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旗直有关单位:
《东乌珠穆沁旗嘎查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政府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4月3日
东乌珠穆沁旗嘎查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嘎查动物防疫员队伍是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力量,为切实加强全旗嘎查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有效开展基层动物防检疫工作,稳定基层防疫队伍,维护防疫员合法权益,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
本办法所称嘎查动物防疫员是指由苏木镇(场)政府聘用,在指定的责任区域内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以及兼任疫情报告员和动物卫生协检员等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防疫员。
第三条 东乌珠穆沁旗行政区域内嘎查动物防疫员以及动物防疫员的配备、选聘、管理和培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苏木镇(场)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嘎查动物防疫员的管理工作。
苏木镇(场)畜牧兽医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嘎查动物防疫员动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实绩考核。
本办法由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旗兽医主管单位负责配合监督。
第二章 防疫员配备及聘用
第五条 配置标准
防疫员原则上按照牧业年度动物存栏数量进行配置,每1万个羊单位(1头牛折算5个羊单位,1口猪折算3个羊单位,5只禽折算1个羊单位)配备1名防疫员,全旗共聘用240名防疫员。
防疫员总额由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核定,各苏木镇(场)防疫员名额沿用现有分配名额,总额如有变动,由旗兽医主管单位统一分配。
第六条 聘用方法
防疫员实行聘用制度,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一年一聘,动态管理。防疫员聘用工作由苏木镇(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旗兽医主管单位提供业务支持,由苏木镇(场)畜牧兽医管理单位与防疫员签订聘用合同,在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备案。每年春防前完成聘用工作。
第七条 聘用条件
(一)有责任心,身体健康,吃苦耐劳;
(二)职业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畜牧兽医专业知识;
(三)年龄45周岁以下(多年从事畜牧兽医工作,有经验的可适当放宽年龄);
(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现任的防疫员和大中专畜牧兽医专业毕业的牧民子女。
第八条 聘用、解除程序
(一)防疫员的聘用采取面向全旗自愿报名、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方式;
(二)经苏木镇(场)畜牧兽医管理单位审核,苏木镇(场)政府组织考核认定;
(三)经岗前培训获得上岗资格;
(四)苏木镇(场)畜牧兽医管理单位与防疫员签订聘用合同;
(五)防疫员如需解除聘用合同,需在春、秋季集中免疫开始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苏木镇(场)畜牧兽医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章 防疫员职责
第九条 防疫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二)负责承包嘎查动物强制免疫(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包虫病、布鲁氏杆菌病,强制免疫项目依据国家兽医机关发布为准)、计划免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羊痘、炭疽病、羊快疫、羊肠毒血症、羊猝狙、狂犬病,计划免疫项目依据旗政府计划免疫实施方案发布为准)和常年补针免疫,并填写《畜禽免疫登记册》,建立动物防疫档案。根据紧急疫情发生情况和国家要求增加完成相关疫病免疫项目;
(三)协助完成动物疫情监测、采样、流行病学调查等基础性工作以及动物疫情报告、产地检疫协检、动物卫生监督等工作,并积极参加疫情扑灭工作;
(四)负责畜禽标识佩戴工作;
(五)负责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六)完成苏木镇(场)畜牧兽医管理单位和旗兽医主管单位临时安排的其他业务工作。
第四章 防疫员管理及培训
第十条 防疫员的管理
防疫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接受旗兽医主管单位、苏木镇(场)人民政府双重管理,在所在苏木镇(场)畜牧兽医管理单位和嘎查(社区)“两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旗兽医主管单位负责防疫员的业务指导工作及培训工作;
(二)苏木镇(场)人民政府负责防疫员的管理,并组织防疫员开展动物防疫工作。
第十一条 防疫员培训
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防疫员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
第五章 防疫员报酬
第十二条 防疫员报酬标准
防疫员报酬按照“按劳取酬”的原则与业绩挂钩,实行“基础工资+补贴”的报酬制度。防疫员基础工资按每人每月1200元的标准发放,并列入地方财政预算。补贴则按照当年工作实际完成情况,依据相关补贴发放要求适当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 报酬发放
防疫员报酬由基础工资和补贴工资两部分组成:
基础工资为1200元/月,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月底前。
补贴工资发放时间为每年12月15日前。补贴包括油料补贴600元/年/人、布氏杆菌病灌服免疫补助0.5元/羊/人。
年度布氏杆菌病灌服免疫完成30天内,由苏木镇(场)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按照“布病灌服免疫补助统计汇总表”核实防疫员实际免疫数量并上报苏木镇(场)政府,由苏木镇(场)政府审核汇总后将布氏杆菌病灌服免疫补助发放计划报送旗财政部门,旗财政部门以“一卡通”形式及时足额拨付防疫员布病灌服免疫补助资金。
防疫员工资由苏木镇(场)人民政府制定发放计划统一发放,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对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其他保障
各苏木镇(场)政府根据防疫员实际聘用情况及时对接旗财政和保险部门为防疫员统一办理职业意外伤害社会保险,职业意外伤害保险保费为160元/年/人。
第六章 防疫员考核
第十五条 旗兽医主管单位要对各苏木镇(场)政府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及评估结果及时上报旗人民政府。
监督及评估的依据:
1、每年1次:按照每个嘎查防疫员承包牧户数不低于15%的比例,抽取免疫注射21天以上的牛血样不低于5份和羊血样不低于15份,送至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部门进行口蹄疫免疫抗体效价检测,按照效价检测结果进行评估。
2、每年不低于2次:对各苏木镇(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防疫责任体系建设、防疫队伍建设、免疫工作组织实施、防疫密度及档案建立、疫苗管理、宣传培训、防疫监管等各项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苏木镇(场)政府要制定本行政区域防疫员考核办法和具体考核细则。
第七章 奖惩
第十七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防疫员给予适当的表彰。
第十八条 防疫员有以下情形之一,根据情节严重性不予兑现相关报酬,由于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没有完成防疫任务的;
(二)所承包的防疫区发生动物疫情或外地引进牲畜未及时报检发生疫情的;
(三)擅自终止防疫合同的。
第十九条 防疫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苏木镇(场)畜牧兽医管理单位有权单方面予以解聘。
(一)不能完全履行聘用合同的;
(二)对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三)所承包的防疫区发生动物疫情或外地引进牲畜未及时报检发生疫情的。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嘎查防疫员未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未说明的事宜,按照防疫员聘用合同中的条款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旗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东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乌旗嘎查防疫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07〕34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