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东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乌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0-08-17
字号: 打印

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旗直有关单位:

  经旗政府同意,现将《东乌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8月17日

  东乌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高效有序做好我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地质灾害能力,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锡林郭勒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东乌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我旗境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性地质灾害。

  (四)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旗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苏木镇(场)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事发地苏木镇(场)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二、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任务

  (一)指挥机构及职责

  旗人民政府成立旗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旗应急指挥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旗应急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 挥 长:旗人民政府分管副旗长

  副指挥长:旗应急管理局局长

  旗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旗委宣传部、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农科局、商务局、文体旅游广电局、卫健委、生态环境分局、气象局、供电分局、32106部队、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森林消防大队、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

  旗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旗委、政府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领导、指挥、协调和配合自治区、盟应急指挥部处置我旗范围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苏木镇(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协调旗武警中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各苏木镇(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他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二)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旗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旗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旗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汇集、分析、整理并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适时启动应急会商机制,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旗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提出具体的应急措施建议;贯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各苏木镇(场)和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处置工作,并督促落实;会同旗委宣传部组织应急处置与救灾的新闻发布;承担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应参照旗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

  (三)应对突发地质灾害部门职责分工

  1.紧急抢险救灾组

  旗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查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稳定性、潜在威胁、影响范围、危害程度以及诱发因素;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情况;协调应急救援物资的紧急调用与分配。

  32106部队、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森林消防大队以及旗内各救援力量、社会团体及志愿者救援力量: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救,消除隐患。

  旗住建局、农科局、应急管理局、供电分局等部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旗文体旅游广电局:负责指导、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做好旅游景点游客的疏散工作。

  旗教育局:负责指导受灾学校做好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做好灾后学校、教学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

  2.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组

  旗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监测等相关资料,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和应急治理方案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或灾情进一步发展。

  旗农科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落实洪水干旱灾害防护标准。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旗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做好灾区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发布环境污染的有关信息,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并监督实施,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

  旗卫健委: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救护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灾区卫生健康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旗农科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切实采取紧急免疫、疫情监测、检疫监督、消毒灭原等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旗红十字会: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4.治安、交通和通讯组

  旗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旗交通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线路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旗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畅通。

  5.基本生活保障组

  旗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旗民政局:负责保障灾民过渡期后的基本生活。

  旗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旗发改委、应急管理局、民政局、财政局:负责协调安排灾后重建基础设施项目。

  6.信息组

  旗委宣传部: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有关宣传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旗文体旅游广电局:指导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根据旗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要求,严格把关,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做好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

  7.应急资金保障组

  旗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旗直有关部门及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隐患调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旗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旗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农科、气象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旗应急平台以及全旗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等互联互通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汛情、气象和地震信息。

  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部门,要广泛收集、整理和分析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包括气象雨情信息、河流湖库水情信息、地震活动信息、人类工程活动信息、地质灾害隐患变形监测数据等),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数据信息共享。

  (二)预防预警行动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旗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明确本行政区域内主要地质灾害点的分布、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2.地质灾害险情隐患排查

  要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隐患险情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每年冰雪消融期、汛期前,旗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农科、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和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及成员单位,对本区域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汛中、汛后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查检,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检查。旗自然资源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及时将发现的险情或灾情向事发地苏木镇(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发地苏木镇(场)人民政府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性组织避灾疏散。

  3.加强防灾宣传教育

  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灾抗灾意识和能力,加强群测群防网络建设,结合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苏木镇(场)长和嘎查长(社区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群众,制定以人员财产转移避让为主要内容的防灾预案,并将“防灾明白卡”发放到相关单位和群众手中。

  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各苏木镇(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局和气象局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旗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预警后,当地苏木镇(场)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嘎查以及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报险报灾

  各监测单位或监测人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应按地质灾害分级标准逐级上报。

  任何公民和单位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地质灾害险情、灾情。

  2.接报处置

  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接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报警信息后,要迅速进行处置,初步核实险情灾情,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当地质灾害危及水库、堤防、桥梁、隧道、铁路、公路等重要设施安全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沟通灾情信息。当接到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报告后,逐级速报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事态紧急时可直接速报旗委、政府,并抄报旗直相关部门。对于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中型(含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的小型地质灾害要按上述要求速报。

  3.速报的内容

  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威胁对象和范围、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对于已经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采取的救援措施。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有变化时,要及时续报。

  四、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四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Ⅰ级)

  (1)因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大型地质灾害(Ⅱ级)

  (1)因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三)中型地质灾害(Ⅲ级)

  (1)因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Ⅳ级)

  (1)因灾害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五、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事发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全力组织抢险救援,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旗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启动全旗应急预案。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险情时,旗政府、事发地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事发地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旗政府的领导下,由旗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财政、住建、交通、农科、民政、气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发展趋势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次生灾害。

  出现超出旗政府处置能力时,由旗政府向盟行署报告,请求盟级统一指挥,或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挥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时,旗政府、事发地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事发地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旗政府的领导下,由旗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财政、住建、交通、农科、民政、气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发展趋势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次生灾害。

  出现超出旗政府处置能力时,由旗政府向盟行署报告,请求盟级统一指挥,或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挥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旗政府、事发地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事发地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旗政府的领导下,由旗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财政、住建、交通、农科、民政、气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次生灾害。

  必要时,报请盟级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事发地苏木镇(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应急工作,事发地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旗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财政、住建、交通、农科、民政、气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次生灾害。

  必要时,旗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事发地苏木镇(场)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五)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由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六、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资金、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专业防治专家库和应急队伍,配备专用车辆和相关设施,确保应急响应及时、有序、高效运转。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检验预案,磨练机制,提高应对地质灾害的实战能力。

  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储备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要将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经费要列入同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紧急处置总体经费。

  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资金使用与管理按《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二)通信与信息传递

  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旗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同时保证与上级部门的联系畅通,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三)应急技术保障

  旗应急管理局组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救援和处置等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旗应急管理局及有关单位要积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四)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五)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和险情的发布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六)监督检查

  旗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工作经验和教训。

  七、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旗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旗政府批准后实施。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旗应急管理局备案。旗应急管理局应根据实际工作认真做好本预案的更新和完善,确保切实可行。

  八、责任与奖励

  (一)表彰奖励

  对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锡林郭勒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东乌旗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二)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它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