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旗直、驻旗各单位:
现将《东乌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月15日
东乌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盟直各有关部门及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锡林郭勒盟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暂行)》(锡党办发〔2015〕10号)、《东乌珠穆沁旗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东乌旗委办公室、东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东乌珠穆沁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旗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按照“一岗双责”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群团组织亦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属地管理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无主管部门行业领域由属地政府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全旗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依法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负有业务、生产经营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切实承担起相应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第九条:其他部门和单位应积极参与配合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 基本职责
第十条:旗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认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依法实施涉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依法开展监督管理;
(四)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制定和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指导、组织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负责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七)按照职责参与或者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认真执行《锡林郭勒盟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依据《锡林郭勒盟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章 具体职责
第十一条(旗发改委):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二)旗能源站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粮食行业(含粮食仓储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五)负责全旗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
(六)与气象、农科、自然资源、应急等部门建立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及时掌握相关自然灾害的预警信息,分析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出相应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七)部门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旗教育局):
(一)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牵头负责校车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四)督促学校将安全生产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知识和技能;
(五)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六)与气象、农科、自然资源、应急等部门建立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及时掌握相关自然灾害的预警信息,分析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出相应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七)部门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三条(旗工信局):
(一)指导、协调、监督有关工业和信息化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通信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按照职责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五)负责煤炭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按照职责负责监管区域内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七)负责电信运营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八)负责电信建设工程和电信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九)负责为应急救援和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提供通信保障;
(十)旗工业园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一)工业园区应当至少每五年开展一次园区整体安全风险评价,科学评估园区安全风险,提出消除或者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
(十二)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三)与气象、农科、自然资源、应急等部门建立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及时掌握相关自然灾害的预警信息,分析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出相应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十四)部门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四条(旗公安局):
(一)负责道路交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校车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四)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行为;
(五)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停止审批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六)负责看守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七)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八)与气象、农科、自然资源、应急等部门建立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及时掌握相关自然灾害的预警信息,分析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出相应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九)部门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五条(旗民政局):
(一)负责民政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社会(儿童)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救助管理站、救助管理站、救灾物资储备库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与气象、农科、自然资源、应急等部门建立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及时掌握相关自然灾害的预警信息,分析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出相应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五)部门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旗司法局):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二)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七条(旗财政局):
(一)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预防、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
(二)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等有关工作;
(三)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旗人社局):
(一)负责对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劳动用工行为;
(二)负责工伤认定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指导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三)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有关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业教育和就业技能培训内容,提高培训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五)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九条(旗自然资源局):
(一)负责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取缔非法矿山和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
(二)负责矿山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工作,负责对地质勘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三)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与气象、农科、应急等部门建立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及时掌握相关自然灾害的预警信息,分析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出相应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五)部门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条(旗住建局):
(一)负责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室内装饰等房地产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电力、通信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建设工程除外);
(三)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负责市政公用行业(含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照明、供水、供热、排水和污水处理及垃圾处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负责城镇燃气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指导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农村牧区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
(七)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八)与气象、农科、自然资源、应急等部门建立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及时掌握相关自然灾害的预警信息,分析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出相应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九)部门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一条(锡盟生态环境局东乌旗分局):
(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二)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
(四)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五)与气象、农科、自然资源、应急等部门建立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及时掌握相关自然灾害的预警信息,分析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出相应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六)部门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二条(旗交通局):
(一)负责道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装卸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河道采砂影响航道及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和水上航标的设置,组织、监督公路危桥、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
(五)负责职责范围内出租车、校车安全监督管理;
(六)督促检查物流产业、物流园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八)与气象、农科、自然资源、应急等部门建立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及时掌握相关自然灾害的预警信息,分析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出相应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九)部门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三条(旗农科局):
(一)负责农牧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农牧业机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农牧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和调解处理;
(四)负责牲畜屠宰加工、储存、运输企业的液氨使用、有限空间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负责乳制品、皮革、绒毛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七)负责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八)负责渔业生产的安全监督管理;
(九)负责水利建设工程、水利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与气象、农科、自然资源、应急等部门建立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及时掌握相关自然灾害的预警信息,分析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出相应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十一)部门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四条(旗商务局):
(一)负责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督促、指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餐饮住宿场所(星级饭店除外)等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加强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餐饮住宿场所(星级饭店除外)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监督检查管辖区域内边贸、口岸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成品油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督促检查大型商务活动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七)与气象、农科、自然资源、应急等部门建立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及时掌握相关自然灾害的预警信息,分析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出相应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八)部门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五条(旗文体旅游广电局):
(一)负责文化市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督促、指导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电子游艺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等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电子游艺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负责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经营性高危体育项目、公共体育场所和设施、大型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负责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印刷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负责旅游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牵头负责对特种旅游项目和设施、旅游安全防范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八)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监督,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
(九)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与气象、农科、自然资源、应急等部门建立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及时掌握相关自然灾害的预警信息,分析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出相应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十一)部门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六条(旗财政局):
(一)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将全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所需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二)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信贷等经济政策,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预防、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旗卫健委):
(一)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医院等各类医疗机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等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依法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职业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督管理;
(六)协调、组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护工作;
(七)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八)与气象、农科、自然资源、应急等部门建立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及时掌握相关自然灾害的预警信息,分析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出相应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九)部门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八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地的烟花爆竹行为;
(三)负责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
(六)依法组织开展或参加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七)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八)与气象、农科、自然资源、应急等部门建立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及时掌握相关自然灾害的预警信息,分析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出相应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九)部门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九条(旗应急局):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应急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负责全旗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苏木镇(场)及政府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管职责范围(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经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编制旗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研究制定促进全旗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有关政策措施和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全旗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国家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旗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预案演练。
(四)按照统一部署,牵头建立旗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
(五)组织指导协调全旗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旗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自治区、盟委和旗委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按权限协调指挥全旗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全旗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统筹指导全旗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按职责权限组织协调指导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推动各地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七)按权限协调指挥全旗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八)协调指导全旗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全旗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组织指导全旗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九)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上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自治区、盟、旗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旗直有关部门和苏木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一)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监管职责范围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程标准等情况及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履行情况。
(十二)依法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责任追究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三)制定全旗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旗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四)负责全旗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三十条(旗林草局):
(一)负责生态保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林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林木采伐和运输、林产品加工、林产化工以及森林资源综合利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五)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六)与气象、农科、自然资源、应急等部门建立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及时掌握相关自然灾害的预警信息,分析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出相应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七)部门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一条(旗气象局):
(一)负责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二)履行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做好防雷设施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
(三)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五)与农科、自然资源、应急等部门建立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及时掌握相关自然灾害的预警信息,分析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出相应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六)部门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二条(旗邮政分公司):
(一)负责邮政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邮政市场、寄递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与气象、农科、自然资源、应急等部门建立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及时掌握相关自然灾害的预警信息,分析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出相应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五)部门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三条(西安铁路监督管理局、沈阳铁路监督管理局):
(一)负责管辖区域内铁路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管辖区域内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铁路道口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管辖区域内铁路运输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四条(旗工会):
(一)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指导、督促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群防群治;
(三)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督促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事故隐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五)与气象、农科、自然资源、应急等部门建立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及时掌握相关自然灾害的预警信息,分析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出相应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六)部门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第三十五条(口岸委):
(一)负责口岸管理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与气象、农科、自然资源、应急等部门建立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及时掌握相关自然灾害的预警信息,分析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出相应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四)部门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第三十六条(苏木、镇、场):
(一)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集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任务较重的,应当明确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合理配备人员;
(二)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十七条(工业园区):
(一)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实现安全发展;
(二)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坚持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的主体责任。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是本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的第一责任人;
(三)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应当认真完成旗委、政府、旗政府安委会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旗政府对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控制指标管理和年度目标管理,实施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四)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各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设立由园区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认真研究制定年度性、阶段性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工作思路和主要任务,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和协调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工业园区安委会应当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六)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以及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装备设施等,并逐年加大投入;
(七)工业园区要设立安全生产监管的工作机构,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具备安全生产监管的基本能力;
(八)定期组织开展重大节日、重点时段、重要活动期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或配合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及时排查各类事故隐患,落实防范措施,严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九)制定工业园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总体预案,健全完善应急救援机制,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确保一旦发生事故做到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并能够及时有效地开展救援和妥善处置。积极配合旗政府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并负责协助责任追究的落实到位;
(十)制定和实施基础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等安全生产各项监管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建立工业园区企业监督检查基础台帐,高危行业企业等重点企业应当实行“一企一档”;
(十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按要求做好工业园区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上报和分析。督促企业按规范建立完善企业自身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定期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并及时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一患一档”并依相关规定实行“挂牌督办”;
(十二)督促工业园区内企业,尤其是高危行业企业,制定完善针对性、实效性强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适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对工业园区内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实行“一源一档”,加强对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三)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协助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本园区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十四)与气象、农科、自然资源、应急等部门建立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及时掌握相关自然灾害的预警信息,分析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出相应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十五)部门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十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对经举报且查实或者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挂牌跟踪督办,并向有关地方政府或部门、单位下发督办通知书。对生产安全事故多发、事故数量超过控制考核指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突出问题的,约谈有关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本行业领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检查。
第四十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示通报,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执行整改督办指令的;
(三)本行业领域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影响重大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未有效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六)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校外小饭桌暂由旗教育局、旗市场监督管理负责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待盟行署对未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监管主体重新明确的相关文件印发后,结合我旗实际对未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监管主体的重新明确工作职责后,按照职责规定进行监管。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东乌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东政字〔2016〕1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