用,确需提交投标保证金且需要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代收代管的,对具备保证金结算条件的银行在准入、运行中公平对待,招标人提出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最迟在5日内办结。

十六、招标投标

(七十)保证地区内外企业公平竞争

101.招标文件对旗内外企业公平对待,在资格条件、废标条款、评标办法、定标条件、合同条款等设置上一视同仁。不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旗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科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国资办

(七十一)建立公平有效的投诉机制

102.进一步完善招投标投诉、受理、调查、处理流程,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十七、政务服务

(七十二)提升网上政务服务能力

103.强化政务服务“五统一”建设,配合自治区、盟级完成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共建工作,进一步加强统一政务服务事项库、统一电子证照库、统一电子印章、统一政务服务门户、统一身份认证“五统一”建设。

旗政务服务局

旗市场监管局

104.待自治区部门垂建业务系统与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对接后,解决当前政务服务工作中“网络不互通、数据不共享、业务难协同”以及数据“二次录入”等问题。

(七十三)提高政务服务事项便利度

105.完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事项库建设,进一步优化各业务部门事项实施清单中的办理流程、材料等要素,开展事项精细化梳理,提高政务服务事项便利度。

(七十四)提高政务服务满意度

106.细化政务服务考核指标,开展全旗政务服务考核工作,加强政务服务绩效考核制度,全面提高政务服务满意度。

107.完成“好差评”系统与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工作,制定差评反馈整改机制,促进工作落实和服务效能提升,切实提升政务服务满意度。

(七十五)推进与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

108.待区直部门涉及政务服务事项的垂建业务系统实现对接后,通过盟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与自治区级和旗县级共享共用。

109.制定政务服务数据共享责任清单,推动部门政务服务数据按清单共享,部门间共用,基本实现能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能通过网络核验的、前序流程已收取的材料不再提交,达到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减材料、减环节的目标。

110.同步建设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备用通道交换系统,编制政务服务数据资源目录。

十八、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

(七十六)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质量

111.积极推进区域品牌建设工作,落实《锡林郭勒盟贯彻落实自治区进一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意见的工作方案》和《关于加快锡林郭勒盟现代农牧业商标品牌建设与保护实施意见》,强化对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特别是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的建设力度,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区域品牌。

旗市场监管局

旗农科局、工信局、司法局、公安局、财政局、人民法院、检察院

(七十七)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

112.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精神,待自治区、盟级出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后,结合我旗实际,及时出台我旗相关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意见,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有效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

(七十八)扩大非诉纠纷解决机构覆盖面

113.积极对接自治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平台。配合自治区知识产权维权中心工作,扩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覆盖范围。

114.推动简易案件和纠纷快速处理、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办案协作推进工作。

(七十九)提高知识产权运用效益

115.依托自治区建设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打造我旗一站式知识产权公共(运营)服务平台。

116.开展知识产权强企工程,培育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能力。

117.进一步实施自治区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实施方案》,选择一批符合条件的地理标志项目进行试点培育,提高绿色农畜产品附加值,促进绿色农畜产品产业品牌化发展。

十九、市场监管

(八十)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覆盖率

118.继续加强市场监管部门内部各业务条线双随机抽查全流程整合,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

旗司法局、政务服务局、人民法院、检察院

119.组织指导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建立“一单两库一细则”和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十九、市场监管

(八十一)提高监管执法信息公开率

120.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协同监管平台,将归集的涉企行政处罚和违法案件信息记于企业名下进行公示,相关信息同步推送至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归集的监管执法信息100%公示。

旗市场监管局

旗司法局、政务服务局、人民法院、检察院

(八十二)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121.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务诚信建设规定》,提高各级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守信、践诺、履约意识,增强政府公信力。

旗发改委

旗财政局、国资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司法局、组织部、政法委、纪检委

122.加大政府部门、大型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工作力度。加强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旗工信局、发改委

(八十三)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123.全面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全面推广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中查询使用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对守法诚信典型提供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激励措施,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行政性、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信用联合惩戒。持续开展自治区诚信企业选树工作。

旗发改委

旗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司法局、工信局、税务局

124.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事项纳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对提供虚假承诺的当事人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鼓励各行业领域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推动信用立法和制度建设。落实国家、自治区、盟级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管理制度。

(八十四)推进与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共享

125.贯彻落实《自治区“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实施方案》,运用好自治区“互联网+监管”系统。

旗政务服务局

旗司法局、市场监管局、人民法院、检察院

126.依托全区统一的“互联网+监管”系统,统筹指导全旗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好“互联网+监管”相关工作,逐步实现监管事项全覆盖、监管数据全汇聚、监管行为全记录。

二十、包容普惠创新

(八十五)提高创新创业活跃度

127.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旗农科局

旗发改委

(八十六)提高人才流动便利度

128.推进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守法经营、诚信服务,提高行业诚信水平。

旗人社局

(八十七)提高市场开放度

129.认真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旗商务局、发改委

二十、包容普惠创新

(八十八)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群众满意度

130.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满意度,提升12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质量,力争群众满意度达到85%以上。

旗卫健委

旗财政局

131.利用“互联网+”模式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提高教育教学信息化水平。大力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引导职业院校根据企业岗位需求,动态调整产业、课程设置,推行毕业证书加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培养模式,建设1所自治区高水平高职院校和2个左右的高水平专业()

旗教育局

旗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委、文旅广电局

(八十九)优化蓝天碧水净土森林覆盖指数

132.加大“散乱污”企业、工业炉窑、散煤、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柴油货车等综合治理,2020年底,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量完成盟级总量减排任务。

旗生态环境局

旗自然资源局、工信局、农科局、林草局、发改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133.以河湖长制为抓手,全面改善河湖水生态环境,重点抓好不达标水体治理。推进重点湖泊污染源调查及整治工作,初步控制重点湖泊人为污染。开展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本底判定申报工作。完成自治区级以上工业园区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可行性评估,对不能有效承接的园区,2020年底前建设单独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或增加预处理设施。2020年底,全盟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断面比例达到50%,不出现劣ⅴ类水质断面。

134.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20年全旗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135.2020年底,全旗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1%以上。

旗住建局

旗林草局

(九十)优化综合立体交通指数

136.确保通乡镇和建制村硬化路畅通,加快推进“油返砂”路段整修工作。结合我旗经济社会和行业发展实际,落实农村客运发展扶持政策,探索城乡交通一体化发展模式,推进城乡客运服务一体化,推动交通“一卡通”便捷应用。提升全旗收费联网运营管理水平,持续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落实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和大件运输跨省并联许可政策,优化货车不停车快捷通行。继续推进普通货运车辆“三检合一”。

旗交通运输局

旗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