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镇(场)人民政府,旗直各单位:
经旗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东乌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3月16日
东乌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旗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盟委、行署以及旗委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旗政府遵循以下工作准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在旗委领导下,发挥旗政府党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准确贯彻落实。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
(三)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
(四)坚持新发展理念,树牢正确的政绩观和发展观。
(五)坚持树立实干导向,强化“马上办”作风、“成绩单”意识,敢于担当、攻坚克难、狠抓落实。
(六)坚持民主公开,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七)坚持廉洁用权,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深入推进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旗政府由旗长、副旗长、旗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各局局长组成。
五、旗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旗政府实行旗长负责制,旗长领导旗政府全面工作。副旗长协助旗长工作。
七、旗长召集和主持旗政府全体会议、旗政府常务会议和旗长办公会议。旗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旗政府党组会议。旗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旗政府党组会议或旗政府全体会议、旗政府常务会议、旗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旗长按照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旗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旗政府进行外事和地区间活动;旗长外出期间,受旗长委托由常务副旗长主持工作。旗长和常务副旗长同时外出期间,旗长可委托其他副旗长主持工作。
九、旗政府办公室负责处理旗政府日常工作,督促落实旗政府决定事项和旗长交办事项。
十、旗政府各委、办、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各部门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请示分管副旗长,重大事项须向旗长报告。
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按照旗委、政府决策部署,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职能
十一、旗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注重创新、突出服务、强化执行、提升效能,围绕打好三大攻坚战、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新旧动能转换,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扩大开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加强经济运行调度、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本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准确把握政策取向,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加强预期引导和服务保障。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十三、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市场公平准入,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提升市场执法监管水平,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认真解决各类生态环境问题,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东乌珠穆沁,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十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八、旗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九、旗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署的决定、命令,符合国家、自治区和盟委、行署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一)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由旗政府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社会关注度高、涉及公众权益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旗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旗政府批准。
(二)旗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设定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各部门负责起草或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旗司法局审查。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旗政府备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盟行署决定、命令或国家、自治区、盟级方针政策,内容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旗政府予以改变、撤销。旗司法局每年第一季度要向旗政府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及时向旗政府提出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二十、旗政府实行法律顾问制度,注重发挥法律顾问在依法行政和重大决策中的作用。
以旗政府名义与有关旗县(管委会)、企业或社会组织签暑的友好合作协议、合同、备忘录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经旗政府党组会议、旗政府常务会议或旗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旗长或委托分管副旗长签暑。
二十一、旗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二、旗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十三、旗政府各部门提请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相关地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切实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
二十四、旗政府在作出事关全旗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旗委请示报告;依法听取旗人大常委会的建议和意见,依法与旗政协开展民主协商。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专家学者、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五、旗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狠抓工作推进落实,确保政令畅通。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旗委、政府的决策部署,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强化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旗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二十七、旗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和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及时予以公布。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二十八、旗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畅通政务公开渠道,推动政府系统新闻发布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要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增强舆情意识,落实回应责任,对重大突发事件政务舆情,要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及时通报事态进展和工作处置情况。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旗政府要依法接受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质询和执法检查,认真办理工作建议和意见;自觉接受旗政协的民主监督,及时通报情况,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旗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旗政府报告。
三十一、旗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妥善解决行政争议。
三十二、旗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三、旗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主动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依法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四、旗政府实行政府党组会议和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旗长办公会议、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五、旗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政府党组成员参加,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盟委、行署及旗委的决策部署。
(二)研究向旗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苏木镇(场)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门和其他机构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研究政府党组向旗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报送的重要文件。
(三)研究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
(四)研究旗政府及政府系统党的建设重要事项,包括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等方面工作。
(五)应当由旗政府党组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旗政府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三十六、旗政府全体会议由旗长、副旗长、旗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旗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盟委、行署及旗委重要决定事项。
(二)讨论决定旗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通报全旗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主要工作情况,部署旗政府重要工作。
(四)部署旗政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旗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提请旗政府全体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由旗政府常务会议或旗长确定。
三十七、旗政府常务会议由旗长或旗长委托常务副旗长召集和主持,由旗长、副旗长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盟委、行署及旗委重大决定、重要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
(二)讨论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旗本级财政预算和预算调整事宜。
(三)讨论向盟行署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讨论提请旗委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旗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旗政府日常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以及需要统筹安排的重要事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
(六)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旗政府常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提请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旗长提出上会意见后,政府办公室负责对议题适用范围、研究协调、材料内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等情况进行复审,符合要求的纳入会议议题,按照轻重缓急,分类排队,拟列议题清单,呈报旗长审定后筹备召开会议。
三十八、旗长办公会议由旗长或旗长委托常务副旗长召集并主持,由旗长、相关副旗长组成,政府办公室主任、相关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或听取国家、自治区、盟级重要会议精神。
(二)通报或听取重要出访和考察情况。
(三)研究财政资金分配和重点项目建设有关事项。
(四)研究需要旗政府协调解决的重要工作。
(五)听取副旗长分管工作进展情况。
(六)听取苏木镇(场)人民政府、旗政府各部门及有关方面重要工作汇报。
(七)研究旗长或副旗长提出的其他重要事项。
旗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提请旗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旗长审核后报旗长确定。
三十九、旗政府专题会议一般由副旗长召集并主持,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政府办公室主任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人员参加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处理副旗长分管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专项事宜。
(二)协调涉及跨分管领域多个部门的事项。
(三)受旗长委托专题研究的事项。
(四)其他需要专题研究的事项。
旗政府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提请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的议题,一般由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协调审核后报分管副旗长确定,重要事项需报旗长确定。
四十、旗政府党组会议、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旗长办公会议,由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拟定会议议程呈旗长(党组书记)审定。旗政府专题会议,由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负责,拟定会议议程呈分管副旗长审定。旗政府党组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形成的纪要由参会的旗长、副旗长分别核批签发。旗政府全体会议、旗长办公会议形成的纪要由旗长(党组书记)审定签发。旗政府专题会议形成的纪要由分管副旗长审定签发。
四十一、提请旗政府党组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或旗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须经分管副旗长研究,涉及两位及以上分管副旗长工作的,由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协调相关副旗长共同研究,参加研究部门原则为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志,并在会上表明部门意见。若因分歧未形成一致意见的,分管副旗长或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需进一步协调,重大事项可报请常务副旗长协调,凡没有形成一致意见、不具备议定条件的,不得提请会议研究。
对提交会议的旗直部门、单位和苏木镇(场)汇报材料,由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组织审核或复查,涉及重大事项的,由分管副旗长、常务副旗长审核把关。
四十二、旗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地区、部门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会议,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应请假。旗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会议的,向旗长请假;其他应出席会议和列席会议人员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四十三、各部门提请以旗政府名义召开工作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分管副旗长同意,再正式向旗政府报送请示。要坚持精简统一、务实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控制规模和时间,减少数量,从严审批,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实行年度计划管理,计划外会议原则上不予召开,特殊情况确需召开的,经分管副旗长审核后报旗长审批。各部门全旗性业务会议,不以旗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旗政府领导同志和各苏木镇(场)负责人参加。
第九章 公文处理
四十四、各地区、各部门报送旗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并由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不得多头或者越级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旗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以机关或机关负责人名义直接向旗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旗委审议或提请以旗委、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旗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旗政府工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报旗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四十五、各部门代旗政府拟制的文件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审核、从严把关,严格控制文字篇幅,确保文件起草质量。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职责的,主办部门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明确意见和建议,报旗政府研究决定。
盟行署和行署办文件印发后,需结合东乌旗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贯彻落实措施,并以旗政府或旗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牵头起草部门要严格按时限要求上报代拟稿。对于未明确办理时限的文件,牵头起草部门一般应在收到政府办公室转办意见后,1个月内将文件代拟稿上报旗政府。
对部门代拟稿,政府办公室要严格审核把关,由分管副旗长组织专题研究,并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建议,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四十六、旗政府报送盟行署的请示性公文或各地区、各部门报送旗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写明发文理由、征求意见情况等,并附合法性审查说明,同时根据需要一并报送政策解读方案、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等材料。
四十七、各地区、各部门报送旗政府的请示性公文,由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需相关部门研究办理的事项,由部门直接答复报文单位,并及时向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需旗政府审批的事项,由相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及时反馈政府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要协助旗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涉及其他部门、单位和苏木镇(场)事项的,在报送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单位和苏木镇(场)沟通,书面征求意见;经协商后仍然存在意见分歧的,应在文中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八、各地区、各部门报送旗政府的公文,由政府办公室按照来文内容和旗政府领导同志分工报批,并根据需要转请其他副旗长核批,重大事项报请旗长签批。旗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时,应签署明确意见,凡需旗长签批的公文,分管副旗长必须提出明确意见和建议。
对各地区、各部门报送旗政府审批的公文,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间有分歧的事项,旗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要协助旗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四十九、政府办公室收文后,根据紧急、密级程度,按照有关公文运转规定,呈报旗政府领导批办。原则上由政府办公室秘书一室根据来文内容和旗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进行分流,由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审核文件并提出拟办意见,经主任或政务副主任审核并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后,呈报旗长、副旗长签批。政府办公室要当日收文当日运转,并逐日盯办、限期催办、每周盘点,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建立旗政府领导批示件台账,由政府办督查室按月形成办理情况清单。
五十、旗政府作出的决定、发布的命令、报送盟行署和旗委的文件,由旗长签发。以旗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副旗长签发。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副旗长分管工作的公文,经相关副旗长分别核批后签发。其中,属于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须由分管副旗长审核后,由旗长或常务副旗长签发;属于特别重要的事项,应提交旗政府党组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或旗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旗长或常务副旗长签发。
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分管副旗长核签或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其中涉及重要事项或重大问题的,须经分管副旗长审核并由旗长或常务副旗长核签。一般性事务可由政府办公室主任授权副主任签发。印发旗政府旗长、副旗长讲话,需经本人审阅。
五十一、旗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发文计划和负面清单,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上级部门、议事协调机构下发的文件,按照对应原则由旗政府相关部门或议事协调机构发文。减少工作部署类、规划类发文,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没有实质内容、能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各地区、各部门报送旗政府或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凡不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其他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的,一律退回报文单位。
第十章 督查落实
五十二、政府对中央、自治区、盟和旗重大决策及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查工作制度,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各苏木镇(场)政府、旗政府各工作部门对旗政府部署的工作负有落实责任,主要领导同志是第一责任人。
五十三、督查工作的重点是:
(一)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盟委、行暑以及旗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及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二)国家、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以及上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情况。
(三)旗委、政府年初既定目标任务以及旗政府会议部署的工作、议定的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四)旗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五)国务院、自治区和盟级组织的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反馈意见以及转办我旗督查事项的整改落实和查办情况。
(六)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堵点问题的解决情况等。
五十四、督查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采取现场督查、书面督查、网络督查以及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实行限期报告、调查复核、情况通报、责任追究、督查调研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切实提高督查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五十五、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精神,严格控制督查检查总量,实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以旗政府名义开展的督查工作,由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督查检查要切实改进工作方式,坚决纠正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坚决纠正机械式做法,不得随意要求基层填表报数、层层报材料,不得简单将有没有领导批示、开会发文、台账记录、工作笔记等作为工作是否落实的标准,不得以微信工作群、政务APP上传工作场景截图或录制视频来代替对实际工作评价。
五十六、旗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成绩单”工作落实考评工作机制,根据年初旗委、政府工作部署,梳理制订全年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实行台账式管理,除涉密的一律公开,由旗政府各副旗长牵头负责督办落实,并对各分管领域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评,每季度向旗政府汇报一次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由政府办公室汇总,每半年、年终分别向旗纪委监委、旗委组织部报告一次。对工作推进落实和完成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依照有关组织纪律规定予以追责问责。
第十ー章 工作纪律
五十七、旗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旗委、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八、旗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九、旗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规定,把请示报告制度作为一项重要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贯穿于履职尽责的全过程,对超出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做到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
各部门发布涉及旗政府重点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要经过旗政府严格审定,重大事项要及时向旗政府请示报告。
六十、对涉及有关重大事项,旗政府党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旗委请示报告。提请旗委研究的议题,必须经旗政府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六十一、旗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旗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对外不得有任何与旗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旗政府发表文章,个人公开发表涉及未经旗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文章,事先须经旗政府同意。
六十二、严格执行请销假和报备制度。旗长、副旗长、旗政府各部门和各苏木镇(场)主要领导同志出国(境)访问,要按照外事工作有关规定事先报批;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外出离开工作地,应向旗长请示,同时向旗委书记报告。外出前应提前电话请示报告旗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并提前2天填写《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单》,未经批准不得出行。旗政府各部门和苏木镇(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外出期间,应按职务排序确定1位负责同志主持工作。
第十二章 加强政治建设
六十三、旗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坚定政治信仰,强化政治领导,提高政治能力,净化政治生态,以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
六十四、旗政府及各部门要充分彰显国家行政机关政治属性,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实施经济社会管理活动,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积极主动将党的领导主张和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对经济社会管理的部署安排和具体行动,转化为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方法创新,转化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效果。在履行职责、开展工作中,要提高政治站位,把准政治方向,注重政治效果,考虑政治影响,坚决防止和纠正把政治与业务割裂开来、对立起来的错误认识和做法,确保政治和业务融为一体、高度统一。
六十五、旗政府组成人员要加强政治能力训练和政治实践历练,切实提高把握方向、把握大势、把握全局的能力和辨别政治是非、保持政治定力、驾驭政治局面、防范政治风险的能力。在大是大非面前态度鲜明、立场坚定,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善于从政治上研判形势、分析问题,自觉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下想问题、做工作,做到一切服从大局、一切服务大局。
六十六、旗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忧患意识、风险意识,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对容易诱发政治问题特别是重大突发事件的敏感因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意识形态领域各种错误思潮、模糊认识、不良现象,保持高度警惕,做到眼睛亮、见事早、行动快。要提高风险处置能力,及时阻断不同领域风险转换通道,防止非公共性风险扩大为公共性风险、非政治性风险演变为政治风险。要增强斗争精神,强化政治担当,敢于亮剑、善于斗争,发现违反政治纪律、危害政治安全的行为坚决抵制,严防对挑战政治底线的错误言论和不良风气听之任之、逃避责任、失职失察。
第十三章 廉政作风建设
六十七、旗政府及各部门要不断提升素质能力,全面增强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
六十八、旗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自治区、盟委、旗委配套办法等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为全旗政府系统树立正确导向。
六十九、旗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廷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旗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压缩“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差旅费等一般性支出,有效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和规范因公出国(境)及外事活动。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七十一、旗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取私利、搞特权,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七十二、旗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强化执行力,提升工作效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
七十三、旗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学习型机关建设,旗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用党的最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要带头认真研究政策,敏锐把握政策,熟练掌握政策,灵活运用政策,有效落实政策。
七十四、旗政府领导同志要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每年深入基层调研不少于60天,每年至少形成1-2篇对实际工作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在乌里雅斯太镇区调研一般安排集体乘车,赴其他苏木镇(场)确需乘坐小型车辆要从严控制数量,相关苏木镇(场)可安排一辆随行车辆。调研期间,一般安排自助餐或分餐式工作餐,接待从简,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要求。
七十五、旗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层层发文、层层开会,着力解决文山会海反弹回潮的问题。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盟级文件,可结合实际制定务实管用的举措,除有明确规定外,不再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细则。上级会议直接开到苏木镇(场)的,原则上不再层层开会。严禁随意拔高会议规格、扩大会议规模,未经批准不得要求苏木镇(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及部门一把手参会,减少陪会。提倡合并开会、套开会议,多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等形式。提高会议实效,不搞泛泛表态,不刻意搞传达不过夜,坚决防止同一事项议而不决、反复开会。
七十六、严格执行出席各类会议和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确需旗政府领导参加的,应履行报批手续。除旗委、政府统一安排外,旗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文集、摄影作品集、书画册等,不为地方和部门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旗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章 附 则
七十七、旗政府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七十八、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东乌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乌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东政发〔2013〕18号)同时废止。本规则由旗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旗政府办公室承办。